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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強制降低最高利率限制,是拯救百姓亦或圖利地下錢莊?

看到新聞報導–信用卡 現金卡 大降息 上限擬12.5%–,搖頭之餘談談一些想法:

1.利率是一種價格,是「提早享受之代價」也是「投資報酬預期之代價」,二者為一體之兩面。

公司行號其實可以不用借錢買廠房、機器,他們可以等到自己的保留盈餘增加到一定程度時才出手購買。但為何要借錢為之?為了提早享受到新設備、廠房!

為什麼?可能經營者看到機會想提早卡位、可能經營者想藉此翻身,理由千百種。但均不脫其現象之本質,就是企業付出代價,提早享受。

個人消費金融也是一樣。CUGGI包、Coach、LV等名牌,消費者可以等自己慢慢存錢存夠了才下手,但為何要透過信用卡或現金卡的借款方式去買?不外乎為了提早享受。

同樣地,因為生病的家人、因為失業無收入、因為想創業卻苦無資金….等理由來借款,但是也均不脫「提早享受」之目的。

疾病傷害的急迫性,迫使借款人不得不提早預支未來收入,於此時此刻購買醫療服務;飢寒交迫,迫使借款人提早預支未來收入圖飽餐一頓。其本質都是提早享受,只是理由各有不同。

提早享受的需求形成,自然也會有「一時用不著那麼多資源」的人可以提供前者所需。而資源的稀缺性,使得需求者或供應者都會在各自的領域裡競爭以取得其所求。

這市場的均衡之點,也就是「利率」這個價格的形成之處。

2.我們了解了價格之形成來自於競爭,更要進一步知道:「價格不過是競爭在市場上的一種體現方式!
如果你在價格上不當限制,則競爭會轉向其它方向。因為資源的稀缺性,使得競爭永遠不會消失。競爭不消失,則會用各種方式去體現。

春節火車、高鐵一票難求,高速公路大塞車,都是沒讓三者使用價格隨著需求增加而提高價格所引起,使用者要如何去以價格以外的方式競爭以取得資源?三天三夜徹夜排隊、拉關係走後門、黃牛票、高速公路大塞車。

假如在春節期間,火車票每多收一百元,可以讓每節車廂人少掉10%,你願不願意付這筆錢?高速公路過路費每增加一倍,可以讓你旁邊一起塞的車子少掉5輛,你願不願意?

價格逐漸上調,自然有人會認為春節返鄉或出遊沒那麼重要,不值得每個收費站都被坑120元的回數票;但同時還是有人依然覺得返鄉出遊就是那麼重要,那麼有價值,願意出這筆錢。

競爭就由價格來決定,價高者得。每個人對於某項資源需求的強弱不同,也有所區分,讓資源落到「亟需」的人手上。

3.名目利率是由實質利率加上通貨膨脹預期以及風險所形成。

我在先前「金融風暴之我見(三)」已提過:

例如台灣民法規定「暴利行為」,規範法定孳息不可超過20%年息,顯然就是一個不知世事與經濟邏輯的愚蠢價格管制規定。而台灣的做消費金融的銀行怎麼幹?透過一堆奇怪的規費來規避這個價格管制。
風險過高的債務人想借錢怎麼辦?銀行礙於20%的利率上限,是不可能願意承擔額外風險借給這種人。這時候就是地下錢莊出來,收取遠遠超過20%的利息來彌補損失風險。
當有無知之人批判地下錢莊作收暴利之時,是否想過借錢者為何在正常金融管道借不到錢?如果你不給資金供給者夠高的收益可能,他又怎麼會願意借錢給一個很可能不還錢的對象?
考量風險因素之後,地下錢莊的「釘上釘」真的還是暴利?

早說過,價格管制只是讓大家付出更多成本,讓消費者的訊息成本墊高。我長期讀者這會兒又看一個自以為要保障人民,其實是殘害人民的法律舉措。

因此利率之釐定,是會依照債務人的條件之不同,而有所改變的。

國民黨的立委,賴士葆竟然說:「金管會太軟弱,現在利率快降到零,雙卡利率應該降才對。」顯然是頭腦不清到一個極致!虧他還自認財經立委,竟然連這基本道理都不懂?

