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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從「殺很大」談言論自由

有人說,從「殺很大」這個無釐頭的廣告開始,越來越多電玩廣告強調女生的大奶。

其實我的印象裡,更早的「家具展」系列廣告,就已經找了唐林在鏡頭前晃奶了。

結果一些自以為道德比別人清高的婦運團體,與笨到隨之起舞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竟然跑出來說是:「…畫面有性暗示與挑逗、物化女性…」而打算開罰。

在進入本文內容之前,我想請各位先回頭看小弟過去寫過一篇「野草莓學運的荒謬與可笑」,內容提到根據大法官會議第445號解釋 — 政府在干涉人民的言論自由時,大法官畫下「形式vs.內容」之間的一條界線。言論表現手段屬於形式,該形式可能造成其他人自由受影響時,政府可以在條件內介入;但人民言論表現之內容,政府在多數情況下均不得干涉。

NCC是不是越界了?我認為是。NCC所依據的衛星廣播電視法這部份有沒有可能違憲?我認為有(一部分理由請見下文)。

以上是簡單的法律觀念,接下來進入正題,從經濟學角度談言論自由。我打算從廣告談到婦運團體的價值觀主張,最後談到范蘭欽,這三者背後有著有趣的共同點。

一.帶「性暗示」的廣告哪裡不好?誰來承擔負面效果?

電視上的性暗示廣告,被指稱為「物化女性」,可是,什麼又是「物化女性」?如何定義?由誰來定義?
如果說物化女性是不被允許的,那麼物化男性呢?
許多小說、偶像劇、猛男秀….等,也多半帶著物化男性的色彩,這些婦女團體還是抱持一樣的評斷標準嗎?

這邊我們從經濟學角度來切入言論自由這個命題,我相信多數台灣的法律學者根本沒有這方面的概念,因此如果有法律系的同學看了,考試千萬別寫。

在廣告裡將商品與性慾做結合,並非最近才有,也非台灣商人粗俗的手法。事實上中外千百年來的歷史,始終有這種將性與商品或理論做結合,以利於行銷或推廣的行為。

例如戰國策裡,就有一位后妃用性交姿勢之不同,來解釋軍隊作戰應採取之陣行:單點突破女人比較吃不消,軍隊進攻應該也一樣。

先不管廣告主推出的廣告內容是如何粗俗低下或高雅脫俗。我們要先思考的是:

廣告主花錢打廣告,目的為何?不外乎想促銷其產品,使其廣為人知並能造成熱賣。

廣為人知並不難,Virgin集團的Richard Branson就是箇中好手。但眾所皆知到暢銷熱賣之間的鴻溝,並非那麼容易跨越。

許多失敗的廣告,不僅沒有幫助產品之銷售,甚至有反效果。亦即,廣告主花錢打廣告,在走偏鋒希冀引起注意與避免極端引起負面效果之間,是需要冒著風險去拿捏的。
這個風險的實現,會直接反應在商品的銷售,也就是廣告主的財富(wealth)之上。

客觀來說,這些「性暗示廣告」背後,其實廣告主的言論自由與他自身的財產是有相當程度的連結。這樣的言論,在自由開放的言論市場裡不受青睞或引起反感時,廣告主要承擔一定的財產風險。

既然廣告主自己拿著財產賭明天,則經濟學觀點裡多半認為廣告主會盡量在其能力範圍內有效率地去運用其權利。這對買方、賣方多半是利多於弊。

另一方面,廣告主之所以會透過性暗示來推銷其產品,難道純粹是因為廣告主、廣告提案人本身豬哥本性?還是因為觀眾喜歡?如果多數觀眾就是這種品味,市場怎麼可能不提供這樣的產品?
反之,如果市場消費者一個個都是正襟危坐的柳下惠,則提出這種廣告的商人根本就是自己找死!他們難道會蠢到跟自己荷包過不去?

回到憲法層次,如果言論發表者已經用財產在為其言論負某種程度的責任時,其他多餘的法律手段介入,似乎都違反了憲法的「比例原則」。這也是為什麼一開頭我就表明,我認為NCC的舉措以及相關法令可能違憲。

有趣的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拿財產出來「搏輸贏」的婦女、家長社運團體,反而聲音最大、最哭夭,何解呢?

二.婦女家長團體為何反對「物化女性」?

