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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學運的荒謬與可笑

就用本篇說說我身為一個法律出身但卻非主流的法律人,怎麼看這場鬧劇吧!

一. 神聖化的學運是可笑的

我的立場我在一開始就講明白。

學運跟一般社會運動本質上沒啥不同,只是組成份子可能略有不同。

假如一個學運的主張,是愚蠢昧於事實的,卻只是因為學生、教授身分使得該活動就神聖不可批判,這才荒謬可笑到令人無法接受。

這次的「野草莓」,參與者似乎處處散發的就是這種自以為高貴的睥睨,真夠噁的。

二. 談談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45號,首度明確地將台灣的集會遊行權切成兩部分來探討,在邏輯上以及法律上皆精采之作!雖然內容概念抄襲自美國大法官的看法甚多,但仍然值得鼓掌。

而台灣媒體還是一樣維持「失智」本性,從沒來有談過這個1998年就已經談得很清楚的概念。

當年的大法官一刀將集會遊行問題切成兩大塊:「內容」和「形式」

大法官表示,集會遊行中群眾主張的「內容」,政府不得干預。
當年的問題就在於政府事前審查群眾遊行主張的內容,凡是「涉嫌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一概不准。
大法官的意見即,民眾高興主張什麼是他們的基本自由權利,政府管不著,也不能管。一旦管了,就是違憲!

但另一方面,民眾用什麼「形式」來進行集會遊行,政府就可以在「保障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與「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這兩個前提之下進行管制。
比方說,抗議群眾不可以拿土製炸彈出來表達訴求,或者抗議群眾不能主張要到總統府內、軍事基地內遊行主張訴求。
換句話說,集會遊行的手段、地點、時間,政府是可以在基於上述兩的前提之下,去行使公權力的。

這就是為什麼集會遊行的時候,警方可以用拒馬、封鎖線圍出管制區,或擋開不同訴求的群眾。

講大白話,就是政府有權畫出一個區域,你群眾在裡面要說啥都可以,但是你不能越界。越界我公權力就能進來。

這背後的邏輯說穿了,就是你愛說啥都可以,言論自由的目的就是要讓你有自由把主張說出來,看能不能影響他人或是博得多數人的認同。集會遊行是一種讓「說話音量變大」的有效方式(起碼媒體會去採訪,等於免費上電視廣告宣傳),不過你不能藉由集會遊行來影響他人的自由或權利。

比方,邱毅當年帶頭用宣傳車衝撞司法單位,這就違法犯規了!這已經跟言論自由無關,而是「形式」根本不合法!
所以活該邱毅被關進監牢,這本是該付出的法律責任。

同樣地,那些把陳雲林圍在飯店限制人家人身自由的,或者追打中國記者的,當然都是違法!

這部份我就不贊成我自己的憲法教授–廖元豪老師,最近文章的主張:「把一個基層異議者的抗爭場域,誤當成自強活動或嘉年華式的「慶典」、「儀式」,從而自覺或不自覺地以「秩序」、「裁量」當作衡量集會遊行權的基本標準。」

我認為集會遊行的本質就是一種意見表達方式,不代表透過這個手段就取得某種正當性,可以片面侵害他人權益。民主的本質是你透過這個手段來表達意見讓多數人聽到,但多數人不見得要認同你的意見。當然你更不能影響到其他人的基本人權,包含「拒絕聽你意見的自由」。
因此,在表達形式上為維護他人權益的一些管制舉措當然會應運而生;我無法接受一個失序的社會運動有其正當性說它手段是可接受的。
表達意見的同時,尊重他人聽與不聽以及其他自由的目標,自然會是一種秩序與圭臬的追求。

而這個社會不僅僅存在基層的聲音,富人往往更常淪為民意強姦的對象,這也是廖老師眼界不及之處,但這是題外話了。

順帶一提,大法官還認為偶發性集會遊行的情形,「二日前申請的規定」是違憲的;換言之,偶發性集會遊行根本不存在「許可制」或「報備制」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紅杉軍末期還有部分人堅守在總統府附近搖國旗,不需要申請(偶發性集會的解釋範圍可以很廣的)。

