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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芯總經理張汝京將被開罰,法源依據合憲乎?

大家可以看看新聞:經濟部開罰張汝京500萬.違法投資中芯限期半年內撤資

新聞中提到張汝京先生所違反的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6條第一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技術合作或商業行為者,處新台幣一百萬以上午百萬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投資、技術合作或商業行為;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是: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或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

這兩條法律,基本上是一種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並且其本身就是屬於公法性質。

一如台灣法律常使用的格式,就是透過主管機關之許可制度,來限制人民自由。這樣的法律常常會在專制國家裡面看到。
以英美法制來說,他們比較常使用的是消極禁止法律,而非我國這種積極許可限制方式。大陸法系常常會把行政機關、公權放到太高的位置,認為只有政府知道人民需要什麼?或是怎麼樣的措施才是對人民好。
但是這樣的想法於現在這個社會明顯不適用!
因為顢頇的政府體制與公務人員,其實往往不清楚也跟不上人民的需求。所以說英美國家法制採取消極限制的理由,正是只要你做的不是法律明文禁止你的,那你通通可以作,不需要主管機關同意與否(講難聽點,主管機關懂啥啦?)

另一個可以談的面向,就是法律與實際社會現況的不一致。

台商赴大陸投資,多少人士透過海外轉投資公司(特別是應屬維京群島上面的)作成的。可以說大部分的投資通通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
但是少見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於這部份的人一視同仁通通開罰。

所以說法律雖然是這樣規定,但是事實上社會現況根本就不是這樣。這種時候法的信賴感根本就蕩然無存。人民只會覺得這法規定得不合理,但是決不會覺得自己這樣作有什麼錯誤可言。

如果從憲法的角度來看,自由權相關規定從第八條一路到第二十四條。
其中當然不會去規定到台商去大陸投資的自由權。這種自由權就是規定在憲法的概括條款–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們在回頭來看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請問台商赴大陸投資,有妨礙他人自由嗎?
這個問題顯然應該是沒有!
有緊急危難可言嗎?
這個問題應該也是沒有。就算真如某些無恥政客所說,會侵害台灣之國力,但是絕對不是緊急危難!因為什麼時候侵害?效果什麼時候會出來?你根本不知道!

那跟維持社會秩序有關係嗎?
這點就有點需要論辯一下,畢竟因為每個人的政治立場觀點不同,答案會不一樣。
但是我認為,台灣商人赴大陸投資已經是十幾年來一直維持的狀況,台灣社會秩序有因為這樣而動盪不安嗎?
台灣社會秩序動盪不安似乎受無恥政客影響遠大於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影響吧?
根據憲法,需要定法律限制的應該是那些無恥政客吧?

最後一點,增進公共利益。
如果我們禁止台商赴大陸投資,或是須主管機關同意才可以赴大陸投資,這對增進公共利益有幫助嗎?
這才是目前政治上需要理性辯證的地方!
但是請問,我們有看到哪位政治人物理性的來討論這個問題嗎?
好像沒有吧!
除了一堆口號跟恐嚇,我們看不到什麼有料的東西!

就我的觀點,如同我前面所說,只有專制國家才會要求人民作任何事情需要經國家主管機關同意才能作!特別是單純的私法、私經濟行為!
從經濟學的觀點,只要你越開放越經濟流通,其實長期以往對經濟才是好的!
也就是說,如果你能越不限制人民跟世界各國通商,其實才是增進公共利益最好的方法。從我這樣的觀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實在有違憲之虞!
違反了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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