經濟學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即「競爭(competition)」,而競爭之緣由來自於「稀缺(scarcity)」。

但怎麼樣競爭?或者說,競爭會怎樣進行,其背後多半存在一套或多套競爭標準,而這就是我們在思考問題時一個很重要的前提侷限條件。

經濟學認為,當一種或多種競爭標準被選擇之後,則參與者都會在裡面試著最大化自己的總體利益。

比方說,高級餐廳裡可能客人偏好單點自己喜愛的菜色,盡可能物有所值地吃到剛剛好,而不留剩菜。同時也會避免點吃不完的套餐。
但在吃到飽的自助餐廳裡,客人則多半會盡量多吃多嘗試,那些沒把握好吃與否的菜色也都勇敢挑戰看看。

二者之不同,在於競爭準則不同。前者每道菜都跟客人得付出的邊際成本連結;後者則是只有一筆沉沒成本(人頭價),付了錢之後能吃越多,就賺越多(亦即租值越大)。

在婚姻市場、性相關市場(如酒店、阻街女郎、成人影片或遊戲)裡,訴求服務出售者(男女均可能)的青春肉體、性感體態、G奶、肌肉、英俊瀟灑亦或沉魚落雁,甚至更進一步訴求男性的才華、鈔票、資產,女人的貞操、純潔、幫夫運,都是真實世界常見的擇偶標準。

也就是說,在男女雙方各自採取了一些擇偶標準之後,這些標準也自然成為競爭的標準;為了取得美嬌娘、為了覓得好夫婿、為了生意興隆,無論男女都會在這樣的競爭標準之下想盡辦法讓自己能夠脫穎而出。

出神入化的化妝術、脫胎換骨的整型手術、不實用的跑車、擺明敲男人竹槓的情人節大餐….這些手段就會被採用。

這就像如果進入大學的標準是由國文、數學、英文、物理、化學、歷史、地理等科目的某一次考試總成績來決定,則學子就會將時間浪費在背誦這些對未來就業可能沒啥幫助的知識上。

相對地,假設有個天生的機械天才,十歲就能自己拆開修理汽車引擎,也精通車床、工業模具,但只要他不能搞定這場考試,他就永遠不會是台大機械系的高材生。

不過在經濟學「自私的假設」之下,一個標準被選定了,不見得人人都會去遵守。通常會有兩種表現:一者嘗試鑽制度漏洞,另一者則是跳出來反對或試圖推翻該制度。

一如民進黨曾經黨內初選時採納「電話民調」。就有候選人一次辦了數千、數萬隻室內電話,拉到同一間辦公室裡,以拉高自己的民調數字,這就是一種作弊方式。

台灣律師司法官考試也是個詭異的怪物。這個考試其實考不出多少學生真正從事法律工作的實力,倒是養肥了不少有權力出題的教授(因為他們寫的教科書肯定大賣)。許多學生耗費幾年甚至十幾年青春,在背誦各家學說之上,變成沒有思考能力的一條狗。

學生們反對這個錄取率低得離譜的證照制度,可是考上的既得利益者卻未見幾個出聲反對這個曾經荼毒他們的制度。

上述那位機械天才,自然也很可能就會試著在聯考(或學測)時作弊,亦或者,大力抨擊反對聯考制度。

回過頭來,當社會以「年輕貌美」為評斷「性魅力」的主要標準時,什麼樣的人會是這個標準底下的後段班?想必是那些年老色衰亦或長相愛國,相貌自動讓眾男士進入「思無欲」境界的姑娘們。

從經濟誘因角度來看,這些婚姻市場、性交易市場上後段班的人,是不是最有誘因去抨擊、反對這樣的競爭準則?

所以這些婦女團體反對「物化女性」,其目的或原因會不會是……..?剩下的留待讀者自己思考囉!

三.進一步談談「范蘭欽」

范蘭欽的文章我只看過一篇,是關於台灣與賴比瑞亞外交內幕的評論。我個人覺得還不錯,有興趣的朋友自行看看。(連結在此

但我們先不管范蘭欽的文章內容,就假設有個政府官員私下文章言論真的如媒體描述的那樣充滿族群歧視、叛國不堪,那麼政府公權力是否可以介入?

