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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軟體當然是侵權行為 — 回洪朝貴教授之文

長期致力於自由軟體運動的洪朝貴老師,最近在ZDNet上刊登一篇文章「當法律不近情理:盜拷絕版軟體是罪惡嗎?

我雖然也是Linux與Openoffice.org等自由軟體的支持者、使用者,不過我依然相當不認同洪老師的論點。

其中許多錯誤的認識,我一一舉出如下:

1.從簡單觀念出發

過去我曾寫過亦在《ZDNet》與《21世紀經濟報導所》刊登過的「廣告與反廣告間的戰備競爭(上)」一文,即提到:

……因此,近來批評某些網站文章廣告太多的網民,甚至認為Blog與廣告扯上邊有銅臭味的人,其實都犯了將自身價值觀和客觀事實二者混淆的錯誤。
能忍受多少廣告?這是讀者的問題;該如何使用著作權獲利?這是站長的問題。
前者就像你是要去便利商店買鮮乳?還是去五星級飯店用客房服務叫?
後者則是牛肉麵老闆一碗要賣80元還是500元的問題。

兩者是兩條曲線,自會有交點。純粹的價值批判其實沒啥太多意義。

同理,一個知識產權一旦產生,則其擁有者願意怎樣去使用他,那是他的自由。
軟體公司想要將軟體賣到多少錢?那是他的自由。因為同時,消費者買不買帳,這也是消費者的自由。

著作所有權人不願意公開發表,這也是他的「消極著作權」自由。
過去曾經供人重製的電腦程式,在未來不願再供人重製,也是其著作權所有人的自由。
除非是符合著作權法中【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所規範的條件,否則一個著作權人愛如何使用自己的權利,那是法律所賦予的自由。甚至這是高的憲法層次的自由權!

因此,洪老師文章中「微軟已經不賣 Office 2003、Office XP、Office 2000、Office 97;他們也不再賣 Windows xp 和 Windows 2000。 這些微軟不屑再賣的絕版軟體,如果遭到盜版,請問對微軟的損失是多少? 讓這些軟體自由複製,比較符合社會利益,還是禁止複製,比較符合社會利益? 」的說法,與「一家企業倉庫裡一堆庫存賣不掉,理應大開倉門讓民眾免費拿,對社會貢獻最大」的論點一樣無知得恐怖!
這完全就漠視了財產權這個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也漠視了產權制度對於經濟社會的重要性!更顯露對經濟體系運作的無知與魯莽!

因為這恰是促進「租值消散」的暴力手段….

2.智慧權制度恰是保護租值不消散的制度

許多認定智慧權制度會侵害創作發明的人,其論述本身多半忽略了「智慧權在產權制度上的本質為何」這項前提;更多人不假思所就先假設「智慧權為公有」這個前提。

但現實是智慧權多為私有,甚至CC等自由著作權宣告,也是透過私有財產制度所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來作此宣告。

洪老師的文章中,正是引用了「智慧權必然公有」這個錯誤的假設前提。也忽略了產權制度的建立對一個產業的重要性。

與洪老師觀念相反的是,一個推崇私有智慧產權的制度,不但不會讓租值消散,反而會促進競爭與進步!
反過來,假如所有的軟體著作權都被迫要以自由軟體形式發表,那麼軟體租值很可能會消散大半,使得這個行業從此蕭條難以進步。

道理很簡單:任何人都可以競爭參與同樣的競爭卻無所回報,則整體社會的租值將「檣櫓間,灰飛湮滅」,即會淪為過去蘇聯民生消費品產業那樣的窘境。

租值(rent value)觀念是經濟學上相當難卻重要的一個觀念,本文不適合深入解釋此觀念,請各位讀者自行多加研究。

為什麼承認微軟對其著作權有完整的私有權利,可以避免租值消散?因為…

3.自由市場的競爭

在一個有私有產權的競爭環境裡,每個人都會將自身之租值發揮到極致,則對社會之貢獻也將到最大。
所以只要確定該環境沒有因政府介入而產生之限制(如價格管制
則競爭本身就會激發出各種可能,利於大眾。

洪教授認為「…重點是不想改用 OO.o 也不想升級Office 2007 的人,明明願意付錢給微軟,卻要被迫成為盜版者,政府眼見這些人有著合情合理,但卻無法合法化的需求,非但不處理,還助紂為虐判他們為盜版者,這樣對嗎?王部長?…」

首先,他問錯人了。著作權法是由立法院立法,不是由法務部長決定的。

再者,這句話本身充滿矛盾。如果一個人願意付錢給微軟,那他就會買Office 2007;如果他不願意付錢,他就不會買。
即便這些人手頭已經有合法的其他微軟Office版本,也只證明這些人「曾經」付錢給微軟,不代表以後會願意再付。

這就像我們去一家收費昂貴的餐廳吃了頓難吃至極的晚餐。我們以後將不再付錢給這家餐廳,但過去的消費卻不代表什麼。

洪教授以為因為買不到舊版軟體而盜版的人值得同情。這卻是大錯特錯的觀念。這我已經在第一點批評過。

事實上如果對於微軟舊版軟體的市場真的夠大,那麼自然會有誘因誘使微軟繼續販賣舊產品。
經營過企業的都知道,假如舊產品依然大賣,那麼我何苦費盡心血與金錢去開發新產品?

