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21世紀經濟報導】
本系列文章打算討論一個最基本的問題:企業是什麼?(What is the enterprise?)
這問題基本上還可以延伸出:企業能做什麼?企業該做什麼?…等問題。
不過在回答進一步的問題之前,我們得先考清楚最上位的概念:「企業的本質」這件事。
關於企業,許多人不是存在著誤解,就是沒有全面性、系統性的認識。偏偏失掉這一層認識,公司的經營者就無法清楚定位自己的任務,更枉論永續經營;員工也就容易淪為被工會偏激言論掌控的工具,失去自己的方寸;投資市場則充斥無數賭徒,在騙與被騙中過活。
因此我認為,對企業這回事搞得清楚明白,不管是於公於私均有著相當之重要性。以下,我們就一起開展這思考旅程,重新深思企業的本質。
一.企業存在是為了追求利潤?
說到企業存在的目的,一般人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追求利潤」;甚至台灣的【公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寫到:「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
但我必須明白指出,企業存在之目的,絕對不是為了追求獲利!獲利只是企業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副產品,但不表示它就是企業存在之目的。
用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食物是人生存不可或缺的要素,但不能反過來說人生存的目的就是為了食物。
通常一般企業都會面臨一個三方關係:股東、員工與客戶。
從股東角度來看,股東投資設立企業背後目的的確出於「追求利潤」的企圖。
但是請想想,假如一個企業不管虧不虧錢,都能夠付出工資,甚至加薪,那員工這邊還會在乎企業是否有盈餘嗎?換個角度,某家公司能夠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服務,就算它虧損連連,只要該公司不會倒閉且未來還能繼續供給,請問顧客會在乎該企業是否有利潤嗎?
因此,若僅從利潤角度來看企業,未免太過窄化,等於把整個企業限縮在【股東–企業】這一段關係而已。再者,追求利潤的是股東,並非企業本身。所以把股東的目的直接套在企業上,也犯了邏輯上的錯誤!
至此,讀者或許有點搞糊塗。畢竟這個觀點跟我們習以為常的錯誤常識並不一致,但請各位拋開先入為主的印象,仔細咀嚼本系列文章,相信您會跟我一樣改觀。
前文既然先點出了普遍性的誤解,我們再問個更根本的問題:
二.企業存在有目的可言嗎?
1.歷史的軌跡
普遍公認最早具備企業架構的,是17世紀的荷蘭屬東印度公司。當時設立的管理委員會與17人董事會,採評議協商方式制定商業方針;董事會握有人事任免權與重大決策決定權。當然,在許多制度上跟現今的公司制度有極大的差異,但我們不難從中看出荷蘭6個省市的商人,已經體認到如果可以透過一個常置型組織機構來從事貿易活動,將會比單純靠個人名義從事商業更能承擔較大風險,揮灑出更寬廣的事業。
東印度公司已經在歷史洪流中灰飛湮滅,但商人們想出來的好用的組織卻留了下來。
並且後人還不斷地進行修改、創新,尤其加入「有限責任」概念,更是讓公司企業組織廣為世界商人接受採用。
2.經濟分析的角度–寇斯「廠商理論」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寇斯(Ronald Coase)曾經就企業在經濟學上的意義,發明了廠商理論(theory of the firm),他在The Nature of The Firm論文中表示,理論上各種商業生產要素都能在市場上面取得,如果透過一個組織可以利用支配監督關係使得廠商內部行政成本小於市場交易成本的話,則商人會傾向透過企業組織來生產獲利。
