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朋友多少知道小弟我正在外貿協會受訓。
而今天一個教授信用狀的老師,在信用狀押匯上誤稱「將信用狀設定抵押」。小弟中堂休息時跟同學討論指出這樣的誤稱並不恰當,但老師又在課堂上進一步表示「抵押」與「質押」沒有太大差異,純粹是念法律的人喜歡玩弄文字的無聊把戲。
在這裡我想談一談,這兩者究竟法律上有多大的差異,希望能給予大家較正確的概念。
一.何謂抵押?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甫通過不久的新修的物權編:
【第 860 條 —-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這裡就能看出「稱信用狀押匯是設定抵押」有多麼不妥;因為信用狀乃一有價證券,並非民法第66條第一項定義的【不動產】(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更重要的是抵押權有一個很大的特色,就是設定抵押權並不用移轉標的物之占有!
接著我們往下看:
二.何謂設質(質押)?
民法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這裡很明顯,動產質權是以動產為標的,且必須移轉標的物之占有為必要!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
我去銀行借錢,將家裡的房屋拿來提供擔保給銀行。假如今天我是設定抵押,那麼我只要去做抵押權設定登記,我並不需要搬出我現在居住的房屋。
反過來,假若我是設定質權(當然我們知道不動產不能設定動產質權),那麼我就必須搬出我現在居住的房屋,將房屋移轉占有給銀行,否則我設定的質權會淪為無效。
至此我想對這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應該有基本上之認識。接著我們來談談:
三.信用狀押匯行為本身的法律性質為何?
信用狀押匯這裡我們以老師提的狀況為主:受益人純將信用狀與相關單據,向押匯銀行請款。
英文上稱這樣的法律行為係"Negotiation",非"Purchase"。所以銀行絕非是「讓購」該信用狀,而是一種授信行為。
那銀行授信,將價金移轉給受益人需要擔保,於是必須以信用狀與相關單據來為之。這個動作肯定是「設質」!
一來因為信用狀與相關單據是動產,非不動產,不可能設定抵押。
二來銀行押匯時,會將信用狀與相關單據收走保存,顯見「移轉占有」之必要!
四.誤解法律性質的後果
老師誤解了【抵押】與【質押】兩個不同的法律用語,認為二者並未有多大的不同。那麼今天我們到銀行去押匯,可以解為係將信用狀設定抵押,則我們可以主張不將信用狀與相關單據交付給銀行收存,因為抵押權並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
請問,我們跟銀行說:「錢我要拿走,信用狀不給你!」
你看銀行還讓不讓我們押匯?
況且,說「拿信用狀抵押」,本身就已經不符合【抵押權必須是不動產為標的】的構成要件,就算真要設定也是淪為無法成立的法律行為!
故法律用語的字斟句酌,絕非僅是法律人喜歡玩文字遊戲。事實上就小弟的經驗,多數情況都是有其必要,才會如此仔細要求。
在批評別人的專業前,我希望的是大家能先有起碼的了解。
5 replies on “信用狀押匯的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許多網路資料都表示negotiation即為"買"或"轉讓"
請問negotiation和purchase有什麼差別 (“讓購"這個詞在文義上完全無法理解)?
L/C上寫的non-negotiable確切是什麼意思?
煩請指點. 謝謝.
讚讚
to shannon
如果要詳細談論信用狀的negotiation在法律上的意義,我記得有一些碩士論文題目就是這個
顯見這個題目並不是一個可以在Blog上輕鬆談論的主題。
假如您是對法學探討有興趣,可以自行查閱相關論文
我針對你的問題做最簡單的回答:
1.Negotiation以及其翻譯「讓購」,是UCP600(國際商會信用狀統一慣例)的官方用語
我國民法可以適用民法第一條,或者其他特別法。使其具有近似法律效力。
2.
negotiation與purchase的差異:
去7-11買條口香糖,就是簡單的purchase行為
但是你去銀行辦信用狀的negotiation,其實是銀行將你還未到到期日之前的信用狀,以墊款的方式買入符合提示項下之匯票(以指定銀行以外之銀行為付款人)及其單據
因此,銀行要negotiate你的信用狀,一定會作授信的動作。也就是說,你的文件不合標準,銀行是會拒絕讓購的。
基本上negotiation這東西來自於匯票,用匯票的思維去理解即可。
3.UCP 600 第六條b款規定:
「A credit must state wether 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deferred payment, acceptance or negotiation.」
因此您說記載non-negotiation,我認為那就是依照系爭條款,為一「不可讓購」之信用狀
讚讚
大陆《担保法》
抵押: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老师云::“純粹是念法律的人喜歡玩弄文字的無聊把戲”,实乃贻笑大方
讚讚
謝謝您的分享,很有幫助的訊息
讚讚
如果抵押權必須以不動產為標的,那汽車貸款要算抵押還是質押?
算抵押,可是車子是動產。算質押,可是車主可以繼續用車,甚至不履行債務後還能開車跑路,也因此才有抓車的市場。
還是這裡法條的移轉/占有,並不包括使用權在內?
讚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