我認為可以。

因為在公務員體制的保護傘下,假若公務員的雇主,亦即政府,都不介入的話,則公務員的言論和其自身的財產權是完全分離,是沒有「鉤」的。這顯然跟麻將廣告主拿廣告賭業績是不一樣的情況。

會不會違反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45號?

我以為不會。

原因在於,大法官在政府處理人民的表現自由上,將界限畫在「形式與內容」之間。但是卻沒有談到表現者該如何謂自身言論內容負責的問題。也就是說,大法官表示政府不可以隨便管制人民言論內容,並不表示大法官認為人民毋須為自身言論負責。

「言論自由」並非「言論免責」

該如何負責?

言論自由跟產權利益的連結會是個很不錯的方式。經濟原則上的推演也可證明這會是個有效率的方式。

但難度在於不是每一種言論、表現,發言者的言論都會跟他們的財產權有所連結。

因此我們的刑法裡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來將二者掛上鉤。

可是這兩種罪責,都是以侵害「個人法益」為前提。我們的刑法並不存在以「言論內容侵害社會法益」為處罰對象的相關罪責。因此有官員針對群體做侵害性言論時,其實刑罰是沒有空間介入的。

事實上我也認為,刑法不應該在這種事情上介入;因為這樣也過度擴張政府的刑罰權,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我偏向,政府身為雇主,本來就有權針對雇員損害雇主權益的言論,做出是否要終結「僱傭契約」的決定。這部份我是相當反對僅僅因為雇員身分是「公務員」,就有不同於一般公司行號與員工之間的勞資關係的邏輯推論。

公司雇員要公開提出不利於公司利益的言論時,本來就得冒著失去工作、薪資、退休金以及其他公司不願聘僱如此之人的風險。你可以將公司不堪的黑暗面公諸於世,大義滅親;你的公司也可以將這樣的員工辭退。這才叫武器平等!

許多法律學者談起言論自由時就忘了武器平等原則,更忘了「天下沒有白吃午餐」的基本經濟學原則。

既要員工可以爆料,又要公司繼續無條件聘請該名員工,簡直鬼扯!
這種法律學者風涼話很會說,當有一天自己當上老闆時就全不是那麼一回事。專攻勞動法規、口口聲聲為工運的法學教授不尊重工讀生應得收入的狗屁之事,小弟我就親身經歷過。

那仰人鼻息的員工怎麼辦?活該沒有言論自由?
錯了,在無關工作方面員工是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公司根本管不著。但雙方利益攸關的部份,本來就應該有所連結,才能對彼此均有牽制。否則員工豈不是可以在對待遇不滿時就隨意爆料造謠,以作為薪資談判的籌碼?

要有100%的言論自由?請先自己有100%的經濟獨立。

順道一提,我也不認為「筆名」是個可以讓自己對自身言論免責的好藉口。這是狗屁不通的小孬孬式藉口。

12 replies on “從「殺很大」談言論自由”

每次看版主的文章都有種驚喜的感覺,給了我很多不同的思考路線,這篇在男性物化和既得利益者這二點上,我認為寫的很好,希望版主有空多發文來激發我們的思路

關於婦女家長團體那個,我想提另一種意見:

這些團體更在意的是小孩,他們不願意小孩接受這方面的資訊.
問題在於他們的手段是呼籲公權力介入,趕盡殺絕.
如此卻間接否定了成年人有自行判斷的能力.
管制的結果,最後是限制了毋須限制的人,保護不到原來要保護的人.

說到這種想法我昨天跟一個朋友談到美國的網路言論自由問題–child porn(兒童色情)問題時,有談論到美國法官的意見。

美國有法官認為,如果我們只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不接觸到色情訊息,而全面禁止、封鎖色情資訊,其實另一方面,也是侵害了有權並想要接收色情訊息的人的言論自由!
例如20幾歲的單身成年人。

而美國法與台灣法均認為,言論自由同時包含「消極」與「積極」兩個層面。

消極的言論自由,即:人民有接收或拒絕接收某些資訊的自由。

當你為了保障某些人,而採用的手段會影響其他人自由時,其實都應該要通過違憲審查的。

這個觀點我認為有點老生常談,因此沒寫在文章裡。本文放的,我希望是比較有「新意」的 🙂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真的那麼天真無知?亦或這些自以為是的提供「善良純真資訊」的舉措真的是保護未成年人?