簡單舉例來說:假設一個鞋匠一天可以生產10雙鞋,但今天忽然來了一張要100雙鞋子的訂單,並要求明天就出貨。對這位鞋匠來說,單靠一人之力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接下這份訂單,於是乎他可以包下這訂單的1/10,並將額外90雙鞋子外包給能力和他差不多的其他9位鞋匠,一一訂立承攬契約,以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但若訂單不是偶爾來一張,而是天天都有;則每天都花時間跟9個人重新訂立承攬契約,顯然就不是個好主意。這時候透過一個長期的契約(例如雇傭契約),與另外9位鞋匠組成一個常態型組織,甚至作好內部監督管理系統提高生產效率,使得只要5個鞋匠組成的常態組織就能夠應付每天100雙鞋子的需求,則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採用組織形態的後者將會比要一一去定契約的前者有更低的成本,同時也意味著更高的利潤。
寇斯認為:這,就是為什麼有企業組織存在的原因。
當然,寇斯的廠商理論有過度簡化的傾向,不能完整說明企業每一個活動在經濟學上面的意義。
3.法律看企業
現代商業法看待企業的方式紛雜,有傳統的法人直觀式理論、也有代理契約理論甚至特殊契約理論,不一而足。但不管何者,均肯認企業是個法律上特殊的組織形式,係為完成經濟和法律上的特殊要求而存在。
因此不管是歷史的沿革、經濟分析角度或法律上之論述,共同點均在於企業組織的本質充滿「工具論」的味道。換句話說,企業是人類的一項發明,而這發明本身是為了完成某些任務。除了比較抽象之外,其實跟鉗子、筷子、車子沒兩樣。因此,企業的本質就是工具,雖然工具的主人是為了某些目的而創造、使用它,但邏輯上不能說工具本身具有目的!
康德曾說:「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不是手段!」
換到企業本質問題上,我則要說:「企業的本質就是手段,不是目的!」
能分辨二者邏輯上不同者,相信也就能夠體會「企業之目的係追求利潤」的論述之謬誤在哪。
至此我的長期讀者可能不解:那為何過去筆者評價企業均以財務數字為唯一依歸?
下一回,我就來回答「利潤之於企業的意義為何?」這個問題。現在我們先來談談每一個企業(無論形態)都會出現的網絡:
三.三方關係
工作室、行號、合夥、兩合公司、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哪一種法律形態,企業都會面臨一個金字塔型的三方關係,而這三方關係我以為可以從現金流動的方式,簡單的排列出來:
1.資本提供者:
也就是提供資本予公司營運之人,這種人不侷限於原始股東,在股票市場的散戶也算;更包含公司的債權人,特別是長期債權人(如公司債持有者)。而隨著金融形態越來越多變,有時候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界限會趨向模糊,例如持有「可轉換公司債」或「附公司買回請求權的特別股」之人。
但從現金的角度來看,都屬於提供資本給企業營運之人。
這些人的共同點在於他們所期待的是公司可以支應未來所投入資本的利息(或股息)。
2.現金提供者
這邊主要以企業的客戶為主。而且因應現代專業分工越來越細密,所以還可以進一步涵括間接客戶(也就是客戶的客戶)。
企業對這些人的價值即在於能夠滿足他們某種層面的需求。他們並不在乎公司能否付得出股利或是否盈餘,他們只在乎他們的慾望是否可以透過某企業獲得滿足。
3.創造現金活動之支援者
這部份範圍廣泛,例如公司的員工、協力廠商、上游廠商…等均包含在內。
這些人直接創造或支援企業大部份的活動,其特色在於這些支援者多半與企業之間有高度的「沈入成本」。
針對這三方關係,我現在僅做最簡單的描述。未來我還會針對每一個關係做更進一步的闡述。現在只要大家跟我之間有個默契,知道我在講什麼東西就可以。
本系列文章中心思想將均環繞在:好的企業經營者,首要任務就是誠實面對以及處理好三方關係,同時還要不斷提升三方人士的質與量。
後記:小弟並非商學院的人,也從未念過商學院討論企業的相關書籍。
本系列文章只是單純把幾年的投資觀察、經濟學學習、法律研究心得揉合後的一點點淺見整理出來。
我猜跟真正從事商學研究一定有很大差異,甚至連名詞定義都天差地遠(不諱言,很多是我自以為是的發明)。大家看看就好,千萬別當是什麼學問;這只是一點無名小卒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