根據聯合新聞網的新聞—郭台銘 惹火台灣記者協會
裡面提到鴻海對於該記者在報導中提及鴻海連接機的報價,對於鴻海的報價策略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鴻海對該記者提出假扣押處分,使得該記者不但名下財產都不能處分,每個月薪水的1/3也是處分對象之一。
念過憲法的人應該都知道憲法學上有一個專有名詞:「第三人效力」
也就是說憲法之設計最早是為了對抗政府,因為政府常常濫用公權力來迫害甚至是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我們設計憲法來對抗政府,保證人民基本權。因此,憲法學者認為,基本上憲法上所列舉的基本權(像是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祕密通訊自由…..),只能用來對抗政府,換句話說,你只能在政府侵害你憲法上權利時,才能直接引用憲法來主張你的權利;反過來說,你不能直接拿憲法,對一般跟你一樣是人民的人主張你的權利。
如果你享對一般民眾主張你的權利,你必須透過法律:由國會制定法律,將憲法的基本權具體落實到法律之中。
但是第三人效力在談的,就是隨著工商業發達,社會上許多經濟上強勢的一方,他其實有能力去侵害其他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因為法律沒有明文,造成你不能直接引用憲法去者張你憲法上的權利,除非修法,否則你都不能加以控訴而獲得保障。
鴻海這案子,基本上就有點這樣的味道(至少記者協會是這樣認為)
不過也可能是真的記者侵害到人家公司,這部份我們不清楚其中真正的事實,所以無法評斷是不是我前面提出的「第三人效力」。不過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小觀念。
何謂假扣押?
我想這也是個有趣的問題:
基本上就是你可能對我有個債務,我想保障我自己的債權的情形下(因為我不相信你的償債信用),我要對你起訴之前,先去法院申請假扣押,將你身上的動產或是不動產先暫時性的扣押起來,避免你脫產,如此在我獲得確定勝訴判決之後,我就可以直接對這假扣押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而一般商業交易行為,交易相對人是誰多半我們都有點知悉,所以不至於不清楚你可能的財物能力或是信用,因此往往我認為可能常用到的假扣押行為應該是因為民法第184以下的侵權行為所取得的債權,因為誰開車撞你,這不是你能控制的範圍,更不可能知悉對方的償債能力或是信用(更有可能是意願),因此在我提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給付之訴之前,我可以先對法院提出相當之擔保,來取的對侵權行為人之假扣押的名義,以避免肇事者意圖脫產。
但是在鴻海這裡不同,我想3000萬對一家股本323.1億元台幣、年營業額3276億元新台幣的公司來說,簡直是九牛一毛!因此我不得不對鴻海龐大的法務團隊敬佩,再一次利用法律,完美地恐嚇對手(雖然這次對手只是個小記者)!
不過商場手爾虞我詐,本來就沒有公平正義可言,只是很悲哀的是,這次記者協會顯然是落入「公平」這個陷阱裡面!我想格局的不同,記者協會很可能會死得很難看!
要知道,鴻海畢竟是人人想知道的超熱題材,他的新聞假如你能採訪到低調的郭台銘專訪,那是多麼值錢的新聞,但是今天你為了一個公平正義,就這樣斷送記者協會裡面的記者自己的生路~
說白一點,鴻海不會因為你幾個記者怎麼寫而倒掉,但是媒體老闆卻需要鴻海的新聞!
誰才是掌握市場主導權的人?我想聰明人早就看出來了!
我們只能為「公平正義」陷阱的再一次達陣成功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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