我都持否定立場。

比方說:小學、中學老師常常要學生讀好書,但我打從中學就開始主張,好書爛書,甚至壞書都應該要讀,不然怎麼知道好書好在哪?壞書壞在哪?沒有這種分辨能力,豈不是脫離老師的保護就一無是處?或者反過來,不這樣,哪知道老師的品味是不是有問題?

社會本身便是由人群共識所形成的,所謂「絕對公正的規則」,本質上只能說是「具有高度共識」想法。我的意思是,只要有組織產生,就需要建立個規矩來預防突發事件。建立規矩,就必須形成共識。共識必然會有其侷限性,但多數的共識是符合群體利益的。

比方說作者文中提到的機械天才案例,儘管舊制度無法讓那位天才入學,但社會大眾認為這樣的制度能在篩選適合學生與防止弊端的trade-off中取得平衡。或許這樣篩選學生的命中率是15%,但納稅人滿意這項規則,制度便建立出來了。

最後問題回到:「沒有這些規則的後果(or 建立新規則的價值),是否真如那些政治人物(社會團體、精神領袖……)所說的那麼重要?」還有,「是否存在一個更令大家滿意的制度?」

而且我們必須注意到,所謂「好的制度」都是人們所「認為」的。盡然要借某種工具來決定;就必須先行確認這項工具是否「真實地」存在 – 這就成為一個哲學問題了。

比較實際的說。生物要繁衍後代,本身便需要相互連結的行為。既然我們不是無政府主義者,就必須在這樣的調色盤中調出大家最喜歡的顏色。無奈的是,大家喜歡的顏色都不太一樣。所以我們又得犧牲一部份人的權利。

我們都知道成年不是具備公民能力得充分條件。於是基於讓制度健全,下修投票權的年齡到具有「讀完選舉公報的歲數」,據專家指出大部份的人類在16歲半時就能讀完(胡謅的),於是修法至16歲半。但我女兒天資過人,16歲3個月就能讀完了。據此,我要求政府修法成「經過閱讀測驗」才能投票。於是大家為了投票開始在學校學習作答技巧。抑或是測驗本身便有侷限,就像大家對考試制度有所批評一般。

追求一個普世價值是如此困難,更何況要想出一個解決問題的通解。所謂的改革(教改、司改….)都是為了要讓制度更好。但面對動態的社會環境,我們的努力是否能追上世界更迭的速度,進而達成「完美共識」呢?這就是人類追尋的終極目標。

婦女/家長/社運團體為何反對物化, 是可以找出經濟學意味的解釋,
但遠不及「位於婚姻市場、性交易市場上的後段班者的反對誘因」那麼複雜.

其實婦女/家長/社運團體的反對誘因, 只不過是:
一方面自我感覺糟透地以為女演員在電視上晃動乳房, 時代就會倒退幾十年;
另一方面自我感覺良好地以為自己在媒體上發聲抨擊, 時代就會進步幾百年;
….如此罷了,
他們對於此種買空賣空交易市場的白日夢有多大, 誘因就有多大.
(一同出來反對的政客們的理由就更單純了, 不過買空賣空的白日夢的本質是一樣的)

性交易市場嘛…從未投入也根本不想投入的人佔大多數;
婚姻市場嘛…一般來說每人的生涯交易量太低,供需之間關係又太過複雜,消費者對商品客制化要求一方面很深,一方面卻能不斷地應變與妥協(畢竟消費者自己同時也是商品),個別的標準在不同的消費者之間,往往呈現出兩極化的評價:對A來說的後段班對B來說卻是前段班的例子層出不窮…

…總之拿這兩者來諷刺那些一輩子不會投入性交易市場的已婚/不再婚/不婚的婦女/家長/社運團體成員, 根本打不到痛處—只有在諸如「被打壞心情的宅男的怨念與反撲」等等(又是個買空賣空交易市場)之中, 才有讓人去津津樂道的誘因.

還有「物化」一詞並沒有元毓兄文章中提的那麼「廣義」 .
那些對女性主義,兩性平權等等一知半解的婦女/家長/社運團體,
不是常常拿雞毛當令箭, 就是把該慎重使用的令箭玩成了無足輕重的雞毛..
可以的話盡量不要針對他們信手拈來的名詞去長篇大論:
把一等建材與精良工程, 浪費在不入流的地基上頭是很可惜的.

