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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保留法律追訴權? 保留個屁啊!

我們常見許多公眾人物在電視媒體上面
常常會去強調他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保留法律告訴權之類的

特別是發生涉及侵害名譽權的案子時
就可見到袞袞諸公們在SNG鏡頭前面是怎樣奮力疾呼:「我…我保留我的法律追訴權!」

保留個屁啊!

不管你是要走民法(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在民法第125以下以及其他部份)或是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在刑法第80條以下以及其他部份)

法律時效都是從事件發生開始,也就是你具有請求權或是該當告訴權人資格起算,中間除非有法律事由不然絕不中斷。

你保留個屁啊!

除了少數法律特別規定可能因為你自己的行為而致使喪失行使權利的法定原因之外,法律根本不管你有沒有聲明保留或是放棄!
也就是說,本來就沒有的權利不會因為你在那邊哇啦哇啦白目說自己保留,就會有;本來有的也不會特別因為你哇啦哇啦耍白目而消失。

自己要立法的人,連這都不懂,實在不知道在幹嘛?

結果長久下來就是對人民最錯誤的示範!搞得大家都亂喊亂叫的,還自以為自己的行使神聖法律權利而沾沾自喜勒~

6 replies on “保留法律追訴權? 保留個屁啊!”

你的理解有問題

大多數人說"保留法律追訴權"時 只是闡述自己的認知~ 我可以告你 但我還不想告

法律上有沒有 追訴權 又沒相干, 只是當事人闡述自己的立場, 又把話說得較文言而已

保留法律追訴權 = 現在就給我閉嘴, 再講我就要告了

1. 如果妳可以告,不會因為妳不說就變成不能告。可以告就是可以告,說不說出來都沒差。

2. 妳說保留,也不會因為這樣有任何法律效果或是訴訟權利的變動,純粹浪費時間,不如直接寄律師存證信函還比較明瞭,妳說的「 保留追訴權」並不會有「要求停止侵權狀態或行為」的效果。

單純說「保留法律追訴權」並不能達成你說的這個效果。

3. 說過了,邏輯上這種說法沒有任何法律效果,只是在說爽的。但是如果立法委員自己都搞不懂這種簡單的法律觀念,他們立的法能有多高的品質?是值得質疑的,這也是這篇文章要強調的點。

妳對於文章的理解,才是有問題的。

鬼打牆
這句話本來就是說爽的 有人說它需要有法律效果嗎!?

看看別的 真正律師的解釋吧!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639
「保留法律追訴權」只是被害人揚言追究的聲明,目的在造成犯人的壓力,希望犯人主動道歉或賠償,並沒有實質上的法律意義。如果是重大犯罪,那麼「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更是毫無意義,因為檢警一旦知悉重大犯罪,不論被害人是否追究,都必須主動偵辦。(作者現職為律師)

真情處方箋 權利的可貴

  「保留法律追訴權」的聲明,雖然沒有法律上的實質意義,卻是一種柔性的施壓暗示。不過,遇到糾紛時,把握追訴的時效性才是重要的關鍵。

愚蠢至極。

那個律師講的是「刑事訴訟的國家追訴」,我講的是「民事訴訟的訴訟權利」,更精準地講,本文所討論的是民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問題。。

這都分不清,看來你連法律基本概念都不懂。

元毓兄

我看了一下您跟 li 的爭論會產生, 可能要回到您自己第一篇主文部份發表的內容中是有刑事的部份帶到的……, 不能怪到 li 弄不清楚刑民事訴訟的呀!

以下這兩段是您的文章內容 ( 是否"精確"……這有點以您的意見為主, 我沒啥可在這兒說的, 呵呵! ) :

主文:

不管你是要走民法(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在民法第125以下以及其他部份)或是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在刑法第80條以下以及其他部份)

******我是分隔線******

討論:

,更精準地講,本文所討論的是民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問題。。

這都分不清,看來你連法律基本概念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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