從大法官的邏輯,我們回頭看陳雲林來台馬政府的舉措。

拉出管制區,在陳雲林活動區域要求群眾離開,這都是合乎憲法的。群眾拿汽油彈被逮、攻擊行為被逮,通通都是合憲合法。

群眾拿國旗被阻止,這是違憲的,因為群眾要主張什麼,那個主張內容警察是不可以管的。就算你要拿台灣國國旗(真他媽有這鬼國家的話),警察也是管不了的。所以,你議員、立委跑來作秀,拿的是競選旗幟,警察當然也管不了。
我們的警察一開始跑去管國旗,也是犯規了。

法律面的東西我希望能盡量講得簡單,複雜深入的就先跳過。關於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基本上就是大法官畫下的那條線,我個人相當欣賞。

接著我們就來看這群不念書的野草莓主張:

三. 邏輯這麼差,台政大水準還真爛啊!

看看野草莓的訴求,怎麼看邏輯怎麼不對,整個也就顯得可笑。

1.主張陳雲林來台有眾多反對聲音同時,請也尊重支持他來台的聲音。更應該要尊重任何國籍的人,踏入中華民國領土均依憲法享有基本的自由權。

警察在陳雲林身邊畫出警戒區,本屬應當。不管你要支持或抗議他,依照大法官解釋445號的邏輯,隨你愛怎麼講都行,但是你不能在實質形式上去影響到別人的自由。

一群人圍住晶華飯店,或者要半路堵人,這都是超越了「單純主張言論」的範圍,我不懂這群野草莓書是唸哪去了?文中半點未提。

2.警察打人、阻止國旗,執行勤務過當,這票裡面有法律人的學生團體,怎麼忘了「法律訴訟」這麼基本的人民權利行使方式?
你們真的那麼正義凜然,那就應該要透過台大、政大的法律服務社,免費為這些你們眼中受到警察欺壓的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提出訴願、行政訴訟啊!

告到那些執勤過當的員警降級離職,清理警察素質。

官方網站上不是詳述了一堆警察濫權的故事?那就想辦法去蒐集證據、提起訴訟啊!

你們有法律知識,握有司法武器。你拿著武器不用,也不會反擊,只會透過街頭政治運動來奢望達成目的?社會改造是沒有特效藥的,相信革命、群眾運動的下場就是整個社會都付出龐大的代價,無論是經濟或文化,也不侷限在現在,往往更禍延三代。

該不會陳水扁這個法律人立下的典範太成功,而且還是現在進行式,讓這些法政學生們一個個都群起效尤,不管程序正義、不管法律了吧?

你們是唸法律的耶,還是在學校太混了,忙著跟政黨的外圍學生組織眉來眼去,忙著早早替自己的政治前途鋪路,忘了這些基本必修課程內容吧?

3.要主張修法,那你們的抗議對象應該是立法院,怎麼看都不會是行政院或總統府。

修法單位是立法院,有政治系跟法律系學生組成的團體,不會連這點常識都不知道吧?要修法,請找混吃等死的立委。

立法院離蔣廟不遠,走過去不用20分鐘。不知道方向的話請往台大醫院方向「直直走」就可以了!
反正人也不多,立法院停車場夠坐的。而且還有一些樹蔭,避風擋雨遮陽光,附近尚有好吃的涼麵店跟排骨便當店,處理民生問題也方便。

馬政府愚蠢的「股市跌幅減半」政策、「國安基金護盤」政策以及「減碳」政策,比起警察職權行使過當更是會動搖台灣經濟財政根本的狗屎政策,才是更該被批判的。

因為這三個政策沒有法律責任可以談,了不起就是不痛不癢的政治責任。
警察濫權我前面說過了,就去告死那些爛警察,那是有法律責任的。
法律系的不會連「法律責任」、「政治責任」的內容跟實現手段都搞不清楚吧?

看來還真搞不清楚,野草莓官方網站上,我只看到他們哀怨地嬌喘一聲:「行政院的高官或馬英九沒有正視我們….」,我還熊熊看成是酒店小姐「王董你怎麼這麼久都沒來看人家…..」的照樣造句哩!

