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 Home濫發垃圾郵件的行為,我想大概已經到相當天怒人怨的境地!
小弟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每天信箱裡面總有10幾封以上來自於PC Home的廣告信件,但從來沒有一封對我有用的。
更奇怪的是,小弟根本就不記得自己有PC Home的帳號或是什麼關聯,但手上的幾個信箱幾乎都難逃PC Home的蹂躪…
網路上已經有Fred大哥發起「不要PC Home垃圾信」運動。本站從今天開始也正式加入這項Blog串聯活動,以明我不願意遭受PC Home垃圾郵件疲勞轟炸之志!
ok,我們進入法律主題:
念過法律的都知道,民事法律責任探求上,要先看看有無契約關係。
各位網友如果你曾經加入過PC Home的會員,相信當初你一定幾乎沒有認真看過會員條款,而是直接就給他點選同意。
如果打開「PC Home會員條款」來看,前言一段裡面就有鬼扯到不行的聲明:「…使用者完成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PC home Online網路家庭TM所提供之會員服務時,即視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使用條款的所有約定…」
像這個條款本身就是違法無效的!
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契約之成立必須當事人相互表示意思一致…
既然大部份人連會員條款都沒看過,怎麼能成立契約?
就算真的成立了(默示合意?),也很難說會員就對契約裡面所有必要與非必要之點通通合意吧?
況且「視為」二字在法律上是效力非常強烈的字眼,具有絕對性的法律效力,在這類型契約裡面約定這樣的法律效果我認為相當不適當!
後面當然契約還有一堆問題,但都跟這次的垃圾郵件事件無關,我就先跳過。
我們直接來看《責任限制》這一章的條款第三條:「3.因本公司所提供的會員服務本身之使用,所造成之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責任,即使係本公司曾明白建議之注意事項亦同。」
像這樣的條文就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一: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我認為PC Home責任限制相關條款,就是試圖完全預先排除自己之責任!老實說,這是相當沒品的企業經營態度!
講到這,相信大家已經知道,PC Home是無法透過這種會員條款,來排除他們寄送大量未經會員同意的廣告信件所生之法律責任(假如有這種情行的話)。
當然,如果你根本就不是PC Home的會員,也從未同意接受他們的廣告信件,那就不用看這邊的會員條款的解讀。
需要注意的就是,會員條款中並未提及在加入會員時您也同意接受廣告信件;因此我推定大部份的會員即便收到廣告信件,並不直接代表他們曾經同意如此。
至於PC Home可能還違反哪些法律規定?請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