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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法律

戴爾電腦事件(補充)

CNET上刊出關於這個事件,律師與資策會科法中心的看法。

我覺得還不錯,各位可以看看。

歐亞法律事務所所長吳旭洲….消基會雖然依據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來認為消費者在網路傳送購買的意思表示時,契約就已成立。之後取得的訂單確認、付款確認電子文件,亦是契約成立的證明,因此戴爾應依約履行。但是吳旭洲有不同見解。

「消費者面對的是機器,不是人,」吳旭洲表示。因此即便消費者收到了確認文件,都是由系統自動發出。而不是真正的當事者。他認為,這不構成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原則。因為絕非廠商原意。

律師基本上法律見解跟我一致,問題在於意思表示究竟有沒有達成法律上的「合意」,構成契約成立之要件。

換言之,就是Dell在網頁上的標價,究竟是「要約」或「要約的引誘」。

而資策會的科法中心看法,與其引述的法官看法,重點放在「誠信原則」,顯然是程度不好,大學民法債編應該回去重修。

契約成立與否都還在未定階段,哪會談到「誠信原則」?

而法律經濟分析的見解,我在上一篇談過了,請自行參閱。

2 replies on “戴爾電腦事件(補充)”

抱歉,我有幾點疑問:
1.系統發出確認通知,若非承諾,只因為其是機器所發送,但機器發送的訊息何嘗不是人為所擬制,如同簽定型化契約一樣,公司老闆並不會來跟您簽約,員工亦無法變動任何紙本契約內容,消費者一簽約即合致,那張機器印好的制式紙張就能代表當事人嗎?企業經營者能事後片面主張抱歉,那是機器印出來的紙張,我本人跟您還未意思合致?我想不論是機器發送之確認訊息或是定型化契約紙本,其背後代表的都是人的意思!

2.若網購標價是要約之引誘,消費者按下購買按鈕僅是送出要約?那試問,契約尚未成立,業者為何能發送限期付款訊息要消費者付款,否則訂單自動失效?愚見認為,該限期付款之通知應屬承諾為當。蓋契約既未成立,消費者又何嘗有給付之義務,進而讓業者無法律原因而獲得短暫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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