你主張修法,那你的「人客恩公」應該是立院「袞袞豬公」吧!

4.端看他們主張內容,是也提到了大法官解釋445號,怎麼就沒講清楚「形式」、「內容」兩個分野呢?
怎麼就只取你們需要的部份來談呢?

現場很多抗議民眾本身也犯規違法了,例如衝撞推倒拒馬的,警察的逮捕當然是合法正當,怎麼你們又不談了?

你們也學「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搞起「一個解釋,兩種主張」的政治手段啊?太賊了吧!

另外你們的主張「…..驚覺集會遊行法當中存有大量不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規範在,當中的癥結即在於集會遊行法裡面充斥了太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別開玩笑了,哪部法律沒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那我們要法官幹嘛?不就是要處理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適用到真實世界?反過來,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也是為了讓法官有審判空間。

你們要批判這部份被過度限縮或過度擴張解釋,請公幹眾法官。

要改要修法,請到立法院。

結論:
這個馬政府要拼經濟,有一堆舉措通通施力在錯誤的地方,只會作物理學上的「負功」。我在討論金融風暴的文章裡面也會慢慢提到,從經濟學與法律分析方面怎麼看這些東西。

但是同樣20幾歲的人,我看野草莓一整個就是不念書的可笑笨蛋。
主張的東西膚淺、沒邏輯不談,還搞錯對象、搞錯責任歸屬?

我為我的看法作一個簡單的表述,至於歷史面、政治利益面等一些談起來就冗長、沈重的東西,我也跟親友談過了,這裡就不重複了。

73 replies on “野草莓學運的荒謬與可笑”

這篇真是太精采了,讓我真有點衝動想匯款給你的說XD

題外話,我也算是個半調子的小政府主義支持者
但因為沒有學過經濟學,所以很多概念不了解
比如說你說的那種市場效率不會高過政府的商品服務

以集遊法為例,我個人認為應當是不想被干擾的人向政府買下了權利,來限制集會遊行,以避免自己的自由被騷擾
這樣的說法,是站在"人的自由並非政府所賦予"的立場上來建構的

如果說政府無法保障不想被侵犯的自由,那麼就會有私刑的市場的出現,有錢請保鑣,沒錢拿木棒,政府如果要在這方面擴大市占率,也就會付出成本(警察或監獄等)與自由對抗

是故,我比較傾向把政府單純看作市場的一部分,凡事都有市場,而作為一家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獲利也是應該的

所以呢,小政府萬歲!

1.一般來說政府很難效率上贏過市場,因為資訊費用過高。但政府效率贏過市場的少數例外經典案例在中國大陸,非常值得研究。
中國大陸1979年剛開始改革開放,廣東地區率先起步,幾乎就是一個沒有政府的放任狀態在搞。

而等到有經驗之後,中國政府接著開放發展的長江地區,顯然整體秩序上就遠超越放任市場運行的廣東地區來得優秀。

這部份政府的恰當介入,效率的確高過市場。

只是政府的角色到哪?介入多深?
這是最難解決的問題。
多半政權取得者、欲取的政權政客以及左派思維的利益團體(包含那些社會運動者或非營利團體),都會傾向大政府,而在他們的推波助瀾之下,小政府是很難堅守的。

這部份我沒有解答,只有一點想法。以後再慢慢說吧。

2.人的自由本來就是自己跟別人對幹幹來的!
假設這世界沒有政府,一片蠻荒,那你的自由、權利,通通都是要靠你自己對抗他人來取得。

政府的好處在於他是個不錯的幫手,在這部份可以省下大量的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

但邏輯上來說,權利不是政府給的,是人民自己幹出來的。
所以我們才有憲法,跟政府約法三章,那些東西你可以在怎樣的條件下管,那些不行。越界了,我人民就用憲法跟你對抗。
憲法不行就要靠暴力革命跟你政府對幹。

整個西方共和體制政治,演進大致如此。(注意,是共和,republic,我個人認為共和比民主重要)

