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我聽到廣播新聞:
晶圓廠某工程師憑藉其平常接觸8″與12″晶圓的經驗
精準地發現蛋糕店的蛋糕根本不到8″
甚至當場拿出量尺來加以證明之!!
帥啊!這才叫geek風範!
蛋糕店辯稱,幾吋是以蛋糕盒來計算,而業界卻普遍沒有標準
這該怎麼辦?
嘿嘿!
這就是本篇放在「法律相關」這個分類下的目的
基本上一個買賣契約成立,其中債權人享有債權,債務人負有債務
而債務,精細一點的法律定義,還能在細分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等義務內容。
根據民法的規定,也是一個重要的精神:不能拘泥契約文字,要探求當事人真意!
難道我們去蛋糕店是買盒子的嗎?
絕對不是吧!
我們當然是要去買蛋糕!
所以我們付錢是我們的主給付義務,相反地蛋糕店給蛋糕自然就是他們的主給付義務了!
而所謂的從給付義務,就是它並非決定債之類型的義務,且非不可或缺。
以買蛋糕這種簡單的案子來看,買賣蛋糕本身就是決定了契約類型(買賣契約)同時決定主給付義務的內容。
而店家的從給付義務就可以說是提供蛋糕盒予以裝盛。
因為如果你在咖啡店買蛋糕,你要外帶就有附盒子的從給付義務;如果當場吃掉自然沒有附盒子的從給付義務。
但是並不會因為外帶或是在店內食用,影響該片蛋糕的售價。從這一點,我們可以說附蛋糕盒絕對是從給付義務。
既然蛋糕盒僅是從給付義務,蛋糕本身才是主給付義務。那麼決定購買量的【尺寸】問題,自然是主給付義務的內容,而非從給付義務內容!
說得更白話一點,蛋糕店絕對不會因為我買12″蛋糕,只用8″盒子裝著而只算我8″的錢吧?(先不管裝不裝的下的問題)
所以從法律觀點,尺寸問題既然是存在於主給付義務上,當然是要以蛋糕為測量客體!怎麼可能是盒子呢?
所以蛋糕店這種鳥說法,根本就是不懂法律!連自己跟客人定的買賣契約內容都沒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