正是因為微軟的舊版Office已經失去的獲利貢獻能力,所以微軟才得要繼續投入資金研發來販賣新版的軟體。
我們查閱一下微軟的財報,在MS Office 2007上市前兩年,2006與2005微軟Office軟體的營收成長率僅6%、5%,但推出Office 2007馬上成長13%以上,而且獲利也是同樣13%幅度的成長。用戶真的不需要新版軟體?這論點相當值得商榷!

況且,你認為微軟的新軟體爛透了(sucks)、貴死了,大不了就不買、不用。而不是要求人家將舊產品免費送給你,世界上沒有這種道理的!
要是真如此,那麼對軟體產業來說又會是一場浩劫,產業租值消散也是可預見的。

在自由市場競爭之下,如果對於微軟舊產品的需求真的如此旺盛,事實上也會促使其他文書軟體廠商開發類似的產品供消費者選用。
事實上Google就推出了其線上版本的文書處理軟體,就基本需求來說已經與微軟的舊版Office幾無二致。

Apple的iWork在Mac OSX平台上也有極為優異的表現,不輸微軟Office 2008 for mac

因此既然市場競爭是存在的,進步就會持續。

許多高舉自由軟體旗幟的人,認為微軟或Apple的軟體充滿華而不實的功能,針對這些功能付出那麼多金錢沒有意義。但事實上市場的眾多消費者是買帳的。
Vista與Mac OSX裡頭許多虛華的特效,雖在這些人眼中對效率無所貢獻,但對多數消費者來說卻是購買的重要考量!
這是市場的現實,是市場需要這些,軟體公司才會不斷推出。

我個人本身使用Open Office與Apple的iWork,老實說前者在易用程度與成品效果上,實在差後者太遠。若要做出同樣的效果,後者可以用不到前者1/5的時間完成。
我會願意付費購買iWork,但如果Open Office也要收費的話,那我就會考慮轉買微軟Office。

許多人一再批評微軟的成就來自於濫用壟斷地位,但經濟學上的研究不斷揭露壟斷是個不存在的概念,只活在象牙塔學者的幻想之中。微軟的稱霸不過是市場競爭的結果,而非原因。
近年Mac OSX與FireFox的崛起,正證明微軟並非沒有競爭。消費者並非沒有選項。

我國著作權法的問題在於?

我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最大的問題,在於明明這是一般侵權行為,可以用民法即可解決。卻透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將民事可解決之案件訴諸刑事手段。
這跟過去《票據法》輕易將人課以刑責,是一樣荒謬的。

也是因為如此,才會讓我大學就讀時所發生的「成大mp3事件」 造成一片人心惶惶。

換句話說,有問題的不是法律上我們該如何使用無體財產權利(當然細微之處也有檢討之空間)。而是當有人侵犯他人財產權時。我國的法律所使用之手段過於激烈。如
《著作權法第91條第一款》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同樣侵害財產權的《刑法》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註:前二條之物分別是文書與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
一般財產還得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要件,且罰責還輕得多。

罪責過重,是我認為著作權法上第一個要處理的問題,也是讓許多人感到「政府迫害百姓」的緣由之一。

但無論如何,因為自己不想買新的,就要對方將庫存免費贈送,這種想法太過無理荒謬,實不可取。

後記:
我相信很多讀者在碰到微軟的問題,往往誤以為要將微軟濫用壟斷地位這件事放進來。
事實上在處理本文之問題,對方不管是不是微軟,處理手法都應該一樣。

另一方面,許多有關於微軟濫用壟斷地位的報導或是敘述,引用之事實均有問題。不是流於主觀就是昧於事實。
這點是許多做此論述的人都應該審慎之處。

同時,多數人其實不清楚反壟斷法(Anti-trust law)的內涵,更不清楚壟斷這概念在經濟學上是有爭議的。這也是特別提出來,希望大家深思之處。

 

ps.對於本篇文章有疑惑者,請再閱讀「關於智財權的更多討論

26 replies on “盜版軟體當然是侵權行為 — 回洪朝貴教授之文”

to Bill

某種角度來說,的確盜版軟體的通行對自由軟體是種威脅

但反之,有競爭力的自由軟體也是對一般軟體的一大威脅;像我認為Firefox對Opera與IE都有相當的威脅性

看起來是觀點不同,用學院派的說法,就是總體經濟學和個體經濟學的差異。

只希望軟體市場的競爭者多一點,而不是像現在微軟獨大的情況…

有些段落不是這麼的對事不對人

寫文章最糟的手法就是拿B事來比喻A事
但兩件事的人事時地物都不盡相同
一件事有前因後果
但大家偏偏只提A的後果=B的後果
就以為B可以拿來套用A

抱歉我多嘴了

在回應網友之前,我先說明,過去我曾經寫過一篇推薦OpenOffice的文章,鼓吹大家不要受MS Office荼毒太深,現在立場還是一樣的(參見「從Open Office談選擇的自由」
我自己本身也不使用Windows系統。

