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圈裡面常見許多「中文化包裹」,像是Jackc或是Deray,都是中文化的好手與大善人。
就法律面來看,一般認為,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以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的定義: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Jackc、Deray、曉曉等人所製作的中文化檔案本身,都具有獨立的著作權,一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大家在使用上除非得到作者的同意,否則不得隨意散佈!
因此水果店們不可以自行下載這些作者的中文化軟體幫客戶安裝!不然都是違法的。
只是相對地,中文化作者們或是有意從事中文化慈善事業的Mac Fans,在進行該軟體中文化之前,最好都經得該軟體作者的同意,不然雖是好人好事,自己卻可能吃上侵權官司,那就得不償失了!
以上是一般普遍通認的見解,後面這部分跟大家應該有更切身的關係,而小弟的看法就跟某位教授不太一致。
我可不可以安裝中文化軟體在自己心愛的Mac上?
章忠信老師似乎認為不可以(因為他網站裡並沒有直接且明白的關於自己電腦軟體中文化的案例),因為一樣會牽涉到「改作」的問題。
但小弟我認為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第一項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單純就自己使用之機器上面的合法軟體,進行中文化,應該屬於配合使用機器之需要而修改程式的範圍;且就「合理使用」概念上來看,似乎尚無違反之處。
因為就著作權人權利受侵害的角度觀之,似乎也屬輕微;如果使用者都已經買正版軟體,卻還不能中文化(因無中文版),反倒是保護過頭,有點不符憲法上「比例原則」的要求了。
故消費者在這點上,應該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來阻卻違法。
而今天我查詢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似乎對著作權法第59條第一項可否作如此解釋,沒有判決可供參考。
所以結論就是:
如果你覺得很怕死,那就努力學外文,照章老師所說的。百分百沒有問題。
如果你覺得我說的還算有道理,那姑且信我吧∼
但如能跟程式作者打個招呼,再進行(不管是自用或分享),法律上絕對都是能站得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