和平一點的就是英國,貴族跟有錢人出來跟王室對幹;激烈一點的就是法國中產階級跑出來跟皇室兵刃相向。

3.邏輯上與歷史演進上都應該是先有私刑,才有政府壟斷(monopoly)「刑罰市場」。
原因有二:
一,私刑很貴的,中產階級多半消費不起。透過政府手段達到「經濟規模」,使得多數人可以花一點稅金享受到「勉強還能接受」的司法體制,是划算的。
二,政府不壟斷私刑,那公權力就很難能繼續用較低成本的方式推展。這部份複雜一點,想一下應該還是可以懂的。

1.
您所提到的華南與華中開放發展的例子,我沒研究過,但就從您所提到的地方來說,或許就是一個"共和"的結果。
簡單的說,先前放任發展,導致在當地私有權力大過國家,雖看似幾近無秩序狀態,但仍然是看不見的那隻市場之手在操控。雖然需要時間,但秩序會自然而然形成。
發達了,成為一個可行的商業模式了,政府就定規矩,變成一套SOP在其他地方複製成功經驗。原先要十年才能達成的目標,可能三至五年就夠了。
但問題是,中國還是個集權國家,作為一個原先就壟斷市場的超級大公司而言,要介入市場參與競爭門檻不高,加上如果目標並非以股東權益作考量的話,而是以管理階層的利益作考量的話,就會有奇怪的事情發生。
所以您的例子,我不認為是個可以說明政府效率在某些方面可以高過市場的好例子。因為您可能把那些管理階層的利益看作效率了。

2.
我也認為共和比民主重要,共和是一個政府最重要的商品!提供遊戲規則讓所有市場都能公平競爭,然後作為一個中間者收取稅收,就夠了。
至於民主,只是在講"股東權益優先"跟"顧客至上"這樣的事情而已,是個廢話阿!

To 版主
我的文章沒有謾罵也沒有人身攻擊,僅針對你的文章我提出看法,你不贊同請反駁我,為何刪除我的回應,雖然這是你的部落格,你有權利保留或刪除文章,但你這樣的做法只是讓我覺得你心虛而已。

1.長江流域與珠江流域的問題,我不懂你這邊的「共和」定義是什麼。
但這個奇特現象,並不是只有我這樣認為。事實上連諾貝爾獎得主Milton Friedman也在晚年提到這個案例,可能顛覆純粹自由市場派的傳統想法,他認為我們得重新評估政府的意義。

台灣也有類似的例子,但效率就沒那個驚人地高。那就是新竹科學園區,也是一種政府主導的園區式工業發展模式。
這樣的模式效率上超越我熟知的中部各地的小型工業區,這種較為自由放任的發展方式。

中國問題是非常湛深的問題,台灣我還沒見過幾個真的摸懂中國的人。(當然這不代表我就是專家,只是有研究)

中國某個方向看來是集權國家,但另外一個方向看來,1981到2001這20年之內卻是全世界最自由的資本主義國家。而也是這樣的自由、資本、放任,造就了中國驚人的經濟成就。

亞洲四小虎比起來,不過是小巫見大巫,差遠了。

鄧小平、朱鎔基體制,摸著石子過河不小心摸出一個天下無敵的政權經濟資源分配制度(以縣為單位的制度),以及對指數下錨的貨幣制度。這兩個東西造就中國之成就,也顛覆整個總體經濟學原理;在朱鎔基掌控央行的某5個年頭,通貨緊縮之下依然創造10%以上的GDP成長率。

我知道的,大師級的經濟學家有在跟進中國經濟發展的,莫不讚嘆以及努力研究中。前幾個月,芝加哥大學由高齡90多歲的諾貝爾獎得主Ronald Coase主辦的經濟研討會,主題就是中國經濟制度。
老人家跟進中國20多年,還是對中國糊里糊塗弄出來的這個偉大制度感到驚奇。

當然,台灣是沒有人提。台灣只有「抱著祖國情懷」與「凡中必反」這兩種有情緒沒理智的人。

講白了,中國的貪污腐敗等等中國人的黑暗面大家都知道,因為同為華人的台灣也沒好到哪去。
但是中國的經濟成就是事實,他們爛歸爛,但是他們一定做對了什麼事情,才有今日之成就。