這是一點背景說明。

to blc

其實從整個軟體產業來看,微軟並非想像中的獨大
他是很有影響力沒錯,但並非在各方面都如此;事實上在許多方面他的影響力遠不如自由軟體,例如Apache這個網頁伺服器市占率就強過微軟的太多了

有關微軟的報導或評論,許多都是道聽塗說成分居多;言論裡充滿刻板印象,過去我也在這點上犯過錯。我甚至還曾經是「反微軟資訊網」的共同作者。
但許多事實的確不是那些敵視微軟的言論所宣稱的那樣。經濟學上也一再有資料與研究顯示微軟的行為要說濫用壟斷地位,實在太過牽強。

to taxi
我不清楚你指的是哪方面
如果是如「庫存」這比喻的話,我認為是恰當不過
未曾深思的人往往誤以為軟體的邊際成本近乎於零,不能以庫存來視之
但事實絕非如此。

一套軟體不是賣出之後就沒事;後續的維護作業成本相當驚人。我待過的公司裡就感受深刻。
此外軟體的delivery也非想像中那的樣成本低廉。就算是透過網路下載,頻寬與後臺維護在在都是成本。
當一套軟體的獲利貢獻度遠不如新軟體時,站在公司立場,將舊軟體整個cancel掉不再販售,也不再維護,是相當合理的作法。

微軟是很大很重要沒錯,但不代表我們在推斷這件事情上的邏輯分析就需要有所改變。
許多人誤以為微軟影響力太大了,關係到太多人,不可以用一般公司角度解釋。其實這就犯了我文章一開頭說的:「誤以為智慧權是公有財」的錯誤假設!

微軟假如錯誤地cancel掉其實很受消費者歡迎的舊軟體,那麼自然會有其他廠商會推出類似產品來滿足市場需求。我文章中也提到,事實上真的有廠商正在這麼做。
這部份的推論,也包含我文中未提到的「檔案格式」相容問題。

「每個人都會將自身之租值發揮到極致,則對社會之貢獻也將到最大。
所以只要確定該環境沒有因政府介入而產生之限制(如價格管制)
則競爭本身就會激發出各種可能,利於大眾。」

社會雖然由個體所組成,但這些不同個體將本身的利益最大化,卻不必然帶來整體社會的最大利益。

嚴格來說,智慧產權的問題先於市場而存在,是「市場的規則」而非「市場的結論」,而採用不同規則(保護智慧產權、不保護智慧產權或保護部分智慧產權),會產生不同目的的最適,這些最適之間可能因為衡量的方式不同,而無法互相比較(若純用貨幣產值來當基準,也是太過簡單的假設)。

市場會因為許多因素,產生不效率。以智慧產權來說,明顯的例子就是對「抄襲」的認定困難或耗時甚鉅,因此常被拿來當作箝制競爭對手的工具(例如各大電子廠的專利權訴訟,用專利訴訟拖垮對手財務,達成消滅競爭對手的目的)。更因為擁有智慧產權的人不必然會做出「有利於社會」的舉動,所以通常著作權都會有一定的消滅時效,以全個人私利(在若干年內保障他創作的利益),亦能在若干年後讓全體社會成員都能自由享受該創作成果。

洪教授的說法或許太過簡化,但不是絕對錯。版主之言亦不錯,卻也犯了把實然當應然的謬誤。本文題目「盜版軟體當然是侵權行為」,在中華民國法律規範下,適當的說法或許是:「盜版軟體,在中華民國法律保障的智慧產權效期內,當然是侵權行為」—-這只是一個單純的實然「陳述」,並非價值判斷;如果版主想與洪教授對話(這是這篇文章實質上在做的),應該要指出:「盜版軟體當然是『罪惡』行為」。這是價值判斷。

然而「盜版」軟體這件事的「應該不應該」(價值判斷),不是簡單的完全競爭假說可以處理的問題,更不能用「因為現行法律禁止,所以這件事是『罪惡』」來簡單做結。

且讓我們把洪教授的期望(或說法)做些改變:讓微軟公開過期的Office套裝軟體程式碼,並且開放大眾在CC授權規範下重製散佈,如何?這樣聽起來是否不這麼令人反感了呢?

