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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法律

PC Home垃圾郵件事件與相關法律評析(下)

上一回我們講完現行法律架構下,對於濫發的廣告電子郵件似乎沒有施力之處,但不代表我們使用者在使用e-mail服務就要如此任人宰割。

目前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經有「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進入立法程序。
根據該草案第四條之規定,所有的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者不但強制須提供使用者選擇「不再接收郵件」之機制,還要在e-mail主旨欄明白標示此信係「廣告」、「商業」或「ADV」等字樣!
且對於商業電子郵件,採實質認定方式:亦即只要該電子郵件內容是「以行銷商品或商業服務為目的」,就被稱為商業電子郵件。
所以那些骨子裡根本就是廣告的偽「會員電子報」,依本法通通都是不合格的!

「濫發郵件」之定義亦擴大包含:

  • 「明知或可得而知收信人已為拒絕接收商業電子郵件之表示,仍為發送者」
  • 「明知或可得而知商業電子郵件之主旨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仍為發送者」
  • 「明知或可得而知商業電子郵件轉寄前之信首資訊有虛偽不實,仍為發送者」

(ps.這樣的擴大定義,有可能存在違憲疑慮,但這不在本文所欲討論之範圍內)

本法也在第七條規定:違反前面規定而侵害收信人權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亦提供了「非財產上損失」之請求權,明確堅實了收信人在民事上的請求權基礎。(因為如果要依據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失之侵權行為請求權來對發信者請求,幾乎不可能)。

上一篇我們曾經講過,垃圾電子郵件受害人很大一個困難就是在於證明自己究竟所受損失為何?
時間、頻寬這兩個東西都過於抽象,不容易證明損害。但本法明白表示,以每人每封商業電子郵件新台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計算損害賠償額。也就是說法律直接幫你認定你的損害是多少!
所以像是有網友一天收到70封廣告信來看,光一天收信量最少就能讓他請求3萬5千元。
法條但書也規定,如果你能證明損害高於前述的金額規定,就不在此限!

簡單說,很多之前我們提過法律上的疑義或是不確定能否適用、計算損失之處,「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都直接明文定義與提供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

可惜的是立法院差勁的議事效率,讓這個法案自94年1月行政院完成審議送交立法院之後,就半天也沒消息…
如果大家希望趕快有個法律使自己在法律上有所請求,能大聲嗆聲,請拿起你的電話對你的立法委員施壓!

當然我們可以在e-mail程式裡面設定很多規則,或是透過其它軟體來過濾垃圾郵件。但是既然本文限定在法律主題上,那小弟必須告訴大家,現行法下大家能夠請求的實在是很有限;如果要真正遏止濫發廣告信件,我想除了一時的抵制運動之外,直接透過法律讓濫發者須負出代價賠償,將會更直接而有效!
起碼濫發者為了避免一堆訴訟、賠償,也會設計好「退訂機制」,而不讓大家繼續在無限迴圈裡掙扎、徘徊!

所謂民主,就是勇敢強迫你的國會議員了解並通過我們要的法律!

真實了解我們應有的權利並在法律上找到保障,如果現行法律沒有,就逼立法委員生出來!

ps.最近搬家忙碌,長時間無法連上網路;因此如果你有comment問我問題,我可能無法短時間內看到或回答,請見諒。

系列文章:
PC Home垃圾郵件事件與相關法律評析(上)
PC Home垃圾郵件事件與相關法律評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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