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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關於證券交易法第一條的一點想法

一般而言,一部法律的第一條均是大部分人都會忽略的八股文
不外乎說明為何制定本法之類高調

但往往在面對案件艱澀隱晦時,第一條會是認事用法的精神總指標!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
就許多學者的看法,認為證券市場最主要的兩個目的就是「發展經濟(又有認為是活絡市場)」、以及「保障投資人」這兩種想法彼此對抗衡平。以美國來說,他們就比較重視活絡市場這一部分。
而有學者認為保障投資人才是最主要的目的,一旦保障投資人之後發展經濟的效果就會出來。
活絡經濟反變成保障投資人目的下的效果了

這樣的看法顯不懂投資乃至於投機者的心理

事實上我認為沒有人可以保障投資人,因為會害死投資人的往往是來自於投資人自己的投機心態

可是部分學者認為證券交易之所以要比一般民法更加保障購買者的原因係因為證券產品本身抽象難以了解以及估價。就我們老師上課之舉例:一張桌子多少錢大部分的人心中都有個底線,但是一張股票值多少錢就不事這回事。
真的是這樣嗎?
那如果這張椅子是路易16坐過的愛椅,還能輕易了解估價嗎?

顯然這種論點難以解釋過去荷蘭的瘋狂「鬱金香投機事件」、也無法合理解釋英國的「南海事件」
話說後面這事件還讓我們偉大的物理學家—牛頓爵士,差點破產哩!

我們不難發現,當人們有心要炒做某種物品時,不管那樣物品有多容易或是多難理解,均不影響價格炒作!

依我的想法
事實上證券市場本質就是一種資本市場
當然一樣適用資本市場的基本原理原則

而驅動資本市場運轉最重要的精神,我認為就是「誠信」
唯有誠信,才能讓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大幅降低

舉例來說,今天你到麥當勞買了一個Big Mac
你心中大致應該知道你會拿到怎樣的商品:其內容、味道以及衛生程度大致上都有個譜
甚至當吃出問題時麥當勞應該會做出相當賠償的期待你都有心理準備了

為甚麼你清楚這些事情而不需要特別跟麥當勞簽訂一個書面契約,載明上述的條件
那是因為透過過去長時間建立的「誠信」
交易雙方能在很短的時間之內取得信任進而完成交易,也就是說在時間、人力以及物力上交易成本都大幅降低
不管是大陸法系或是英美法系,對於誠信原則於民事案件的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回到證券交易法來看:

既然同為資本主義下的產物
證券交易市場降低交易成本最重要的精神應該還是在「誠信」二字上
何謂證券的誠信?
我認為就是資訊必須誠實、相當程度的透明公開
並要避免不當的利益衝突現象存在
嚴格說來,利益衝突也是一種「不誠信」,長時間來看將減損誠信度徒增交易成本
故本法所設計制度就應該確保資訊正確值得信賴並合理地公開即可
過多的規範限制反而會變成國家干預市場

一旦交易成本能大幅降低,特別是會讓投資人充滿不確定感的「反誠信制度、行為」能排除
則市場活絡自然會依循景氣、國家競爭力等因素有所反應
我們無法期待僅靠一個證券交易法就能發展經濟

也就是說,追求有誠信的交易市場,在其他因素搭配之下能得到經濟活絡的效果
而保障投資人則僅是追求誠信市場的附屬效果(這也得看一國股民的素質)

如果將保障投資人這東西定為目標,反而倒果為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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