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看過停在路邊的腳踏車、摩托車,車籃裡有一堆路人隨手扔進去的垃圾?
為什麼公園裡的公共廁所總是髒亂不堪?
最近台中縣新社鄉的花海活動,為什麼一堆人不聽管理員勸告,就是要踩進花圃裡?
這些問題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來看,都牽涉到產權界定本身,監督費用高昂的一個命題上。
簡單說,法學與經濟學都認為產權基本上包含:使用、收益、處分三大內涵。但一般法律就從這三個內涵開始探討法律上的規範與案件;卻忽略了這三個內涵都是需要「監督費用」的!
大家都知道土地所有權的範圍到哪?我們要去地政事務所查查地籍資料。這,就是一種監督費用!
無論我們是要使用這塊地,出租這塊地甚至賣掉這塊地,至少我們都得知道我們的權利範圍到哪,才能免除爭議地完成這些行為。
今天有人跑來侵佔我的土地,我行使民法第767條請求他滾蛋,此規範以及後隨的法院強制執行,也是監督費用的一部分。
從這裡我們不難理解,許多監督費用我們透過政府來負擔、執行。
而政府的費用一向不便宜(想想你一年明的、暗的被政府拿走多少錢?),也不一定有效率(想想這貪腐政客充斥的政府)。但相較於其他方式,透過法律與政府還是多數人認可的一種模式。
但法律並非萬靈丹!
當監督費用過於高昂,特別是「相對高昂」的情形時,那空有法律就不一定能執行。
就以最近新聞提到,新社鄉花海活動,許多人就是不顧工作人員的勸告,非得走進花圃裡拍照賞花不可。甚至要與工作人員破口大罵,也得捍衛「自己爽」的利益。有影片為證:
我認為之所以如此無所忌憚,就是一種監督費用過高的情形下所生之現象。
根據一些部落格的說法,那個地點的規劃其實不盡理想、標示牌甚至已經淹沒在垃圾堆裡、工作人員也有人數不足的問題。
換句話說,主辦單位自己的一些疏忽或不周到,使得現場產權的監督費用激增。
這個產權的內容最主要就是 — 「花圃的使用」:使用的範圍、使用的方式。
在上述的情形之下,遊客以侵害花圃的方式,來享受群花圍繞的芬圍,所費低廉;所受卻是「無價」。
但真的無價嗎?其實不過是相對的。相對於侵害花圃所有人之權利,以及其他現在和將來之遊客的權益來說,踩進花圃的人所付出的真是微乎其微。
可工作人員在前述規劃不周的情形之下,要監督遊客的使用方式那成本可就高昂驚人。
新聞記者乃至於許多人都想要訴諸公德心。
的確,道德是降低監督費用的一個方法之一,但顯然在這裡並沒有太大的效用。
假若,我們重新安排誘因制度的設計,讓產權監督費用轉嫁回給使用者自己呢?
以下是小弟的試想:
首先該花圃活動只有固定的出入口,然後收取不便宜的門票。因為太便宜的門票對使用者來說可能跟免費一樣沒感覺,所以我定義的不便宜倒也不是真的貴翻天,只是至少要讓使用者有自己是付錢才進得來的感覺。
然後讓使用者自行監督,拍到一張破壞花圃之人的照片的遊客,到出口即可辦理退費。
而被拍到破壞花圃的遊客到出口得罰上雙倍甚至數倍的費用;如不從即依法行事:民事訴諸侵權行為訴訟、刑事即以毀損罪加以追究!
我相信這樣的設計,配合得當的路線、花圃範圍規劃,肯定可以過濾掉不少品質不佳的遊客;亦可提升遊園者的使用行為品質。
只是我也相信,主辦人真採用我的方案,肯定又要被民眾、媒體痛罵沒人性,不近情理。
道理很簡單,因為大家即便沒有計算也會感覺到自己要多負擔不少遊園成本。自知公德心不佳之人,其機會成本也大增。自然大家嘴裡吐不了什麼象牙。
換言之,真推行此法可預期的媒體大眾反應,其實也在情理之內。頗有一種反諷的趣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