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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捍衛惡法?

集會遊行法,這部法律我一直認為是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至甚的惡法!
完全是統治階級(行政、立法都一樣屬之)為了自保,侵害人民集會、遊行、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混帳東西。

雖然大法官搞了一堆解釋,但其實都不脫唸法律的人那種狹隘目光、短淺格局。

尤其集會遊行法中,警察竟然有很大的裁量空間來決定是否要舉牌認定違法?
甚至連申請制本身我都認為不甚妥當!

這樣的惡法,國內已經存在民間運動串聯反對如此爛法!

特別為小弟所知道就是我們政大幾個學生到教育部前面抗議,竟然被逮捕並以刑事起訴?
雖然一審獲判無罪,但混蛋檢察官竟然繼續上訴?是怎樣?到教育部抗議的大學生是姦淫擄掠、罪大惡極嗎?

憲法可是明明白白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與訴訟權利」!
這種東西可不是小鼻子小眼睛的大法官說「制度性保障理論」就能含糊帶過,而是第一線的政府機關要學會尊重的。如果屢屢將人民先以暴民視之,那我要你這種政府何用?

這種爛法、惡法,在修法合憲之前,都要對之吐痰!

偏偏有種人,史書上叫做「酷吏」

酷吏不只是從嚴、扭曲解釋法律的執法者;那種不分青紅皂白,只知道鄉愿式的死守惡法的執法者,更是酷吏之一。

如果說這次不管是警政署或台北市政府,縱容警察單位隨意侵害人民集會遊行自由與表見自由,死守連集會遊行法都沒有規定的集會時間,則就是捍衛惡法的酷吏!以為自己是在維護秩序,其實從自然法來看,僅是淪為捍衛不公不義。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是依「行政程序法」所設置的參議機關,基本上法規解釋意見僅供參考,沒有拘束力。所以一切還是要看警察機關怎麼裁量。但是這些死條子跟醫生一個樣,事情都先往壞的想:先把人民看作不良份子逮捕再說,只有對總統家庭才會想到「無罪推定原則」等憲法基本權利。

一個民主國家,其民主根基絕對不是形式上的選舉制度,而是實質上的言論自由保障!
像中共那種沒有言論自由教育政黨,才會教出在運動場上搶我國國旗的混帳;怎麼,中華民國警察難道也是一個樣嗎?

發洩完畢,就等著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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