先撇開老是讓政治力凌駕專業的NCC講的官話,
以及總是一知半解或別有用心的婦女/家長/社運團體的哭夭,
這裡有一篇對『物化』寫得淺顯易懂、又不失嚴謹態度的文章,
除了解釋之外,也交代了歷史演變:

【色情文化與情色文化 – 何春蕤】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deviant/Pornography/sex01.pdf(有關『物化』的內容主要位於從第三頁後半到第四頁前半)

摘錄其中較未因歷史演變而不同的概念如下:
> …當人們面對這樣的「物化─商品化」的實際過程時,
> 看不出來這個過程依賴著社會分工的特定形式,
> 而以為是物本身的特質導致了商品化的過程,
> 這樣的錯誤認知就是「物化」…

另外位於第二頁的一段話,也相當程度地描寫了婦女/家長/社運團體向來的心態:
> …出於這些考量的反色情論述因此經常建基於一種帶有強烈階級、
> 性別、年齡假設的「保護主義」立場…
> …有關色情的論述專注於監控及限制色情材料的展示及擴散管道,
> 對色情材料本身的內容則鮮少分析,只是嚴厲的假設它們淫穢不當,
> 不能讓道德感脆弱的人觀看而已…
> …保護主義的立場總是把自己放在優勢、關懷、施恩的位置上,
> 以自己的判定來籠罩弱勢者的生命…

* * * * *

『物化女性』之所以被女性主義所強調、批判、反對、充分宣導教育以期望多數人自我制約…的理由,
從元毓兄的這篇文章也可以感受到:一但讓『物化女性』引導了論述(無論是反對還是反反對),常常就不由自主地被侷限在性服務與長期飯票市場,而難以擴及其他領域。

而當試圖在肉慾的說項之外找其他的說項以便進一步申論下去時,又立刻出現諸如以下的老套劇情橋段:
看看男性的才華、金錢、資產…等等……很好,只要男性積極地向各類型市場(教育、就業、投資…等)進行交易便可望累積﹔
看看女性的純潔、貞操、幫夫運…等等……咦?!卻怎麼淨是些『市場缺席』的呢?淨是些女性無法靠市場交易再賺回的呢?

-- 如同不是以打蠢蛋為樂為業的元毓兄,會對於一而再再而三地向蠢蛋們的解釋基礎法律與經濟學觀念…而漸感不耐煩一般,
研究女性主義的學者們(非指那些著上女性主義色彩卻沒有真正理解的婦女/家長/社運團體)除非教通識教育,早也不太愛重複論述類似以上的這些東西了,
因為那早也是「老生常談」「老狗玩不出新把戲」「猴子們怎麼翻也翻不出如來掌心」,畢竟他們也不是婦女家長社運團體,可以單靠批人罵人為樂為業。

* * * * *

在過去人口規模小、資訊處理能力落後、科技與醫學不發達的時代,兩性的差別待遇社會有其形成背景與合理性:
例如為抑制近親繁殖機率來避免民族滅種,以處女膜的生物特徵發展出來的女性貞操道德觀,是成本相對低廉的訊息費用…﹔
例如鍛鍊男性體力成本效益遠高於鍛鍊女性的體力,利用女性的資源照料男性體力的成本效益遠高於利用男性的資源…﹔
例如在被斷絕於絕大多數主力經濟活動之外的現實下,再讓女性受教育也只是徒增女性族群自己在宮廷或大宅門內惡性鬥爭而造成淨損的機會與損害程度,所以乾脆定出「女子無才便是德」的教條…等等…

…當人類的社會規模與文明程度進化到一定程度後,
需高度智力與專業分工而低度體能依賴的工作成為經濟活動的主力,肌肉氣力不再是牽引經濟活動的火車頭…
曾經為了提昇競爭優勢而逐步打造的兩性差別待遇社會裡頭的制度與觀念與習性,
若繼續地沿襲下去,反而變成大幅削弱整體競爭力的窒礙(也許具有合格素質的比例統計出來真的是略低一些,但一開頭就放棄開發近50%的總人口絕對不划算)…不需要女人主動出來吵,即使掌握權力但仍能專業判斷的男性們自己就會察覺得到。
(當然對於有天然資源跟宗教因素等存在的族群,或許短時間還面臨不到以上的考驗)

