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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法律

PC Home垃圾郵件事件與相關法律評析(中)

上回我們簡單地提到,即便你是PC Home的會員,依照當初你所同意(但可能沒看)的契約條款裡面,並沒有同意讓PC Home寄送你商業廣告信。

既然不存在契約,我們就要看看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規範這樣的行為。

就現行法律你可以主張什麼?

首先我們來看最狠的刑法:
刑法第360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看起來,似乎一天近70封的PC Home廣告信的確會造成一般人閱讀電子郵件的困擾,甚至錯失、漏看了重要的信件,而衍生出損害;另一方面,對ISP業者來說,過多的圾垃信件對整個網路系統來說,也是不必要的負擔(當然如果ISP本身也有參一腳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但究竟損害了什麼?有到多嚴重的程度?
這是站在刑事手段上面不得不認真思考的問題!

相較於刑法其它規定的罪刑,例如殺人罪、強盜罪、公共危險罪…等,這些罪背後所欲規範的行為,其所侵害的法益都是相較起來重大;但反過來看受到垃圾郵件干擾的網友,大部份最大損失就是時間、頻寬與電腦運算時間。
如此看來,法益受損輕重比較之下,似乎我們難有強而有力的立場,認為針對垃圾郵件發送者可以處以刑罰。

另外用法律經濟角度分析之,即便刑罰可以快速且方便地大幅度增加發送垃圾郵件者的行為成本,但我們不得不面對執法成本可能過高的問題!
一來我國的電信警察人員不足,且還有許多更大的案件需要他們,資源不免有排擠效應出現;再者,當發送垃圾郵件者將發送機器設在國外,對執法成本更是嚴峻!更枉論這些國外電腦不過都是中了木馬、病毒的殭屍電腦時,又該如何處理?

小結來說,濫發廣告郵件的行為,要依現行刑法第360條處罰之,我想構成要件上都不容易成立!

而且回到最現實的問題,多半法益受害者需要的是賠償。處理過法律案件的經驗,通常可見當事人比起在乎犯罪者被判何罪,不如說更關心他能拿到多少賠償。
刑法並不能給受害人得到任何損害賠償,除了心理爽一下之外,就別無其它用途。刑事手段僅僅係國家發動公權力,來抑制某些不當行為。

要拿錢填平損失,就得看看民法。

我國民法第184條:
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被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要適用本條,我們還是逃脫不了反覆出現的大問題:受垃圾信所困擾的使用者,究竟損害了什麼?

不外乎前文所提,時間、頻寬。

這些東西能不能算是法律上的權利呢?小弟認為,不行。
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法院明確認為僅保護法律上之權利,而非利益(第1項後段才是保護利益)。所以使用者因為垃圾郵件所浪費的時間,既不是法律上之權利,也就不受本條第1項前段的保護。
但若要主張濫發廣告信件的人是故意侵害使用者的時間、頻寬,這又得由我們使用者這方來舉證!
舉證是何其困難,且我也很懷疑,究竟有多少人願意因為僅受到這樣的干擾,而大興訴訟、花費時間與金錢來蒐集證據舉證之?
無法舉證,則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如果無法舉證,等於被宣告敗訴!

行文至此,似乎一切顯得希望渺茫…就現行法,我們使用者能主張的好像都行不通!
難道我們就只能為人魚俎無力反抗?

法律上我們還能做些什麼?來保持我們信箱的乾淨、不受干擾?
欲知詳情,請繼續支持下一篇。

系列文章:
PC Home垃圾郵件事件與相關法律評析(上)
PC Home垃圾郵件事件與相關法律評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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