我認為,有智慧的經濟學家、法律人,更應該注意中國做對了什麼,而不是注意我們本來就懂的黑暗面。

to 弱智媒體

我沒有刪除你的留言,我只是沒有允許它出現。

原因有二:

1.你根本沒看完我的文章就留言。我文中內容已經說明,警察跑去管群眾拿什麼旗,是違憲違法的,你還跟我argue「….天橋上拿國旗是那裡違法?…..」之類的東西。

2.你的留言邏輯性太差,我重看了三次,還是對你的邏輯感覺驚奇。

基本上,明顯就是沒看完及看懂文章就發問的留言,我一概不允許刊出。我的長期讀者都知道我的規矩,我也聲明過好幾次了。

Dear 版主:

這篇文章寫得很精彩,掃除我不少疑惑,但我還是有些地方不大懂。你的意思是「對於非偶發性集會,許可制是合憲的,而所謂『許可』是指許可申請者可以用該種形式集會遊行,但不能過問其內容」是嗎?但如果我申請包圍晶華飯店抗議陳雲林結果被否決了,這樣我得重新再提出申請,譬如改成在飯店外200公尺抗議,才行嗎?還是我可以逕自跑去在200公尺外抗議?因為如果是前者,雖然警察只是否決掉我申請的形式,但實際上在我提出其他警察可以接受的版本之前我都是不能集會遊行的;如果是後者,那即使我還是跑去包圍晶華飯店,但警察可以再把我趕到200公尺外。

因為我不是學法律的,comments區一些較專業的討論看不大懂,希望這不是太笨的問題,謝謝!

大體來說,我覺得一本書叫做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這本書非常的精采,或許讀完以後多少可以對版主的想法脈絡有點領會。另外無謂的謾罵請不要來污染這個版面,我討厭看到民粹式和熱血式的發言,我寧可多看看這個Blog主人的文章。老實說,我覺得很多回應根本就是被熱血沖昏了頭,讀之回之徒然浪費時間。

岔題:暱稱是"弱智媒體",然後你說你的文章沒有謾罵也沒有人身攻擊…哎…

to 路人
「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這本書是David Friedman的著作,是很不錯的法律經濟分析的入門書籍。

這本書大學時我看得相當熟,不過David的想法跟他的父親,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Milton Friedman很大差異在於對於政府的看法、價格理論的掌握以及外部成本的處理。

我認為這三個點還是Milton更成熟,更讓我欣賞。因此如果有朋友看過David的作品,別忘了也看看他的父親的著作,我想會更全面。

當然,隨著我學得更多,我也不完全贊同Milton的一些觀點,但這是題外話了。

to localki

你的問題屬於比較實際操作面的,也很重要。

這部份有空我會去警察局問問,就先說說我想的(不是實際的,聽聽就好)

我認為你去警察局申請時,警察當下就會跟你說那邊可以,哪邊可能不行。路線應該怎麼調,警察當下就會跟你商量。

因此實際狀況應該不會像你說的那麼麻煩,只要你不抵死堅持要在禁制區裡面集會遊行,其實申請過程應該是簡單容易就能確定範圍的。

而一旦你跟警察說定,你要從哪走到哪,警察就會事先發出公告,說哪一天哪一時有遊行,會有交通管制(這種公告在台北街頭很常見)。
這部份就是我認為許可制或報備制差異不大的地方。因為有技巧的執行機關,可以弄得兩者毫無差異。
天真的法律人才會以為改了法條就改變一切,蠢到死。

你跟官方說好了遊行路線,結果到時違規跑出禁制區,我認為這部份就是公權力可以進來的地方。

但從頭到尾,集會遊行之人都沒有對受影響的非遊行人士支付侵權費用,這部份是我認為應該要付費,但是市場難以建立的部份。
也正因為如此,我才認為公權力適度引進是不得已卻可行的一個模式。

至於無聊的comment,看不懂就算了;這是法律人最可悲又無聊的一面。
怪不得他們,因為他們也只懂這個。

Dear 版主:

謝謝!你回答得很仔細。

許可制和報備制的差別在於:前者是警察說可以才可以,後者是警察沒說不可以就是可以。但後來想一想,就某一個版本而言,要麻可以要麻不可以,兩者其實只在於表達方式不同,如果警察有意見,不管什麼制都需要透過協商,實質上沒有太大不同。

果然精彩!從法律系畢業後就很久沒仔細看過這麼多攻防的文章了!
其實是今天收到一封老學長轉寄的批判本次學運文章,才知道有野草莓這個名詞!(不好意思,海外工作太久了,跟台灣有點脫節了!)上網查了些資料,無意間發現版大的文章!
基本上,理解與認可版大的觀點。
雖然我也認為言論自由是神聖與必須捍衛的基本自由。但並不代表其可以為所欲為!
所以非常激賞版大的付費理論!個人認為,除非參與其訴求所主張的有超過全台灣人口的50%,否則因該集會遊行而被影響日常生活的人必定是多數!因為少數人的方便與自由,而造成大多數人的不方便與不自由,付費本就是理所當然的啊!
應該很多人不知道在國外只要叫救護車或消防車是要收錢的吧?因為這在台灣是不可思議的!
但是因為個人或少數人的行為而造成社會成本的支出,使用者本來就是要付費的吧?不是嗎?

呵呵,我知道,所以我才會建議大家先從入門的開始看,至於格主推薦的Milton的作品,請問是否有中譯本?若無,請問是哪些文章或著作?煩請不吝告知。

目前市面上中譯本我知道的只有「Free to Choose(選擇的自由)」和Friedman與妻子的自傳。

Free to Choose原本是1980年代,Friedman在美國的電視上所製作的一系列經濟學入門節目,由這個經濟學史上最具辯才的大師親自授課。電視播出之後,Friedman另將節目腳本擴充寫成的一本書。

相當適合大眾入門,不過內容並不侷限在法律經濟分析上(應該說沒有太多法律經濟分析)。

不過,這種上天下海、大範圍的整體經濟思維著作,Friedman本人認為最滿意的作品是1960年代出版的「Capitalism and Freedom」。我目前也正在讀這本書,但是有沒有中譯本我就不清楚。
這本難度比Free to Choose高很多,畢竟目標讀者群完全不一樣。

另外我也推薦Hyake與Mises這兩位奧地利經濟學派大師的文章,了解什麼才是真正的自由主義。只是這兩位的中譯本我自己沒讀過也沒接觸過,所以可能讀者要自己找找。

集遊法問題很單純啊
1.保證金不合理,有任何形式的侵害行為(包刮道路損毀)都可以用民法求償,保證金門檻只能讓弱勢者無法發聲而已
2.只要不妨礙通行,在公共場所劃定禁制區違憲(但是通常被抗議的對象、官員通常都躲在行政機關等禁制區)
3.遊行集會要許可太可笑了,照理說必須提出申請只是要避免交通混亂而已,為了避免塞車限制集會自由有點扯,除了塞車和噪音,集會遊行並沒有啥影響啊

實在很難相信,在經歷最近泰國群眾運動霸佔機場,以及希臘街頭暴動之後,還有人天真的以為「除了塞車和噪音,集會遊行並沒有啥影響啊」

未免太不知世事

泰國、希臘已經超出集會遊行的範疇了
一個妨礙交通
另一個直接進行破壞
這些都已經有直接侵害的行為了
集會遊行不是革命啊
如果這樣還OK
那911不就也算集會遊行?我絕對相信那些劫匪在飛機上八成也在對乘客宣揚他們的理念
我覺得集會遊行不可以無限上綱,明定如何的限度內如何如何比較好。

你對「集會遊行」、「革命」的定義並不明確地了解。
建議你看看集會遊行法對其之定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泰國和希臘正在進行的,當然是「集會遊行」的一種形式。

但二者都不是革命,因為革命之目的是要透過暴力手段顛覆政體,建立一個新的政治體制。不僅僅是政黨輪替,而是要顛覆掉整個制度。
Oxford字典對revolution的定義即為:「a forcible overthrow of a government or social order in favor of a new 」