如果台灣政府認為此舉符合社會公益,也僅以台灣社會的公益為判斷標準,是大可用法律規範讓這件事「在地合法」的——然而衍生出微軟以後是否都不在台灣銷售產品,或是否會讓美國以301貿易制裁台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如果一開始的價格機制是建立在公平互利之下,那事情就簡單多了,可惜不是。如果這不是全球化經濟殖民的問題,如果這不是國家與國家之間利益的問題,如果不是工業化後商人為求最大利益,利用官商勾結,透過強權國家軍事後盾力量脅迫,傳播媒体(跨國性利益團体的交互投資聯盟)的集体洗腦,那這一切就相對的簡單多了。一開始的立足點就不簡單了,這也不是片面性軟体專利引來的問題而已,強權國家造就出多種『依賴的陷阱』,讓他人無法自拔。價格制定機制如果是建立在公平互利上,雙方都能獲得利益,不背後操控玩陰的,立足點平等的前提下,那必定是雙贏的局面,但是可惜這是理想值,以我們買微軟的產品來說,這根本就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地位上。

從軟体上可能看不出來智慧財產權是多可怕的事情,藥品與糧食的專利害死了多少人,往往說的很好聽的這些國家都是在幹壞事的,透過掌控全球經濟網絡、廉價的人力成本、用維和部隊佔領油礦利益,支持親近強權國家的第三世界領袖造成戰亂,藉以控制他國採礦權。全球糧荒,人們挨餓,並不是因為糧食供應不足,而是沒有能力購買供給充裕的糧食這是全球貿易化帶來的危害,因為糧食會轉往價格高的地方,而窮困產糧國家的人因全球化只給他們微薄薪水,不夠他們買糧。全球化帶來剝削、奴役、壓迫,而同工但酬勞差千里。在過去世界各角落的人也都安居樂業,因為全球化迫使他們也得跟進,但他們的起跑點就輸了人家一大段,唯有抄襲、盜版他們才能趕上落後的進度,觀察大陸就可探知一二。

說穿了智慧財產權也只不過是一種工具而已,也只是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大國制定出來的遊戲規則,大家跟著玩。
軟体智慧財產權最早提出的就是微軟,為保障自身利益。而之前軟体是可以自由更改的,就因為這樣造就他的大帝國。
無止盡的自由經濟會造成經濟衰退,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就是這樣時空背景下產生的。而中國以前輕商的原因也在於,商人只為追求最大利益,往往會造成少數人獲利,而傷害到大眾的利益,造成政局的不穩。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是美國為了全球化統一標準所訂出來的,所以當然嚴了。這樣才能繳交白銀給美國啊!維持美國的國力強勝(最大的幾間商業軟体公司就在美國)
無論是不是強權國家所說的智慧財產權有多重要,第三世界國家有多反對,這場新帝國經濟殖民遊戲早就在開跑了,但遊戲規則這樣訂,也只能這樣玩,但真正獲利最多的就是那些特定的群体。
而大陸已有wps office完全像極了ms office ,只差是簡体中文介面,但支援繁中字,完全免費,看來開不開放也不那麼重要了。

to 另類想法

很抱歉,您提到的很多東西都不是事實
許多是錯誤的媒體報導或扭曲的左派言論,尤其是對經濟運作的認識,您需要多閱讀多思考真正有料的東西。而不是媒體的那種速食言論

我已經在「關於智財權的更多討論」一文裡面加以澄清

另外需要補充一點就是,智財權制度英國用來箝制剛剛要崛起的美國所廣泛採用的。但是當年的美國在這個日不落大國制定的遊戲規則下,變成大贏家,甚至取得主導權。
美國人能,難道華人就不能?

有關糧食問題,我也正在寫一系列糧食危機的探討:
糧食危機存在嗎?(一)
糧食危機存在嗎?(二)

您的論點也與我的研究不相同

這系列文章的下一篇我將探討為什麼世界並未缺糧,還是有饑荒發生

自由軟體非絕對「免費」,但卻一直被拿來欺騙大眾「自由等於免費」。
在我看來,兩邊都只要支撐很多人養家活口各自擁護的陣營而已。
只是一邊擺明要錢,但一邊明的說不錢,實際上卻要使用者花更多錢。
仔細研究這些「自由」軟體的授權合約就可以發現,「自由可貴」的真正涵意是「自由可真的是有夠貴」。
以上我敝公司在實際用了所謂「自由軟體」後的深切體驗,真的是「免錢的最貴啊!」

關於軟體生命線的問題

消費者有權主張 過去購買的系統得到應有完整的消費者權利
尤以文件格式相容問題 → 微軟要改格式 應該要發放補丁使舊系統的使用者最低程度得編輯使用
簡單的說,更改文件格式之後,只能夠買新版軟體,
無疑侵害了買office 2003 xp 2000之前的應有權益
不是簡簡單單 停售 以及推新版
至少必須提供完整各版本的「文件格式轉換程式」