實際上用經濟學角看待度女性主義的批判『物化女性』的舉動,
也會發現到與元毓兄在這裡一向批評的價格管制、使資源錯置於低效率的生產與營運…的類似動機。
-- 對『物化女性』進行重點打擊,之於人類社會的積極目的,
是使全體女性人力資源避免都僅侷限於經濟效益有限的性慾發洩工具、住家維護工具、生養後代工具…等等,有選擇投入(包含性服務市場、長期飯票市場在內的)各式各樣的市場的自由,而不再只有性服務市場、長期飯票市場可選﹔
是使全體人類看待與對待女性人力資源時,能消弭許多與性服務、長期飯票糾葛不清的偏見,以降低因而錯置資源、誤導培育方針、遭受報復襲擊…等現象,提昇運用效益。

* * * * *

以上,也是『物化男性』相對起來被女性主義強調、批判、反對、充分宣導教育以期望多數人自我制約…的程度,遠遠低於『物化女性』的主要理由(那些欠缺思考能力只能拾人牙慧的婦女/家長/社運團體當然就別期望會有出人意表的表現了)。
『物化男性』的歷史相對起來短暫,因此能自然地收編為男性的眾多選擇自由之一,截然不同女性方面的長久以來被侷限的僅有選擇﹔
『物化男性』使男性的人力資源在其他交易市場中遭遇誤導與錯置的程度與幅度也極為輕微,無法與歷史悠久的『物化女性』相提並論。

-- 拿『物化男性』與『物化女性』等同其觀,
頗有類似元毓兄常掛在嘴邊的『弄錯了侷限條件』的感覺。

感覺不出女性主義對於自己的立即直接利益的人們,在面對女性主義的名詞與言論時,往往有個習慣:
喜歡把其中用於兩性差別待遇的名詞,直接男女關鍵字代換後就提出異議,打斷別人的發言之餘也打斷了自己的思維進化…

類似自然科學領域裡固然有正負電荷、南北磁極等等,卻也有重力、時間等等單向性(至少迄今為止尚未發覺反重力與時光倒流的證據)的事物一般,
性/別的問題也是如此,一部份可以互換,一部份沒辦法。

舉個例子或許可以體會:若要模仿元毓兄這篇文章一般,
寫一篇針對那些…批評演猛男秀的各個頭腦簡單四肢發達,穿名牌開跑車買豪宅吊馬子的各個是紈褲子弟大草包,物化男性給女人建立錯誤價值觀…的男人,諷刺他們是性交易市場跟婚姻市場的後段班…
……便可發現絲毫達不到與元毓兄的這篇文章的同等效果。

* * * * *

最後補充一下:被元毓兄用來破題的『殺很大』,
實際上NCC並沒有意見,是其他的廣告被口頭糾正 -- 而且最後都沒有實際的處罰。

殺很大不處分,舒舒及麻將爆乳廣告NCC要求改正
http://dailynews.sina.com/bg/tw/twlocal/bcc/20090506/0305233962.html

舒舒「預言Online」20秒一刀未剪完整版CF

舒舒「預言Online」5秒

被禁播的發達麻將廣告小艾篇-角色扮演可愛親純學生妹

單從報導來看,似乎『殺很大』這支廣告本來是沒有在被NCC所點名的名單之內…
只是因為媒體之前先捧紅了演『殺很大』的廣告演員,媒體之後又吵熱了「東施效顰的業者惹火社運團體,社運團體惹火了宅男們」的蜘蛛網銅鈴眼式橋段,使得最後NCC非得也把『殺很大』拿進來討論不可。

這些日子以來,
三番兩次聽到『殺很大』的女主角與經紀公司表示不願再抖奶的新聞(媒體多半朝患了大頭症的方向炒作),
似乎女人自己對於「位於性交易市場與婚姻市場的前段班」這點,倒是遠不如男人們的自我感覺之中來得良好。

to Vocalist

謝謝你寫了很長一篇,不過有些地方老實說我看不懂。
並非看不懂你要表達的東西,而是你所說的東西的內涵,我覺得太模糊了。

另一方面,從人類歷史來看,女性是否一直都被侷限在「性慾發洩工具、住家維護工具、生養後代工具」上。

我很懷疑這樣的歷史論調。我認為這邊要考證的東西還很多,這個結論未免得之太快(雖然我知道很多人都先入為主地持這種論調)

