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l標錯價一案,沒想到當大家以為逐漸風平浪靜之時,卻又跑出愚蠢的台北縣市消保官,硬生生地對Dell開罰100萬。
消保官斬釘截鐵地咬定,Dell沒有處理問題的誠意。
但消保官卻無法說明,或者無法給出定義,究竟「如何才算有展現誠意」?
事實上,消保官說不清、講不白的還更多,更讓人為他們的無知愚蠢感到羞愧:
1.先從法律面談:「北市消保官必須證明,消費者究竟損失了什麼?」
這是整個行政處分最詭異的地方。
我們攤開整部「消費者保護法」,從頭到尾所規範者,主要集中在兩大部分:
(1)企業經營者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可能對消費者產生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侵害。
(2)資訊揭露義務與契約上權利義務分擔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我們再看看消費者保護法中,能讓行政機關消保官開罰上百萬的二個法條: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第 3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Dell拒絕出貨,有卻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可能造成這樣的損害?或者已經發生重大損害?或可能發生重大損害?
消保官證明了嗎?沒有!我們沒看到消保官提出任何這方面法律上必要的說明。
我們只看到北市消保官在媒體上氣呼呼地大吼:「戴爾毫無誠意!」可是有沒有誠意,根本就不是個法律問題,更不應該成為法律上行政處分或舉措的依據。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消保官,跟台灣的不少司法官一樣可悲;論理除了訴諸八股的道德情感之外,就沒料了。
法律上,特別是民事法,當我們遇到違約問題時,第一個要看的絕對是契約上的債權債務是否存在?
如果沒有,再看有沒有其他「法律上債之發生之原因」,例如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
我們可以看到,消保法的規定在法學上邏輯也是一致的:先看契約關係,沒有在看有無其他損害存在。
Dell究竟與消費者間的契約成立與否,是個法律問題,而且是個應該由法院來確認解決的法律問題。
這也是我在前一篇討論「要約或要約的引誘」的最大重點!
為何要討論這個?原因在於如果契約根本不成立,何來契約上債權債務之有?既然沒有債權債務,那Dell又為何非得照價出貨不可?
既然Dell沒有義務出貨,那我們就得回頭來看消費者有無訂定契約上受財產侵害的事實存在,才能進一步確認Dell是否有其他法律上、非契約上的義務得履行。
有人因為Dell拒絕出貨,並退款給消費者的行為,弄得家破人亡、身家財產損失、半身不遂….嗎?
我認為法律上這件案子幾乎很難證明消費者會因此受到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上的損失。各位試想,今天你去一家3C賣場,賣場沒貨了,或是純粹老闆不想賣,你損失了什麼?亦或,你訂貨了,付了錢,老闆反悔不出貨,錢退給你,你又有什麼損失?
這邊有個延伸的問題,我提一下,請讀者別鑽牛角尖:可能你用500元買A物,同時也答應某甲1000元賣給他。但老闆不出貨,將損及你原本可能賺到的500元。但不出貨的老闆需要為你的潛在經濟損失負責嗎?法律上,除非你當初跟老闆買貨時明講或契約明文你的轉賣利益風險要跟出貨與否勾上,否則照民法原理這部份的損失老闆是不需要對你賠償的。(當然,我排除了故意的侵權行為,亦即第184條利益部分的規定,內行人知道我在說什麼)
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這件事情裡,消費者根本就沒什麼好保護的!
倒是Dell拿自家品牌信譽出來賭,自由市場裡這本來就是貴客自理,Dell爽就好。
可是我們「大有為」的北市消保官不待法院做出判決,確認1) 雙方究竟是否存在契約關係;2)確認消費者是否真的有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上的損失,就胡亂引用消費者保護法,對Dell開罰。
消保官保護了消費者嗎?
那得先問問開罰的百萬元是跑到消費者口袋?還是跑到政府口袋?
消保官口中的誠意,只是廠商有沒有順他們的意接受官方的方案。這真是好大的官威啊!
台灣還是自由資本主義市場吧?莫非回到蔣中正、蔣經國的戒嚴時期啦?什麼時候民法上天大的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可以任由既非賣方、也非買方的一個第三人–消保官,如此干涉了?
2.經濟學問題:產品供應者可能透過自由市場買賣侵害消費者嗎?
其實這個問題問得更淺白,就是「買方跟賣方之間可能存在競爭關係嗎?」
這是個極為簡單卻又重要的問題,我們的行政官員或法官卻在這點上犯下一次又一次愚蠢的錯誤。事實上那些認為微軟剝削消費者的蠢蛋們也是在這點基本觀念上犯錯。
而這問題在經濟大師Armen A. Alchian書中被反覆提及討論,顯然長期以來此問題一直被誤解。
我們先想像世界上只有兩個人,A有10顆蘋果,B有5顆橘子。
A想吃橘子,B想吃蘋果,他們可以怎麼做?
A可以跟B打一架,強迫B交出所有的橘子。但是A可能打輸架,結果是自己的蘋果全沒了;反之亦然。
有一個保險的方式,就是「交易」。
A可以開出條件,比方說1顆蘋果換1顆橘子。如果B不答應,A可能得加碼,到2顆蘋果換1顆橘子。
不管如何,從經濟學的邊際理論來看,價格會後會由邊際需求與邊際供給各自的成本相交決定。
換句話說,A可能一開始願意用4顆蘋果換第一個橘子,再用2顆蘋果換第二個橘子,半顆蘋果換第三個橘子…
若B認為一顆橘子換4顆蘋果很划算,但是再用一顆橘子換另外2顆就不怎麼吸引人時,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價格,即4 Apples = 1 Tangerine
假設有個C跑進來,他手上也有5顆橘子。這時候狀況可能就不一樣。
當B、C都想吃到蘋果,而他們很快會發現,如果他們還堅持原來的價格,報價4顆蘋果換1個橘子,則只有一個人會吃到。為了避免自己落空,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降價」!