文件格式相容性/軟體版本(如舊版使用習慣) 是消費者的永久權利
當此權利任意被惡意暴力剝奪之後 盜版的應運而生、自我保障權利是可以預見的
甚至是不開放之格式破解移植至 自由的office

何以故? 資訊網路上無數的新舊版DOC流通檔案 軟體使用經驗習慣等等
購買任意舊版word軟體 應有編輯權利 以及拒絕被迫更新換代的權利

我的經驗亦是如此

事實上,從經濟學邏輯去推。這些包裝綑綁的「套裝軟體」,在多數情形下的確比號稱「自由甚至部分免費的」自由軟體,更便宜好用。

to shiyu

這些權利的確重要,不過前提是「微軟並非政府組織」,因此這種對抗政府的公法思維,並不適合拿來用在微軟的例子之上。

這些權利如果消費者真的很重視,沒有就不肯跟微軟購買產品,那麼微軟自然會把這些權利賣給消費者。
很顯然真實情況是多數消費者沒那麼在乎這項權利。
可能因為他們根本不知道;也可能因為版本間格式不相容的問題還沒發生,或沒那麼重要….

可以提出的假設很多,但現實中,消費者的確沒那麼注重與要求這樣權利。即便最近有越來越多人了解此權力之重要的趨勢,不過還不那麼強勢就是了。

我自身也因為不想被微軟綁住格式,因此我使用open office的格式為主。

重點在於,微軟是私人機構,用市場機制來迫其改變,才是王道。
任何訴諸公權力的手段,最後往往淪為貪污腐敗的開端。

嗯,微軟停售的軟體,是否真的能以「庫存商品打開倉庫讓人免費拿」來比喻呢?我個人有點小懷疑。因為使用者複製的軟體,並不是真的到微軟的倉庫去取,而是複製已經流通在外的軟體。如果真要比喻,我比較傾向用「已經絕版的書,是否就可以自由影印」這方面去討論,也許這樣應該會比較接近真實的狀況吧?

我個人比較不明白的是,既然比爾蓋茲說過他並不想當全世界最有錢的人,那我真的不明白為何微軟還這麼用心用力在偵查是否每位消費者都乖乖付費使用,而不是把心力放在如何讓bug更少、如何別再把消費者當產品測試白老鼠上。畢竟很多經濟弱勢的國家或人民無法負擔這種過高的收費,偏偏微軟在將盜版與道德畫上等號的同時,我們卻不見托拉斯與道德有相同比例的連結…

to 路人乙

1.絕版軟體的發行,絕對跟絕版書供民眾自由影印是不一樣的
軟體本身還有維護、服務等費用,以及公司提供軟體下載(即便透過BT形式),也會出現頻寬費用等負擔。
但是絕版書供民眾自由影印,這些邊際費用都是由使用者自行負擔。絕版書也沒有維護、debug等費用

再者,即便真的軟體發行的邊際成本為零,也不可以讓在著作權所有人拒絕的情形下,用公權力強迫其軟體任由民眾自由免費使用。

因為邊際成本為零的行業太多了,但是其他非軟體行業從來沒有這樣的要求。比方說,飛機飛一趟要付出的成本已經是固定了,那麼是不是沒賣出去的票就應該要宋人?反正邊際利益為零?
沒賣出去的商務艙、頭等艙是否就隨便經濟艙乘客去坐?反正邊際利益為零?

這部份請好好想想:首先,軟體發行邊際利益並非為零,這我在更多智財權的討論已經談過。

2.反托拉斯是經濟學上一個大笑話!眾多有料的經濟學家均對反托拉斯法嗤之以鼻。
好笑的是以前我政大教授「公平交易法」的教授,卻拒絕透過經濟學解析法律。抱著一個殘害產業甚深的法例,無視真實世界,可悲!

自然壟斷是個根本不存在的謊言,微軟事實上也不存在壟斷問題。許多人都被偏頗的言論或者媒體報導給誤導。少友人真實去研究史料。

而抓盜版是捍衛其自身利益,法律上與經濟學上本該鼓勵。

感謝您詳細而富耐心的回覆,關於微軟我有些苦水,請讓我在此吐吐順便請教您吧!且不提一般人所無法判斷真偽的糧食危機的真相、反托拉斯法的真相,就我這個小小的電腦使用者而言,我苦於微軟的諸多設計缺陷和病毒漏洞,但我卻沒有其他選擇,一來我沒有多餘經費去買蘋果,二來我也沒有多餘腦力重新摸索全然陌生的麥金塔或Linux,我只能乖乖付錢給微軟,花錢之餘還得當他們公司免費的產品測試白老鼠。

而我的母親最近開始學電腦,試圖晉升資訊阿媽的行列,買了一台新筆電,灌的卻是家裡沒人會用的vista,但每每一遇到操作上的問題,我們全家熟悉XP的三個「忠實」使用者卻總是束手無策,想要重灌成XP?對不起,請重新花錢買軟體,但為何要一隻羊要剝兩次皮呢?明明是微軟的政策不親民,為何倒楣的卻是使用者的荷包呢?

