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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的短評

有些讀者留言或寫信問我有關這件事的看法。

而也有細心的讀者發現過去我曾經就PC Home網站標錯價事件發表了一點法律上跟我個人經濟上的淺見 —
網購標錯價,可以拒絕出貨?—從不良網購商PCHome事件談起()()

而為何說淺見?是因為從我現在的角度看,我當時的想法根本就是一團糟。

有讀者轉載到別的網站之後,認同我當時的想法。我必須說:「Sorry, but I just changed my mind!」

最近剛搬到加州,又連續飛了費城跟匹茲堡,行程有點忙碌。因此我簡短地說一下我現在的想法。

1.法律上,我還是維持PCHome兩篇文章的基本見解。就法論法,網友真的要發動起來去告,會贏會輸還在未定之天。當然我個人偏向解釋成「要約的引誘」。

畢竟網路標價跟面對面的議價是兩回事。而我指的「面對面」,是指雙方都知道彼此的議價方式,無論是透過電話、e-mail、即時通訊或傳真。

因此,有人認為法律上Dell佔得住腳,我認為要看。因為法律操作起來,不完全是那份「免責條款聲明」就真的能躲掉責任。
這裡操作空間是存在的,當然要看雙方律師跟法官要怎麼玩。不過基本法律上思考這類問題,首先不可避免的就是網路標價究竟屬於「要約」亦或「要約的引誘」這個爭議。

任何一方在這個爭議上佔上風,我認為大概就可以問鼎。

另一方面,該網站談到的「比例原則」。台灣法律上不是這樣解釋也不是這樣用的。

該網站提到:

以Dell第一個案子為例
一萬四千台的顯示器
7999標錯價格成999
就算成本一半就好
Dell也要賠掉5000萬
你覺得一個職員不小心的疏忽
就要一個公司賠5000萬
這樣的判決符合比例原則嗎?

比例原則是憲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指的是「當我們為了維護某個人權目標,所犧牲的遠大過於所能得到的時候,是否還值得或應該這樣做」的命題。

民法上來看,我們假設最極端的情形:Dell的一個業務員跟一間大型公司簽訂契約時,面對面議價時竟然錯誤報價,一個顯示器只賣一元台幣,而對方公司要求確認,也得到肯定答覆時。
契約簽訂,對方買了10000台,Dell可能得賠上7千萬,你可以在法庭上主張「比例原則」嗎?

顯然法律上跟經濟學上都講不通。

公司可以做的不是去爭執契約能不能成立,而應該去控告該名疏忽職員請求賠償。

該blog板主是位經濟學博士,但並非法律專長,這部份請求權對象與請求權基礎問題,他顯然搞錯了。

2.經濟分析上,我要改變以前的淺薄看法。

當時我認為將「訊息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是不對的」之看法,我要大大修正。

首先,成本不是這樣的。

再者,廠商不為消費者付錢省下訊息成本,其實也是墊高消費者購買該廠商商品的成本費用,換句話說,該廠商也在冒著「比別人更高價格」或是「流失客源」的風險。
因此,隨著市場態樣的不同,有些行業大可讓消費者自行負擔搜尋成本,但有些行業反其道而行。其實二者之間沒有對錯問題,過去的我的想法過於天真。

換言之,同樣是B2C的事業,如果你想要打的是品牌路線,那麼商譽對你就會是重要的;轉嫁搜尋成本或訊息費用給消費者就不會是個好主意。反面來看,如果你是提供99元大賣場USB Hub的那種無名供應商,則標錯價格後反悔,對你來說根本沒什麼。因為你的商譽不值錢,砍掉重練成本並不高。

10幾20年前,台灣很多「一案建商」,一個案子後就解散公司的經營者大有人在。這種人根本不在乎商譽,背後道理我即是如此。

以上簡單敘述,我明天還得飛回加州,各位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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