可能C喊價2顆就能成交;B更急切,直接流血殺價到半顆蘋果也願意。此時市價就是0.5A=1T
這邊我們可以觀察到幾個現象:
1)自由交易的成本遠低於暴力相向。但自由交易的前提是產權必須受到保護。
亦即,身強體壯者無法單單憑藉暴力就能低成本地取得。
2)自由交易下,整體的利益都上升!A吃到他想要的橘子,B、C也吃到了想要的蘋果。這都比原來沒有交易,沒得吃的情況好多了。
3)自由市場下,競爭永遠不會存在於買賣雙方。競爭永遠存在於想要同樣的東西的人之間。
當沒有產權保護時,BC可以聯手痛毆A搶走他的蘋果,但之後怎樣分贓,可能兩個人又得互幹一架。(事實上A也不是笨蛋,他可以用一部分的蘋果跟BC中較強壯的一個交易,代價是得保護他的人身安全。甚至他也可以直接將全部的蘋果給BC中的一個,讓BC互毆兩敗俱傷,A再來漁翁得利。別忘了,A也想吃橘子)
有產權保護時,BC得各自出價競爭,希望贏得A的眷顧與其交易。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可以看到電視上、報紙上、網路上處處廣告不斷,其實每則廣告背後都象徵著廠商之間的競爭。
4)賣方競爭下,我們可以看到價格下降;反之,買方競爭下,我們可以看到價格上升。
對A來說,換得橘子的代價下降了。但是對BC來說,換得蘋果的代價卻是上升了。
價格上升所為何來?是賣方哄抬價格嗎?大錯特錯!價格上漲純粹是買方自己彼此競爭所致。
中華民國法律有針對哄抬價格的刑事處罰,顯見立法者經濟邏輯有多麼貧乏。
5)當交易成立時,我們知道買方願意犧牲換取所購商品的代價,一定大於或等於成交的市價。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第一點說交易可以讓雙方的利益都增加。因為雙方都認為犧牲手上這些,可以換取等值或更好的東西回來。
反過來,如果交易不成立,也就是雙方都認為犧牲手上的東西並不會換取等值或更好的東西回來時,我們也可以說雙方的利益狀態都不變。
這個情形下,雙方何來損失之有?
今天Dell報錯價一案,不正是如此嗎?
經濟學上,我們甚至可以證明消費者根本就沒有損失!那麼在現有的消費者保護法架構之下,台北市政府消保官是在耍什麼白痴?
冒著違法行政的風險,結果就是耍白痴,這就是我們台灣政府官員的水準?看來似乎也是!
3.廠商法律風險上升,並不是保護消費者,反是侵害消費者
我們假設更極端的情況,就是台灣政府瘋狂地強力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到極致,其結果就是讓在台灣的商業活動成本大幅增加,這些成本廠商會自己吸收?還是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消保法說要保護消費者,但結果反倒是讓消費者犧牲更多財產才能換取原有水準的產品。
甚至,做不下去的廠商乾脆拍拍屁股走人。消費者的選項又少了一個。這樣叫做照顧消費者的利益?
台灣盛香珍小果凍在美國正是因為保護過度的消費者保護法(令人咋舌的懲罰性賠償),讓盛香珍直接選擇離開美國市場。
對於多數喜歡吃小果凍,並且不會邊吃邊亂跑導致自己跌倒噎著的消費者來說,其實經濟學上,他們的利益受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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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eplies on “蠢官員的蠢作為”
您好,我也覺得台北市政府這次的處理,及引用的法條問題不小。
個人好奇的是,這次Dell 事件,如果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廣告不實裁罰Dell,合法合理嗎? 就經濟上來看,政府這樣干預對市場有好處嗎?
先前在下和網友討論時,個人以為政府唯一較可能的手段,就是用廣告不實處分標錯價廠商。但也有網友提出,在購物網站上陳列的貨品及賣價,不一定構成廣告行為,這點也想請元毓兄幫忙解惑。
讚讚
您好,在下從閱讀"關於Dell 電腦標錯價的短評",了解「訊息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不必然要禁止的相關概念,但從這裡出發,是否意味著,政府不一定要禁止廣告不實的行為?
因為廠商轉嫁給消費者的訊息成本,會成為該項商品的隱性成本,從而降低該項商品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就結果論,似乎不需要政府來干預。
再比方說先前的中國毒奶粉,以及台灣廠商將飼料奶粉充作高營養嬰兒奶粉出售,或是過分宣稱療效的健康食品,或優惠"與實不符"的電視購物,甚至市面上多如牛毛,但內容可議的財經書刊,是否經由市場機制篩選即可,政府沒必要也不應該插手管理?
讚讚
其實支持出貨的網友,常拿一點出來說嘴,那就是Dell和零組件上游廠商的關係。
聽說在實務上,零組件廠商的出錯低報報價單,只要送到Dell手上,Dell 鐵定會增量採購,而且交貨遲了也會向零件商索賠。報價單只要Dell 的人經手簽名回傳零件商後,零件商別想反悔不出貨。
不過,個人以為這是代工產業的買方至上的型態所致,也才因此有這樣讓買方這樣予取予求的慣例。
請教元毓兄對於此例中雙方買賣合意的時間點的見解?以及零件商在經濟及法律上,是否可以反對Dell照價出貨的要求?
讚讚
三則留言的問題都很有趣
我會另外寫一篇新文章一起討論,謝謝
讚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