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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總統沒有法律責任?

基本上小弟盡量不在blog上面提到政治,或是跟政治相關的事情。
主要就是希望能夠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或是誤會

像政治立場極為強烈的自由時報,對其民意論壇的言論我一般都是當作joke看待。即便有時非常看不下去,也努力一笑置之。

但今天小弟今天有幸看到一篇法律觀念及其偏差的評論:「法官太上皇
實在是不得不對之吐痰!

該篇評論中提到:〔陳水扁總統說的「柔性政變」本是政治語言,即不涉及人身攻擊,更不針對特定人士的私人領域、私德、隱私揭發、評論,這是公共領域的評論,人民自有判斷,總統只有政治責任,絕對沒有法律責任。法官越俎代庖,替人民公審總統,他不是太上皇,又是什麼?

這種狗屁近乎無知的言論,我一定要抓出來「鞭數十,驅之別院」!

先不管這次陳水扁跟連戰、宋楚瑜的官司
因為我還未親眼看到判決全文

單單就評論中這段話,我想跟大家談談這法律上似乎許多人均存在的誤解:總統真的沒有法律責任嗎?

首先我們必須先知道,總統不過是一個國家的常設職位
這是憲法裡面明定的(請見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
既然如此,在這職位上面的那個人,不管是誰,有無法律責任就不是要看關於總統的憲法規定,因為這部分是規定這個職位的職權義務。職位上面的阿財有無法律之責任,要回來看憲法關於人民的法律義務。
這裡我們必須先認知一個前提,就是總統職位上面那個人,在當總統之前、就職過程、卸職之後,其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是永遠不變的。
而依據我國憲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因此,總統職位上面的那個中華民國國民,不管他是誰,當然都有中華民國法律之適用,當然有法律責任!

咦?有人或許就會問啦:「不是聽說總統沒有刑事責任嗎?不受刑法拘束?」

這位一定是個認真的同學,平常有看電視報紙知道總統就職期間有這個特權。可惜媒體在這部分的敘述往往不完全甚至有問題。

請看我國憲法第52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注意!憲法規定是刑事上之訴究!換句話說像這種神奇到不行的特權,也僅是讓總統於就職期間不受到刑事訴訟法的訴追。更白話地說,就是檢察官即便知道總統有犯罪情事,除非是內亂或外患罪,均不能加以起訴。
但程序法上面不能起訴,不表示實體法上就無法律責任!

這部分有唸過訴訟法的人就會瞭解:有些情形我們明知道那個人有犯罪,但是卻不能起訴或是判他有罪。最典型就是當事人死亡!一個死人即便知道他生前是小偷,罪證確鑿,但人都掛了你起訴他有啥意義?判有罪後要抓誰去關啊?
像這種情形訴訟法上不訴追,但不表示實體法上面他沒責任喔!這個往生之人身前一樣是犯了竊盜罪。

回來看總統。既然憲法規定是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當然也僅是阻卻刑事訴訟法的訴追效力,但並未排除這個職位上面的中華民國國民他在刑法上面的責任。等他卸任,不受憲法本條保護,一樣是可以訴追的。

另一方面,憲法也僅僅排除刑事訴追的可能,但卻完全沒有規定民事訴追以及民事責任的排除喔!這就是為什麼這次法官可以審理並判決連戰、宋楚瑜在民事上起訴陳水扁的案件。

簡單地從兩個憲法條文,甚至連大法官解釋都不需要
就能導出總統的法律責任

自由時報上面那位無知先生,竟還大言不慚地宣稱「總統絕對沒有法律責任」?

可笑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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