因為長久以來,鄉下農人社會,女性一向是重要生產力的一部分,跟男人無異,這是事實。

最大的差異在於私有產權安排上,跟現代工商業社會不同。

但即便在當代,不同行業間的男女資源安排制度也有極大的差異。

我相信在舊中國,官宦人家的女人或許角色就很侷限,但在鄉村應該不盡然如此。
我看過的一些明代司法史案件資料,也是這樣。

當然這方面我不是專家,我只是提出我的疑問。

一個壓抑女性生產力的社會是愚蠢的,因為這樣等於是平白浪費將近一半人口的生產力。
但同樣的,主張同工同酬的女權運動者也是愚蠢的,因為「同工」根本是個無法運作的標準;而對雇主來說,女性雇員潛在的風險在訊息有限的情形之下,推定高於男性,這是比較保險的作法。這也是為什麼女性職工薪資可能低於男性的主要原因。

這個雇主可能是男的是女的,但對女性職工薪資問題的結果都會一樣的。因為侷限條件就是那樣。
這是題外話,就不多說了。

也謝謝元毓兄的回應。

同時也藉此機會,感謝長久以來從元毓兄的有關經濟、法律、web2.0迷思…等相關文章所獲得的助益:或是增長了見聞,或是具體化了原本深藏於心卻未試圖以言語筆墨形容的感受。

另外由於跟「『阿婆有保佑』不出門,『阿婆沒保佑』傳千里」的效應相當的理由,以致於一發表留言便呈現出一幅彷彿來者不善的模樣,也順道致上歉意 m(_ _)m

1.
方便的話,可否更清晰地指出我所說的東西的內涵的模糊之所在,做為這邊改進往後為文的參考:老實說元毓兄的回覆對於我來說,內涵同樣也很模糊。

2.
或許「從人類歷史來看,女性是否一直都被侷限在『性慾發洩工具、住家維護工具、生養後代工具』」這個疑問本身,需要更多的考證;

不過若單以提出「因為長久以來,鄉下農人社會,女性一向是重要生產力的一部分,跟男人無異」這點,其實並沒有足夠的力量來質疑前面的說法是「先入為主的印象下的論調」,做為驅使再回頭考證之的原動力。

要不然,像是「斯巴達的奴隸一直是斯巴達經濟的重要生產力,因此奴隸面臨的種種侷限都是先入為主的論調,該被懷疑」之類的說法,就會照著元毓兄所講的模式一一地冒出來。

「女性一向是重要生產力的一部分」與「女性一直都被侷限在性慾發洩/住家維護/生養後代工具的處境」,兩者不是不可能並存的 -- 就『性慾發洩/住家維護/生養後代工具』利用之餘的剩餘價值再利用後所呈現的結果,不見得會達不到學理研究之中得以做出『重要』結論的標準。

若回頭看元毓兄的『從「殺很大」談言論自由』的主文,亦可發覺:即使深知「鄉下農人社會中,女性一向是重要生產力的一部分」的元毓兄,也同樣擺脫不開被元毓兄謂為是先入為主論調的「女性一直都被侷限在『性慾發洩/住家維護/生養後代工具』的處境」的思考模式:在設想評估女人在婚姻市場的競爭標準時,想像不到才華、鈔票、資產,而是貞操、純潔、幫夫運…

除非那「重要生產力的一部分」可以成為獨立且具有一定實力的市場供給層面(可直接交換通貨,並且交換而得的通貨足以購買一切其他無法自力取得的生活所需),才有助於突破「女性一直『都被侷限在』性慾發洩/住家維護/生養後代工具的處境」的先入為主印象。
-- 簡言之,光提出生產力的『重要性』並不足以突破侷限,要提出生產力的『獨立交易實力』才是足夠的:要否定被前三項所侷限,不光是舉出第四項,且還要是這第四項有機會擺脫前三項成為唯一的一項,或者是前三項反而是依附著這第四項而生。

所以有關私有產權安排,我因此會認為既是原因也是結果:
 過去的某種私有產權安排固然使女性的勞動力的實力打壓,
 過去女性勞動力本質上的實力便無力衝撞框架,亦造成私有產權過去一直以某種方式來安排。

by the way,「性慾發洩工具、住家維護工具、生養後代工具」的『重要』更不在話下,不然就不會連女人都喊著 I want a wife 了
(註:一篇著名的女性主義散文,http://www.columbia.edu/~sss31/rainbow/wife.html)。
……『重要』與否,跟人與人之間因相互的「追求自利」而衝突磨合最後妥協出來的最佳趨向,其實並不見得有關不是?!

