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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Wii改成投幣式遊樂機,極可能涉及違法

最近有新聞報導有一位先生將Wii加上投幣機制,改成投幣式遊戲機提供給玩具店、餐廳之類商家,供一般人玩樂。好像投多少金額就能夠玩上15分鐘。

這件事情極可能涉及違法。

因為我相信Wii的軟體與遊戲軟體部份授權部份,肯定不包含這一類的營利行為。偏偏這位先生與買進他改造機器的商家,就是要用來做商業營利用途。

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三項的規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供家庭娛樂的Wii與相關遊戲著作權授權應該不包含商業用途授權,甚至明文要求不得轉作商業營利用途。因此該位先生與相關商家最可能的就是侵犯任天堂的著作權。屬於侵權行為。

同時我以為還有第37條「再授權」部份的違犯。

而改機行為也可能構成第87條第五款【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擺設的商家則可能構成同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兩者加起來同時該當同條第六款【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上述行為除了須對受害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之外,甚至還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記者在讚嘆新商機、新點子的同時,卻在基本的法律觀念方面顯得極度無知。
渾然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侵害到其他人的法律權利;相對地,聰明的改裝高手也暴露在不自知的高度法律風險之下。

到時候東窗事發,任天堂提起侵權訴訟,我相信蠢記者又會問更蠢的問題:「法律怎麼可以鉗害創意?
事實上法律並沒有鉗害創意,因為再有商機的創意不也能建立在侵害他人權利之上;這就像再怎麼窮也不該搶銀行是一樣的道理。

當事人大可事先連絡任天堂,詢問他們有無授權意願,讓他去改機與任天堂共創另一種商機。這豈不是雙贏局面?
即便任天堂拒絕,當事人也可以免去成本研發投入,轉向其他點子。總比暴露在高度法律風險下好。

4 replies on “Wii改成投幣式遊樂機,極可能涉及違法”

如果Wii的軟體與遊戲軟體使用GNU授權的話,是否仍構成侵權?或者使用GNU授權雖無侵權但任天堂仍可保留追訴權?又或者使用GNU授權等同於主動放棄追訴權?

網咖將微軟的作業系統與一些線上遊戲以時段出租的方式營利,是否與本文中討論的例子相符?

提供一些微軟對網咖授權方案的舊聞
2005/12
http://tt.acesuppliers.com/tech/tech_1.asp?idxid=6822
台灣微軟公司…對全台灣兩千多家網咖業者,推出…「微軟商業軟體授權合約」,讓使用正版Windows軟體的網咖業者在完成簽約後,免費取得Windows軟體的商業授權以提供其營業場所內的顧客使用…

2006/11
http://www.microsoft.com/taiwan/promo/netcafe/

Q
微軟推動網咖版 Windows 作業系統平台軟體「微軟商業授權合約」的動機與目的為何?商業授權合約的簽定是根據中華民國的那一條法律?
A
這項新授權合約的推動,其實最早來自網咖業者的聲音及需求,希望微軟的作業系統軟體的授權合約,可以滿足他們符合著作權法對於網咖電腦程式著作出租的相關規範。因為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中,對於網咖提供電玩遊戲軟體供客人玩樂,不管是計時收費,或採會員制,或是收取飲料、場地費等,都可能被認定是電腦程式著作之出租行為。網路咖啡店的上述行為既屬電腦程式著作之出租,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可僅以市售合法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作為出租客體 (著作權法 第 29 條、第 92 條),違反者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論處,…

2007/11
http://www.microsoft.com/taiwan/press/2007/11/1114.mspx

2010/01/12
http://www.zdnet.com.tw/news/software/0,2000085678,20143702,00.htm
[授權方式改變]
針對機場電腦站、飯店商務中心和網咖等營業場所,微軟公司現在提供一次性的軟體授權。 …
…Windows(和Office)的授權條款,有明文禁止此類使用。…
…那些一次性費用,是附加在Office或Windows本身的售價之外。在一台PC的使用期間或Office授權的期限內,出租權利均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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