利率快降到零,主要是銀行隔夜拆帳利率以及存款利率這兩項,而這兩項的借款人身分都是銀行本身–拆帳利率是銀行同業之間的資金調度利率;存款利率則是銀行跟存款人借錢的利率。

試問,是銀行還款能力高?還是信用卡刷暴、現金卡額度借滿、現在失業在家的民眾高?

現在立法院跑出來說要降低法定利率上限,這舉措本身就是一種價格管制。不當地對利率價格管制,其結果只是讓競爭轉往非價格方式去走。像是銀行會巧立一堆名目來收規費。

假若連此都禁止,銀行方發現發卡無利可圖,自然會減少信用卡、現金卡的供應量;短期資金有所需求的人,不能透過銀行管道借錢,不會因為「借不到錢就不需要錢」,他們只會轉往地下錢莊去。

是法律逼迫人民去地下錢莊的啊!是立委豬公們啊!

4.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這邊說一下法律觀念:「無請求權」並非沒有債權。錯了!債權還是存在的。債務人還款超過利息20%的部份,且是你們借貸契約事先約定合意的,那麼債權人收受超過部分的價金一樣是「有法律上之理由」,不會構成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27年上字3267號判決可供參照: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其約定為無效,則債權人對於未超過部分,及依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仍非無請求權。上訴人謂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時,與利率未經約定無異,應依週年百分之五之法定利率計算利息,殊非有據。

言歸正傳。可惜的是,民法205條只在法庭上有效!

換句話說,地下錢莊假如收取高於法定的,假設,12%的利率,那多出來的部分要如何收回?肯定是不會透過司法制度,因為法院的強制執行不會讓你拿超過法定利率。但是收取超過部分又是依法有據的,則地下錢莊最簡單的作法就是透過私刑、騷擾當事人、恐嚇….等方式。

甚至我們也可以說,為何現在銀行轉賣債務出去或是委託收款的債務處理公司,多半要走這種違法手段?假如台灣的司法體制是個有效率的產權維護制度,則想當然耳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會比冒著違法風險天天去騷擾、站崗來得輕鬆愉快、物美價廉。

為何不?因為台灣司法系統效率不彰,官司打起來往往天荒地老;加上民法已經規定,超過20%的利率債權人沒有請求權。

對債權人來說,走司法途徑不能全部實現其債權時,他就因此不討債了嗎?採菊東籬下,悠然放過債務人了嗎?

本文開宗明義就點明了經濟學最基本的法則:競爭無所不在,價格只是呈現的一種方式!

只要能討回來的利息,甚至只要討回來的本金,大於可能得付出的討債成本,就有人願意冒著違法風險去幹那些狗屁倒灶之事。

但這一切渾帳事是誰促使其發生的?是那些口口聲聲愛民如子的政客搞出來的啊!

沒有足夠的知識,只憑一股善意、好心的行為,往往只是災難的開始。更甭提善意的表面背後要是不堪入目時,又是怎樣了。
過去我寫過兩篇談歷史故事文章,僅供參考:

是非不分乃正常;大是大非只是蠢(上)
是非不分乃正常;大是大非只是蠢(下)

6 replies on “強制降低最高利率限制,是拯救百姓亦或圖利地下錢莊?”

沒辦法,腦殘官員只有短期討好政策,沒有長期政策。

不過有空的話,不曉得張先生會不會寫一篇你理想中的經濟政策呢?

謝謝,不過不會,因為一來我沒這種能力(我可能自己過陣子又覺得現在想的不對了);二來我也認為這種東西不存在。

抱歉請教一下,政府儲備公糧(稻米),固然有戰備、安全等其他考量,但也有阻絕糧商哄抬售價的作用(政府儲糧最多)。請教這是否也是一種價格管制?又這樣的價格管制,最終對民眾是利?還是弊?

好幾個觀念我以前在「糧食危機存在乎?」這系列文章已經談過,建議可以先看看

提醒應該要注意的:

1.「哄抬價格」這件事可能存在嗎?要如何存在?沒有政府公權力的背後支持,商人有本事憑自己哄抬價格嗎?

2.今年新產出的新米,跟軍隊裡已經囤積3年以上的舊米,是同一種東西嗎?是在同一種市場上競爭嗎?後者對於前者有多少的價格或需求上的影響力?

3.什麼是價格管制?透過買賣,可以價格管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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