希臘目前除少數無政府主義主張之外,多數只是單純為了抗議警察殺害青少年;泰國群眾也沒有要顛覆掉泰國國王與內閣制度,而是要總理下台。

名詞定義要先抓準,否則法律上根本無法進行討論;經濟學上也是一樣。

911當然不屬於集會遊行,請回頭看我引的集會遊行定義。

而您的最後一句,正是目前集會遊行法在做的,卻也是愚蠢野草莓在反對的。
建議你先看過集會遊行法內容,以及世界上許多集會遊行相關案例,再進一步了解「言論自由」這個錯綜複雜的大難題,或許你就能知道你現在所知不足之處。

寫得太好了!
即使不懂法律和這次野草莓學運訴求是什麼的(前)一般上班族也學到很多.

其中版主的兩段話最令我激賞:
(1) ….卻只是因為學生、教授身分使得該活動就神聖不可批判,這才荒謬可笑到令人無法接受。
(2) 因此,在表達形式上為維護他人權益的一些管制舉措當然會應運而生;我無法接受一個失序的社會運動有其正當性說它手段是可接受的。

『集會遊行不可以無限上綱,明定如何的限度內如何如何比較好。』和野草莓反對的訴求好像有點差距
至少他們台面上提出的訴求沒看到反對在限度內如何如何
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2008/11/blog-post_7449.html
應該沒人反對集會遊行有失控失序的行為須要管制
但到目前為止我還不覺得目前的集會遊行法OK
是該修沒錯
撇開上揚唱片放挑釁性的音樂讓警方不得不亂找理由進去關音樂不說(雖然理由很爛)
以我為例
我好死不死住在國賓飯店隔壁59巷裡
下班回家外帶出外買晚餐都被盤查
好幾年前中山北路對面的蔡瑞月舞蹈社也在抗爭古蹟保存時
警方也是用集遊法強制驅離
而管制採取的標準就是因為集遊法模糊不清才讓警方有無限上綱的權利
也許警方在國賓飯店畫管制區合憲法吧
不過整個街區都是管制區大得有點誇張

但說真的
野草苺的學生其實很不用功
舉的例和說帖都蠻爛的
所以個人覺得到最後這個議題會被不用功的學運玩爛掉
修完的集遊法還是會很爛
而且即使沒有集遊法
行政機關還是有其他的濫理由來逼你就範
因為法的解釋一直是任警方在講的
這一招民進黨執政時也常常在用
愛不釋手

另外~~題外話
收集證據向警方提起訴訟這種事情以及修法
個人覺得以台灣的現狀
對立委和警察的信心極低
第1個對警方的公正性就沒多少人相信了
我也不相信有人會隨時準備收集證據帶著相機、攝影機、錄音筆
警方即使行為失當也是警政署的內部單位去調查
結果應該是石沉大海的機率會大得多
國賓飯店門口人行道常常違規停一堆黑頭車
個人往年還在唸書時下課閒閒還蠻常打電話去檢舉
剛好都沒有員警來處理
有也是來晃一下然後黑頭車出去繞一圈就又停回來了
只有1年有新聞報導
情形才有改善『幾個禮拜』
立委就不用講了
有認真修法嗎?每年都在年底會期結束前大清倉
當過立委助理的同學說
在立法院裡
最忙的是黨團辦公室要開記者會
其他時間每天都是在空轉

您的前2/3,我認為就是我文中所說,不管是審查制或報備制,執行機關都可以執行得分不出差異。
前者可以執行得像後者,後者可以執行得像前者。

法律不是定好了,就自己能夠運行。

野草莓在這點上的天真,到現在都沒看到改進。

管於對警察提出訴訟這點,我說的跟你說的並不一樣。

你舉的例子是走行政法相關案件,像是違規停車的舉發;但是我說的警察濫權,可以走行政法,也可以走刑法。後者可由當事人舉證,或是由檢察官介入辦案。並非走警政署的內部單位調查。

這部份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差異,請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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