3.
雖然個人長久以來心底也對於「同工同酬」不以為然,不過由於受到個人經歷的缺乏(從事薪資議價彈性比較高、非倚賴純勞力與制式技術等等容易論工計酬…的行業),加上既得利益(與同事們相比…年平均下來概估等酬少勞的機率似乎比等酬多勞的來得高)等的侷限,自覺比較沒有立場站出來說「同工同酬」是愚蠢的便是 ^^;

不清楚元毓兄所指的愚蠢的女權團體是哪些…
不過看倡議「同工同酬」的那些人所說的…發覺並不見得不了解「同工的難以評量」與「性別化分工導致不同工」的部分,與讓元毓兄覺得愚蠢的印象不同:
 (請關鍵字搜尋:她們的真正平等工作權 同工同酬到同值同酬的意義)
 (註:由於原文有比較特別的copyright聲明,這裡就不再做 hyperlink 了)

我想:先觀察他們究竟打算以「同工同酬」名義挾持立法權力與行政資源弄出什麼具體的東西,再來決定該不該批評,會比較恰當。

至於雇主方面…
 究竟是雇主因為很有經濟學sense地可以在訊息不足的情況下,推算僱用女性時的風險的高度,從而定出差別薪資給付率?!
 還是雇主只是基於更為純粹的「自利」動機,因為看大家都用較低薪資給付率僱用女人,而覺得如果我不跟著這麼做,競爭不過別人的風險比較高?!

…坦白說,後者對我而言有比較高的說服力。前者也差不多是那種並非看不懂所要表達的東西,但內涵太模糊…的說法:
什麼風險是的確直接由受僱者的性別而來?且是金錢損失性的,且可以靠平常給所有女工的薪資摳下來的預備金來弭平(且摳下來的方式不僅僅是不上工的時候不給錢,同時還是平常上了工給的就不多)?然後又不會因為以這種名義摳這些錢反而造成其他金錢性風險,結果最後算一算還是淨虧損?…

相對的,追求成本效益的最佳化簡單易懂,相信絕對是對雇主而言比較直覺的一方。
-- 當然,各男女性雇主也絕對樂於拿前者的說法來做為專業背書:『你看你看專家都這麼說了,所以我就說嘛僱用女人很麻煩的啊…blah…blah…所以要我多給點薪水?!門都沒有!』

-- 某個風險存在於是以性別為理由弄出一些降低的做法,與性別本身就是風險以至於需要弄出一些做法來降低,兩者的內涵是不同的。

另外,或許「同工同酬」實踐困難,但驅動「同工同酬」的力量…從別的角度想想的話似乎也不見得是件壞事:
 『僱女工不再理所當然地比較便宜』對於男性求職者來說,是消除一個競爭劣勢;
 『僱男工不再理所當然地比較貴』對於雇主來說,更是一個藉以降低成本的利多。
倡議「同工同酬」的人們或許希望結局是「女工跟男工一樣貴」,但自由市場運作大概會傾向演化成「男工跟女工一樣便宜」,畢竟雇主當發現到可以打著「同工同酬」名號用較低薪資僱用男人,也沒有理由不跟進
-- 各男女性雇主同樣樂於拿「同工同酬」來做為政治正確背書:『現在的潮流是同工同酬喔,所以就算是男人我也不能多給點薪水…什麼? 你說我以前推測僱用女人的風險高所以才給女人低薪? 我有嗎? 我不記得啊? 那可是歧視女性的啊…blah…blah…罪過罪過…』

當然由於本身從事的行業性質緣故,對於「同工同酬」議題只能隔岸觀火,以上也只是提出個人的推想。

戰國策裡,就有一位后妃用性交姿勢之不同,來解釋軍隊作戰應採取之陣行:單點突破女人比較吃不消,軍隊進攻應該也一樣。

我比較好奇這是出自戰國策的哪一篇?原文又是怎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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