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上面有一篇文章–「Google憑什麼對美國政府說不」,如果我記得沒錯應該是跟大陸媒體合作,從大陸過來的文章。
裡面對於Google之所以拒絕美國政府的幾個理由提出批判。
其實認真看一下,文中一個又一個批判,最後僅彰顯作者本身對於基本人權的無知。
如果長時間看我Blog的朋友應該知道,我一再強調過憲法上規定的基本人權,是人民對抗政府的權利。也就是說,除了學說上「第三人效力理論」之外,我們並不認為一般人民可以對其他國民以憲法為「請求權基礎」。
講更白一點,憲法可以解讀為「人民與政府」所簽定的契約,根據這個契約,人民有一些權利是你政府不能隨便侵害的。如果要侵害,sorry,請遵守基本的「程序正義」(也就是請你遵守遊戲規則)。
所以Google事件可以簡化為:
1.Google與一般人的關係
2.Google與美國政府的關係
兩方面來看。
前者或許存在侵害隱私權的隱憂,但跟後者權利主張卻不存在法律上之因果關係。如果你扯在一起看,正彰顯法律上的無知。
一般人如果認為Google侵害的自身的隱私權,當然可以依據一般法律來對其主張。以我國法來看,像是民法甚至刑法裡面,還有其他許多特別法都有相關規定。但無論如何,就是不能直接主張憲法上的權利。
後者就很簡單,我們對政府除了依據行政法相關法規外,就是回到憲法來看政府有沒有違憲了。
而除非法律明文授權,且這法律本身沒有違憲為前提下,政府才能對人民行使公權力,限制人民「秘密通訊」的基本自由。
Google本身一定有自己的律師或是法務,關於這點他們不會不清楚。所以說如果美國政府不是基於法律授權(也可以說是國會授權),那就沒有理由要求一個民間公司配合交出政府要的資訊。
美國是否為「隱私權至上」?
我想尚有爭議空間。但是Google say no這問題顯然跟隱私權至不至上毫無關係!僅僅是人民依據憲法(美國則應該是第一或是第二憲法修正案)對政府主張基本自由罷了!
如果作者本身法學素養不夠…那請在這類型問題上多多注意自身的發言。
最後,我在特別針對「 從搜索引擎中隨機抽取100萬個網頁頁面以及一周時間內的搜索條目資料內容,以便判斷美國消費者到底用多少時間在網路上搜索色情內容…。這是美國司法部對幾大互聯網公司提出的配合要求,其目的在於“重新制定、執行有關打擊線上兒童色情行業的法律…。
…明顯,政府的初衷和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兒童的利益,這顯然是合法的,那麼,Google憑什麼對美國政府說不?」
提出來說:
美國政府以及國會,從1990年代以來不斷地想要透過立法,來禁止各種網路色情問題。但通通都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告違憲!
因為這些立法措施,幾乎都禁不起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程序。換句話說,政府想要保護什麼,跟合不合憲本身沒有太大關係,只要手段本身不符合比例原則,照樣是會被宣告違憲。(ps.作者對政府行為用合法字眼,顯見不懂法律)
而Child porn問題在憲法上討論,焦點從來就不在情色,而在兒童人權剝削上。這就是為什麼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電腦虛擬畫出來的兒童情色沒有關係,管制這種情色的法律是違憲!
唉∼講一堆,總之整篇文章就是non-sense of Law….毫無價值。
如果這樣都能賺稿費…那我也沒話說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