而像我或家母這樣的電腦使用者何止千萬?難道身為消費者,不能對微軟這種打著道德旗幟實為獲取不義(抱歉我用字比較粗俗,我很想用「不當」兩字,但我又不是什麼最高指導員)利潤的行為反對一下嗎?也許您有更好的建議,或是提議反微軟不一定要反微軟的抓盜版政策,願聞其詳,我也願意了解,可能是我駑鈍,上網尋找論證「微軟不是托拉斯」的文章卻空手而回,可能您已經在某篇文章中解釋過,煩請指點一二,至為感謝。

關於應用軟體平台標準

微軟一直更新換代,有一個原因,以壟斷的、新的標準將舊的平台標準遠遠拋開
然而有一點,平台標準並非單純的智慧財產權,這應該屬與「公共財」的範疇
如果考慮到這一點的話 拋棄XP 轉換到Vista (跟著Linux 的Wine 等替代平台被拋開)
完全等於侵害了廣大消費者使用傳統的平台標準之權利
購買的軟體也應該包含「平台」而不僅僅是「安裝使用權」

不能僅僅以「智慧財產權」、「市場機制」來概括
如果應用軟體平台能釋出 由一個中立的平台標準委員會管理 所有的應用軟體依此標準開發
「一綱多本」 之自由競爭,智財權、自由經濟市場機制,方能完整成立!

壟斷往往是經由資源、標準、政府管理的土壤中滋生的
在這些情提之下,市場機制是不存在的

to shiyu

很抱歉,我可能會直接一點。

不過您的觀點錯得厲害!

1.任何產業標準都不可能也不應該,更沒必要,變成所謂的「公共財」,由政府出面主導(同時,您對公共財的理解似乎也不夠精確)

DVD聯盟、IEEE所制定的標準、HTML規範、CSS….等
我可以隨便舉出上萬種運行良好的標準,都是由產業自己形成的,根本無需政府出現

2.您的平台定義太含糊
作業系統不僅僅微軟一種,定義也不僅限於Desktop operation system

況且,Linux各種不同版本的distribution改版都不知道幾次了,難道都有跟微軟Windows改版一樣的問題嗎?

3.生產者提昇或改變產品內容,消費者買不買帳是消費者的事情。
自由市場之下不可能出現「剝削消費者」這種謬論的結果,更不可能有侵害消費者權利之問題

這部份請自己多念點書、多思考

4.若如您所言,由一個統一標準的委員會管理,那才是自由市場的災難!
標準該如何決定?由誰決定?怎麼決定?
哪個廠商賄賂多?哪個議員關說多?

市場機制是超越政府機制的,請您多看我過去經濟分析相關的文章,建立正確觀念

市場機制永遠是由需求端用鈔票投票決定優劣,任意用公權力介入,那競爭就會轉到別的地方去,造成租值消散。

這篇文章許多人留言,但尚未見到有清楚認識「市場經濟」運作的。希望各位讀者要留言之前,請至少把我過去的文章看過,很多解釋過的觀念,請別讓我反覆重說。

to 路人乙
對不起,我沒注意到您的新留言,所以這麼晚才回

1.我本身使用Mac系統,也用過Linux好幾年。我想我應該有資格回應跨系統相關使用上的問題
您的處境,正好說明了微軟的Windows對於您來說是最便宜的方案
因為一來您認為Apple電腦太貴了(事實上我算過,如果你的軟體都是正版的話,Apple其實比較便宜)
二來您也不願意為了選擇Linux付出學習時間。
這正表示選用Windows系統,對您來說是最便宜的方案!

2.如果從XP升級到Vista上,都讓您覺得難如登天,那您很可能也沒有能力學習觀念上截然不同的Linux或Mac系統。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Linux上沒有硬碟分割概念;Mac OSX上許多程式根本無需安裝、Mac OSX也沒有視窗最大化的觀念。
這些根本概念的不同,我認為一定會讓您更難脫離Windows。
但真是不能也嗎?其實是不為也,對吧?

3.微軟失敗的Vista的確引起全球各地民怨,不過Vista是個獨立的產品、XP也是獨立的產品。
我們去麵包店買麵包,吃了一口全麥土司覺得難以下嚥,可否要求不花錢,店家免費換上可口的奶酥麵包?

