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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NCC組織違憲,理由咧?釋字613號之我見

星期五剛出爐的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3
宣告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組織法第
4政黨比例推薦制違憲

老實說,這個解釋文是我見過最糟糕的解釋文之一
不得不為文痛批一下!

如果你想要看613號解釋全文,請點選這裡。(請務必要連解釋理由書都看)

這號解釋基本上邏輯很簡單(因為根本沒有什麼論述!):

一.基於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原則,如果行政院長沒有人事權,那就是不合責任政治原則;本案行政院長僅有3名委員提名權,必須與立法院共享,所以大法官認定是實質剝奪行政院長人事任命權。

二.還有立法院干預到行政院人事任命權,就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三.這點最屁,但不在解釋文中,而是在解釋理由書中因為採政黨比例制,將傷害人民對於通傳會的公正獨立性,等於間接侵害通訊自由

下面是我對這號解釋文的一些想法整理(尚很雜亂無體系,有時間我會進一步闡明):

1.行政一體並非憲法所明示之原則

本號解釋文中,大法官認為憲法「行政院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這條,明示行政一體原則,實在是很奇怪。
而大法官說明所謂行政一體原則就是整個行政體系原則上都要納入行政院金字塔層級組織裡面,受行政院長一體管領;但理由書裡面清楚知道,因為特殊行政任務或目的的要求,我們創制並接受所謂獨立組織,在一定範圍內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
像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勞工委員會…等。
也就是說,行政一體已經是過去的觀念,在面對政務繁多的現狀獨立組織本身就不合於行政一體原則。自然拿行政一體原則來審視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是很奇怪的地方。

而中央選舉委員會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對其委員的政黨比例有所規定(請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照大法官的邏輯,這些組織不也都有一定程度的違憲疑慮?不也都讓人民對其無法有公平正義之信賴感?

另外通訊自由乃是是明文規定的(憲法第11條表見自由與釋字第364號所建立),而大法官之所以肯認NCC可以採獨立組織的方式就是因為他們認為透過專家制度可以避免政治力干預,以確保社會多元性意見之表達機會。
那為何獨由行政院提出專家人選,與由政黨比例推薦專家人選會有所不同?
難道後者之專家就不是?政府的御用學者專家才是?

2.政黨比例產生之委員就是政治力介入過深?

為什麼政黨比例之委員就是受政治力干預,但由單一政黨的內閣所控制人事權之委員會就能夠不受政治力干預、獨立行使職權?這點大法官根本就沒有說明論證。

若人事權力專屬於行政院長一人,難道政治力介入能夠減輕?亦或根據民進黨政府6年執政經驗,我們不得不懷疑反而會受政治力影響更深?如此不將會變成為了憲法實際上未明文的「行政一體原則」,犧牲有明文的通訊自由。

這樣的價值判斷依據為何?大法官請說明!

甚至更進一步來說,政府組織那一個人事任命不受政治力影響?即便是大法官本身之任命不也一樣充滿政治考量?為何多數意見大法官無法肯認這一點?

關於此點,王和雄、謝在權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裡面就明白質疑:
「政黨參與國家獨立機關組成員之人選決定,與政治力之不當介入無法畫上等號。多數意見本於自己之價值取向,遽謂系爭規定邀來政黨之積極介入,影響人民對通傳會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云云,似有率斷之嫌。」(請見不同意見書P.20~P.24

3.審查基準

違憲審查之進行,學過憲法的都知道首重審查標準之選擇,以及為何選擇如此審查標準的立論根據。所以大法官解釋裡面最重要的內涵,與理解論述憲法問題不可避免的命題即是違憲審查標準之理由。

本案要採嚴格審查標準或是寬鬆審查標準?為何採之?大法官在解釋文裡面或是理由書裡面都沒有明確說明。
但就其驟下違憲之結論顯見多數意見大法官原則上就先推定NCC組織法第4條違憲,此應為嚴格審查程序。

王與謝兩位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明白表示,組織法的審查標準不應該採「嚴格審查標準」,這一點偏偏是本次解釋文最缺乏論證卻直接為之的地方。

如此直接硬套嚴格標準,以「違憲為原則、合憲為例外」的思考模式套用到本案中,其背後論證為何?甚至不客氣地問:居心為何?

