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我曾經有一篇批評中天新聞誤解新聞自由的文章,提到所謂的新聞自由是對政府主張的自由。
為什麼自由權是對政府主張的呢?
這要說到歐洲國家憲法的緣起:
過去歐洲很多次革命運動,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對於政府或是專制者過度的權力擴張感到不滿。因此基本上憲法訂立之出發點,就是對政府權力的質疑以及約束。
憲法中規定的人民基本權利就是賦予個人對於政府之不法公權力行為加以對抗的法源依據。
只是我國不像德國有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三項這樣的規定:「下列基本權利作為直接有效之法,拘束立法權、執行權與司法權」。因此我國憲法普遍認為人民雖然不能直接援引,但是可以透過一般法律之規定來加以實現。
這邊就題外話多講一點:像民法中【公序良俗】的概念,一般認為就是由憲法來補充之。所以說並不是亂七八糟的東西來定義。
ok,大家有這樣的概念之後
請看蘋果日報這篇新聞:「扁批馬屁事件 諉過媒體」
陳總統說,先進與落後民主國家最重大差別,在於言論、新聞自由是否被濫用。他強調,當擁有百分之百的言論、新聞自由時,就必須為自己言論、新聞內容負起百分之百責任。
今天其實不只是總統
還包含其他許多政府官員都曾批評新聞媒體濫用新聞自由
但是誰都能批評這點
就是政府不能!!
從法律觀點來說
權利義務分配是相當重要的
政府既然是人民自由權之約束對象,自然是人民自由權的義務一方
國家對於人民基本權立之干預,僅能做形式審查,絕對不能逾越到實質
對於新聞媒體,政府頂多就是去看其經營成立是否合法
但對於其言論內容毫無置喙餘地
真有問題(例如涉及公然侮辱)
這也是司法權的問題
干你行政權屁事?
我國政府首長定位不明,總統到底是總統制的總統還是雙首長制?我還都還有討論空間
但是無論如何,總統定位上都是偏向行政權的代表
既然如此,怎能反客為主來批評甚至干涉人民的自由?
雖然我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新聞自由
但是大法官釋憲釋字第364號解釋:「以廣播或電視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可認為為我國之新聞自由在憲法上找到附麗之處
因此既然確定新聞自由釋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利保障
那麼我們再回到文章之始:新聞自由干你行政權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