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法律

吳淑珍貪污遭起訴,台灣經濟利多

如果我們希望像提起一串粽子的方式,拉一個線頭就一言以蔽之整個資本主義經濟核心,我認為非「財產權制度」莫屬!

其中特別重要的,就是「私有財產權觀念」以及「財產權範圍清楚界定」這兩件事上。

綜觀經濟史,多少人提出「為何富國越富,窮國越窮?」的大哉問。就小弟自修所得心得,國家資源、人才、技術都不過是乃枝葉微觀問題;真正根本關鍵,均指向某經濟體對經濟制度之選擇!

過去到現在,富國在處理財產權上,不但均承認私有財產權制,也均透過法律、道德等手段清楚地定義財產權內涵。

我們無法想像一個財產權內涵定義不清的國家,如何發展經濟。

而說到財產權,其種類大致上可以分為:「公有的」、「私有的」與「政府的」三種。

公有財產主要是指「不具排他性」的財產,例如空氣就是典型。這種財產難以劃分屬於何人所有,本文先略此不談。

私有財產與政府財產之間存有非常特殊的關係,其原因來自於幾乎全部的政府財產,均來自於人民自願或非自願,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將私有財產移轉給政府。其手段諸如:稅金、罰金、國營企業盈餘…等。
因此,政府財產與私人財產之間某種程度上充滿對立與衝突的關係,於是乎我們必須找到經濟上或政治上找到強而有力且符合正義的理由,才能允許政府財產作某種用途。

這點不僅僅是正義的需求,更是財產權內涵基本界定的問題!

過去台灣國民黨國庫通黨庫,以及國民黨在大陸時期失敗的金元券乃至於現今民進黨政府種種弊案,關鍵都出在政府或具有分配政府資源的在位者,始終無法也不肯為政府財產,訂下清楚的財產權範圍,更枉論嚴格遵守。

念過財產法的應該都知道,財產權基本上有三大內涵:「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
所謂的【國庫通黨庫】、【機要費通家庫】正是模糊了政府財產與私人財產在此三大內涵的分界;故成為我所說財產權定義不清的問題。

而財產權一旦定義不清,有了利於不肖份子的操弄空間,則將會創造極大的誘因,讓社會上許多人將資源投入於參與政治資源分配的非生產行為(想想,多少人砸大錢去選舉,不正是想要污一筆嗎?)。

換句話說,當社會上多數人均熱衷於搶奪與防搶奪等不具生產力行為時,該經濟體的生產力勢必將大幅衰退。

所以,貪瀆罪問題不僅僅是正義的問題,更是關係到國家經濟基本競爭力的問題。

回過頭來,橫觀言,各國立法例中均懲罰貪瀆罪;綜觀言,歷史早在數千年前亦有該罪的懲罰。經濟學上強而有力的理由,正是捍衛財產權範圍的必要性!

可惜的是,雖然我們均有此行為是犯罪的認知,但人類在這件事上始終「執行力嚴重缺乏」。

因為上位者不但有無限誘因模糊此財產權分際,更傾向操作司法力量使之「罪不及己與妻孥」。

司法獨立在財產權制度面的重要性在於:我們需要一個公正不受不當誘因影響的裁決制度,確立財產權應有的範圍與定義。

沒有任何一個經濟制度可以在縱容不當所有權制度,而永續發展的!這句話除了是我對台灣的諍言,也是對中國大陸政府的呼籲。

有部份工商業界,亦或網友擔心這樣的起訴,會引發政爭影響經濟。
我以為這樣的眼光過於短淺。

今日總統與家人貪瀆一案如真能有個公平正義的司法判決結果,對台灣長期以來政府財產制度的混亂不堪,大有一掃陰霾的正面意義!長遠來看,對台灣整個經濟體來說,正是「拼經濟」的大利多!(當然,如果能清出更多貪官更好!)

我們看看過去一度貪污腐敗的香港,在成立具實際執行力的廉政公署之後經濟能大幅成長再創新高,就是小弟本理論的實證。

拼經濟當然需要政府的許多積極作為,但許多人卻忽略政府財產權消極清楚定義,更是發展經濟必要的土壤。
此處猶如易經中,至陽的乾掛尤需至陰的坤掛來滋養之道理。

上班族投資理財的站長擔心此案會衝擊到股市。
短時間指數會如何受到衝擊,我並不清楚(老實說,我還懷疑會不會被視為大利多而大漲哩!)。
但即便短期非理性下殺,我都百分百贊同黃先生所言:「非經濟因素造成崩跌,都是進場的好機會!」

ps.這篇無關政治立場,所以如有政治魔人在這裡撒野,一律刪文

發表迴響

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

WordPress.com 標誌

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com 帳號。 登出 /  變更 )

Facebook照片

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 登出 /  變更 )

連結到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