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同時在【Taiwan CNET】上刊載
PCHome的詹宏志以及當初一起開記者會那些人拿網路流量等理由來認定兩家會壟斷網路市場將不利於產業間競爭的藉口,本來就存在著誤導大眾的操作(不管有意或無意)。
因為當你想要處理的是經濟事物時,從流量來看網站是非常不正確的角度。
這點我在【用流量算網站價值,對嗎?】這篇文章就已經提過。
企業鑑價如此,競爭法上所欲處理的經濟問題,自然也是如此。
這次公平會很明顯,根本不管你們瞎扯的那些流量問題;公平會直接看的是實質經濟問題:「兩家公司占台灣網路廣告營收比率」
為什麼看這個?
因為無名的營收除了會費之外,也只有廣告;Yahoo經營的其他營收來源項目,諸如拍賣、電子商務…等,無名並未經營,兩者在廣告之外並無重疊之營業項目。自然在公平交易法上的合併案件中無須考慮Yahoo的其他服務。
而從廣告營收市占率來看,很明顯無名的表現並不怎麼樣,跟他在Web2.0潮流下台灣網路人士所吹捧的名聲不成比例!
Yahoo的市占率高達57%以上,而無名才1.67%左右,老實說兩者的結合短時間之內並不會讓Yahoo吃了大力丸、紅蘑菇,瞬間轉大人變龐然怪獸(不過事實上不需要併購無名,Yahoo也已經是怪獸)。
換句話說,無名之於Yahoo有如老鼠之於大象,所以公平會援引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做「有條件通過」我認為其實有點畫蛇添足,因為不管這個併購案成不成立,Yahoo自己一家都已經構成公平交易法中【獨占事業】的定義!(見第5條與第5條之一)
另外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但許多人似乎不清楚的,就是:
公平交易法,也就是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並不是用來懲罰獨占的法律!
公平交易法懲罰的是【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
獨占本身並未有錯,事實上有經濟學家認為企業之路就是邁向獨占之路。而即便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來看,獨占是個狀態,這個狀態並不存在外部成本,根本沒有處罰的道理。
會製造外部成本亦或擾亂市場遊戲規則的,是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該處罰的標的,自然是這些不當行為。
因此並不是兩家公司合併後會變大怪物,就一定要禁。
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甚至明白規定,如果兩家事業結合後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大過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則公平會是依法“不得禁止其結合“!
補充:根據我看過的經濟學論文,有些產業比較適合某些企業獨占,對消費者會比較有利。
事實上從民國84年到現在,公平會處理過的結合案件總共6,276件,通過核准的有6,047件,通過率高達96.35%!
主管機關並未存在某些人先入為主假設的「傾向否決合併案」態度。
關於公平交易法,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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