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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評論 法律

股市交易裡的真心換絕情–上

在民國89年以前,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
基本上這一款規定,就是要規範學理上所謂的「沖洗買賣行為」。
沖洗買賣行為一直是過去股市大戶用來殘殺屠宰散戶常用的手法。有人堅信:股市中價不一定是重點,量才是王道!「底部爆大量」這種術語散戶們多少人都能琅琅上口。而有心的股市作手,就能透過豐沛的銀彈以及眾多人頭戶,透過不同的券商帳戶來同時買進賣出,創造驚人鉅額地成交量。多半作手這種手法,明顯地特徵在於他的買與賣之間並不存在真的想要移轉股票所有權的意圖。也就是說買來賣去,其實股票還是在同一個人的掌握之下!
可能有人會想,這樣的不是很無聊?把手上的蘋果左手換右手,意義何在?還要花上不少手續費哩!
重點即在於許多人玩股票是看量的,君不見多少投顧老師或是仿間的股票書籍,教你看價又看量!爆量追價者多如牛毛。對作手來說,花一點手續費,卻能騙到一堆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地廣大散戶,坑殺換現金,何樂而不為?

所以當年的證券交易法,就特別針對這種不是「真心轉換所有權」的沖洗買賣行為加以規範,以避免散戶們不幸「真心換絕情」!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對一個交易量既大且靠撮合方式的集中交易市場來說,允許這種假交易可能是侵蝕交易戶信心的王水!

在民國89年修法時發現,已經上路的集保制度以及劃撥帳戶制度,讓所有的股票交易不可能存在「不以移轉所有權」的交易。根據當時的立法理由,清楚明白表示:「本款所提『不移轉所有權』並無適用餘地。因為投資人在賣出股票後,即將股票交付證券商完成交割,所有權即告移轉完程;在買得股票也會經過一樣的手續,因此所謂不移轉所有權根本不可能存在,本款規定無適用之可能。」特別在電腦撮合交易之度下,買賣雙方一經撮合配對成功,交易即告完成。雙方當事人均無選擇之自由。
總結以上結論,當年證券交易法修法時就把本款之規定刪除。

但刪除是一回事,實際上大戶作手上沖下洗的行為還是有可能存在於交易市場中,對於集中交易制度市場來說,這種假性交易對整個市場的誠信依然存在著莫大的考驗。

曾經有法院認為,過去沖洗買賣行為所規定的「不移轉所有權」,即指形式移轉。也就是如果買賣證券僅僅存在形式上所有權移轉,但不具實質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則這樣的行為構成沖洗買賣,即便第155第一項第二款已經刪,但還可以依據同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概括條款來處罰之。
但後面這樣的處罰想法很奇怪,因為如果從立法政策角度觀之,既然立法委員們有意刪除本款,那法院就不應該找這種概括條款來繼續將這個已經被刪除規範的行為納入處罰,否則似乎有法院司法權潛越了立法權的違憲疑慮!

況且我認為,過去舊法(第155條第一項第二款)設計本身有相當大的違憲問題。

欲知詳情,且聽下回分曉

ps.本文(股市交易裡的真心換絕情–上)部分敘述係參考劉連煜老師–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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