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臺灣蘋果日報上的社論 –蘋論– 刊出針對台灣司法惡質的批判,文中宣傳著「台灣司法強迫陳水扁子女出庭作證,乃為迫害人權」的意味。
通篇狗屁不通,真是可笑到極點!
我轉載部分如下:
扁案檢察官一再傳訊扁家子女,其實某種程度地不符合人性和法學傳統。中國自古即有「親親得相隱匿」,就是親人間可互相隱匿;孔子也說:「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矣」。《唐律》中規定親屬間,有罪可互相為隱。古希臘也反對子告父罪。古羅馬皇帝查士丁尼著名的《法學總論》中,規定親屬間不得互相告發,若告發則喪失繼承權。美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的配偶享有拒絕對配偶做不利證詞的特權。歐陸法系甚至將親屬拒絕作證權擴大到近親。
逼證父母罪像文革
台灣不但要阿扁夫妻互相作證對方有罪,兒女也沒有隱匿父母涉嫌犯罪的權利,被迫要出庭作證,有點像中國文革時鼓勵親友互告的恐怖情景。本案的問題不僅是扁的刑事人權遭剝奪,也是司法逼迫兒女作證父母有罪的野蠻本性未改。
蔡英文表示將連署要求停止羈押扁。台灣檢察系統可把涉嫌人如此長時間羈押取供,完全不理「無罪推論」和「程序正義」兩大原則,令人驚異,像是個民主國家嗎?連國際法學家都看不下去,一再擔心台灣司法倒退落後,不但沒保障人權,反侵害人權。
我們不是只為阿扁爭人權,而是為所有現在的被告,和將來可能成為被告的你我爭取權利。
這篇社論作者還引用一堆古代法或外國法為例,卻偏偏忘了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還有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這三個人是被迫作證的嗎?
如果讀者有參與過法院刑事審判庭的開庭過程,一定會看到法官照本宣科、行禮如儀地做以下動作:
1.確認證人身分、身分證件以及請證人回答並背出自己的身分資料。
2.詢問證人,是否與被告有親屬、婚約、法定代理人關係,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80與181條?如有,法官會告知證人他有「拒絕證言權」。
3.告知證人,在法庭上作證需要「具結」,一旦簽名具結,如果內容有欺騙隱瞞,則會受到「偽證罪」之追溯,刑期最高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證人同意作證,請在文件上簽名。
這是國內一般地方法院,刑事訴訟庭開庭一定會有的「法定程序」。同樣地,這樣的權利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證人也會被告知,並且也可以主張。
我們回頭看同樣台灣蘋果日報的報導:
….陳瑞仁當時告知他們可保持緘默,但他們仍選擇作偽證來保護扁珍,沒想到今年初卻被吳淑珍在扁案出庭時自行爆料,戳破三人謊言,害他們被追訴偽證罪。….
扁案發生以來,一堆人莫名其妙開始批判台灣法律程序。自詡為民權鬥士一般,真是可笑。
台灣的司法程序的確有很多問題,也值得檢討批評。
但是像這種蓋上法典,睜著眼睛說瞎話的,在許多媒體上卻屢見不鮮。鬥士在哪?他們根本是對著不存在的敵人大喊「進攻!」的唐.吉柯德!
2 replies on “司法惡質?胡扯瞎掰的蘋論!”
歹蘇~請教您對戴爾事件的看法,我想知道您的高見.
讚讚
看到了 謝謝~
讚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