顯然不行

微軟的Vista很失敗,我看過一次就不想用。而全球有許多消費者有這樣的聲音與反應,勢必會顯現在微軟的銷售成績上。
微軟是個營利公司,所以任何失敗的產品一定都會從獲利數字上顯現。
如果你願意攤開微軟的財務報表,你就會發現2000年之後,微軟除了Windows與office產品之外,其他都是賠錢的。
因此微軟是不是真的能為所欲為?盡情奪利?顯然不是!

4.如果你家遭小偷?你的車子被砸破?你會不會去要求肇事者、小偷賠償?
假如對方是窮到沒飯吃的可憐孤兒呢?你去主張權利,難道是不道德嗎?

真不主張者,那反而是「倫理學」上的「偽善」!

主張自身權利本事天經地義,也因為如此才能讓市場順利運行。

微軟不過是在做這件事情,法律上與倫理學上我不認為有何不妥。

微軟、Apple、Google、7-11、鼎泰豐….等等日常生活我們會遇到的,沒有一個不是為了自身最大利益在努力工作的。我們享受的是他們付出的成果;他們享受的是我們付出的鈔票。
這也是資本主義的根本。

如果真不爽微軟對你的蠻橫,那不妨真學我,狠下心來學Linux或Apple,真的沒那麼難。我是過來人。

我自己認為,光是當機與中毒這兩樣,Apple電腦到目前為止幾乎不用面對這個問題,所節省下來的成本已經夠cover您的學習成本了。

5.有關微軟是不是托拉斯這部份問題,網路上您要找到答案一定不容易。
因為台灣的法學與經濟學者,多數都是沒有思考能力的蛋頭。這句話不是批評,而是白描地敘述。

這部份我會慢慢寫一些文章來和大家討論與分享

我同意您說的!雖然目前我仍然是用微軟系統,還是害我被老爸罵到翻的VISTA,老爸習慣用XP,結果我買套裝電腦(附VISTA),被我爸罵到翻!
自己也花了近一個禮拜的時間摸索(曾花了近半天的時間設定網路),仍然是活的好好的,老爸現在也沒聽他在咒念VISTA。(有些事真的是習慣的問題)
關於新舊系統的更換與否,只是一般為獲得更多免費利益或不願花時間重新熟練產品衍生的態度。個人覺得若使用新軟體造成不便、或不滿,請自行更換或花時間熟悉。而不是要求別人多提供額外的服務。要用就不要嫌,要嫌就不要用。所以,我欣賞您對事情的態度!真乾脆。

與「一家企業倉庫裡一堆庫存賣不掉,理應大開倉門讓民眾免費拿,對社會貢獻最大」的論點一樣
上例不恰當
和盜版就是竊盜的宣傳廣告一樣
混淆了物權與智慧財產權
意義上應不可相提並論
即便是舉例 既有的財產權和將來之利益也會造成觀感上很大的差別

1.盜版的行為的確跟竊盜不一樣。

但是我的例子,是指洪教授所主張之言論,等同「要商人放棄他們的下架商品所有權」一樣。

這可是跟你所指出的「竊盜與智慧財產權侵權」又不一樣了。

我的例子,是指權利行使之放棄;你點的普遍誤解,是物權的侵權行為與無體財產權的侵權行為之不同。

我想你先想清楚我的例子,會比較好。

2.從「要求權利人放棄權利角度看」,既有財產權跟將來利益二者是一體兩面,沒有不同。

老話一句,請先看清楚我的內容。

不小心路過看到這個挑戰洪老師的題目就進來看看
大家現在在這裏進行的好像就是經濟學講的那個看勂勂不見的黑手!
軟體公司為自己爭利,大家為自己爭利。
其實open source進步很多現在已經很好用了,用ubuntu快三年了深深感謝他的進步。

有件小事跟軟體沒關係的跟版主分享:
以前上歷史課在分組報告:霧社事件時,試著以旁觀者的角度來評論一個歷史事件,我方跟日方有何優缺點…。
歷史老師給我的講評:要有自己的立場,我們要在我們自己的立場來評論歷史事件。

我想敵對或競爭的一方是不會替你說好話的。愈強大的敵人就要愈用力的批評。我想洪老師的目的大概也是如此。

不知道版主有沒有聽過洪老師的演講,有些事情會隨著時代的轉變。
智慧財產財權、版權這個東西不是一開始就有的,如果是一開始就有那大家都不能隨便用什麼牛頓定律、歐姆定律…。最早音樂都是現場演奏,到演變成有所謂的版權,也還有很多的事情可以討論。現在一些大公司以前偷的不會比較少。古有名言: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一樣是偷結果卻不同!任何事都會有兩極的看法,成王敗寇而已。
版主試著以很客觀的方式來討論這些事,也很不容易要解釋一堆,或許這不算是歷史事件,但我覺得版主你犯的(毛病)跟我當時一樣。
A friend to everybody is a friend to nobody!
盜版發源地的其實是美國,死老美提什麼301真是不要臉。