從過去以來大法官始終抱持「合憲性解釋」的龜縮心態,怎麼今天忽然展現起難得一見的勇氣?而這勇氣背後卻空空如也?不免予人暴虎馮河之感!只是如此犧牲尺度的演出,所謂為何?

4.權力分立的本質究竟為何?

權力分立之本質,早就跟當初孟德斯鳩的理論大相逕庭。不同意見書裡面甚至直指根據最初的權力分立概念,司法權根本不存在對於行政或立法的違憲審查權;但今日多數立憲主義國家紛紛建立起違憲審查制度,在制衡力量上幾乎等於零的司法權竟然能夠以反多數統治之法理(因為司法權是相對於行政、立法三權中最沒有民意基礎的,而我們是民主國家,有民意基礎的機關理論上應該都很夠格大聲嗆)而力抗其他二權?

此種改變本身就是權力分立概念的演化。

換句話說,若非對權力分立概念有所更改與演進,大法官組織甚至連存在的可能性都沒有。

同樣地,行政單位之人事任命權是否絕對純屬於行政院長一人?在世界其他國家法例,與我們台灣自己都已經多有更迭改變。何以在此時又硬走回頭路,否認這樣的概念改變?

這次我會針對本號釋字痛罵,主要是因為這一任的大法官很多乃學者出身,我自己學法律之初雖未親沐其春風,但也多拜讀過諸位之大作或是讀過部份大法官上課時同學整理之筆記。

先不管這些人在上課時講了多少仁義道德,起碼在憲法論述上許多基本論證、邏輯推理與事實根據之要求,本號解釋全無做到。

我不認為NCC組織條例採取這樣的複雜選任方式就是好,但如要宣告其違憲,起碼請各位老師做到當年教授學生所強調的論述與方法論吧?

更進一步,當現今政治惡鬥與行政權極端不尊重法制與權力分立下,身為司法最後解釋權的守門員,如不敢因應時事發揮道德勇氣,而是躲在象牙塔裡只會透過法學看世界;亦更惡者,僅憑一身主觀價值判斷先有其結論再做解釋,那真是教人失望無比了。

2 replies on “NCC組織違憲,理由咧?釋字613號之我見”

你是不是沒有看懂613號解釋?對ncc的組成方式也一知半解
大法官會認為ncc違反行政一體原則,最主要的依據是行政院對ncc的人事權"幾近"被剝奪,你仔細看看ncc委員的產生方式,行政院只能提名3位,立法院卻有15位,造成行政院的影響根本是微乎其微,立法權可以"分享"行政機關的人事決定,但不能"整碗端走"這根本侵害憲法機關的核心領域,才是違憲的最主要原因,你應該回去看看功能性的權力分力理論
再來發表高論
而謂何政黨比例產生委員違憲,是因為ncc的業務在增進通訊傳播自由
降低政治力對通傳會的職權影響,通傳會的組織法上開宗明義要排除政黨介入,卻又引入了政黨比例來產生代表?這根本是舉球讓人殺,以立院黨團比例組成的委員會擬真能相信它能獨立自主?這根本是給政黨另闢角力的戰場罷了,建議你把憲法對國家組織的理論都看過一遍,精進一下學藝後再來談

你犯的錯誤跟大法官解釋文一樣,為什麼立法院可以決定NCC的人事權,就等於NCC失去獨立性?那為什麼反過來假若NCC人事權都由行政院自主決定,NCC就忽然間又有了獨立性?

你的論述根本就沒有解釋上述邏輯存在的矛盾。

建議你把基礎邏輯課程先上一上,再來跟我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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