1.「智慧財產財權、版權這個東西不是一開始就有的,如果是一開始就有那大家都不能隨便用什麼牛頓定律、歐姆定律…。」
你跟洪朝貴差不多,沒搞懂什麼是智慧財產權就鬼扯。

不管是美國的著作權法、專利法或台灣的,都不可能為牛頓定律這種自然現象去申請到任何智慧財產權保護。

真要談智財權,麻煩先弄懂他的內涵。

不然你只是隨人起舞。

2. 我在本文最後,附註裡補上一篇「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更多討論」裡面已經談到,專利制度是怎樣在美國被發展出來。
專利制度最早可以回溯到文藝復興時期的威尼斯。
這些我都談過,我也用經濟學分析為何這些制度會誕生,請自己參閱。

我blog寫過不少歷史演進的東西,有興趣自己看看。

3.你的邏輯跟論述都是混亂的。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句屁話之所以不對,是因為鉤者跟國者的產權結構並不相同。
鉤者的產權所有人清晰;國者產權所有人是誰?甚至連保護一個國的產權制度都不存在。
再者,像陳水扁或馬英九這樣正常政黨輪替上台的,也算竊嗎?對一些藍綠極端族群來說,可能是成立的。

我猜洪教授大概又是舉Apple偷全錄的Palo Alto實驗室圖形介面;但是當年全綠有無申請智財權保護?以及Apple的模仿程度是否構成智財權侵權?這些法律問題洪教授大概都沒談吧!

換言之,就算大公司過去曾經偷過其他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也不能從此來推論「智慧財產權制度就不應該存在」。

這一如「因為有人會當小偷,所以我們不應該有財產權制度」

「自己拆了房子就不怕家裡失火」

這種荒謬邏輯上了法庭只會讓人訕笑。

法是人定的,智慧財產該不該存在,它已經存在了。
它是為你好嗎?或許吧!
而且我們一點反抗的能力都沒有。而且只要違法就得上法院
當然每個人都可以選擇。
版主也提到我們的法律有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但你能怎樣?
我們還是得守法不是嗎?我們大部份的人都是默默接受或消極的不使用
有幾個人可以像洪老師不謂人言挺身而出
當然版主也算是不謂人言挺身而出的典範之一

上次自由軟體基金會問一個題問:
你從來都沒有用過盜版軟體也沒有聽過看過盜版媒體請舉手?
結果現場沒有人舉手(大家都是罪人),如果版主你舉手那你算是完人。
但從我認識洪老師以來,沒見過他用任何盜版的東西。
我想他是最不會做盜版的人。他當然不會鼓勵盜版。
只是試著說明為什麼會有一個法讓大家都會犯法?
這個說明版主顯然不滿意。

有很多法不是我們這種凡夫俗子可以理解
著作權法、專利法、智慧財產權保護不懂是理當然。
專利制度怎麼產生,老實說我一點興趣都沒有。
而且財產權制度也不是每個國家都一樣。
大部份的人只是希望可以平平安安過日子
法怎麼定比較好?有賴像版主這種法學根基深厚的專家來努力。

一來,我曾經在網路上看過洪教授一篇PDF文稿,內容還特地指敝人小弟我是微軟docx的支持者。

可惜我從來沒有說過這種話,這種指鹿為馬的說詞…嗯,你能得到它的。

二來,會讓很多人淪為犯罪的法律是否就不該存在,這本來就充滿爭議。

但是洪教授之流在討論這件事情上,只彰顯了「見識不夠的大驚小怪」

我說說美國律師道德規範好了。

依據美國律師道德規範,一個紐約州的律師是不能在法院未同意之下,在其他州執業的。

今天假如有個律師,坐著飛機從紐約飛到洛杉磯,飛行途中從衛星電話接到一個大客戶的緊急案件,律師當場給了一些法律意見。

這位律師在給意見同時,飛過的州,通通可以告這位律師違反道德規範。

相較起來,你覺得著作權規範容易越界?還是律師道德規範?

更何況,智慧財產權範圍如此廣泛,又豈是只有盜版問題?

論者是否又了解專利權的侵權問題法律本質又跟著作權截然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3.反對智慧財產權存在的人大有人在,大師級人物不少,例如一代經濟學大師A.C. Pigou。
在經濟學上到目前為止都還有許多爭論,法學上也不少。
但洪教授的論點卻是充滿盲點跟謬誤的,是即便這些反對的學者可能也不敢恭維的。

就我感覺,許多論點還停留在早期反對智財權制度的先人觀點,例如美國開國元老富蘭克林。

我不會支持某個論點是荒謬、沒有邏輯的人,就算他所持贊同或反對立場跟我一致。

這是我為什麼要特別為文指出洪教授許多盲點或未思考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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