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寫過一篇「針對一則充滿錯誤觀念的留言的回應」。沒想到引來的留言同樣經濟觀念錯誤得很。
自由軟體的理念 :我想自由軟體的理念應該是在於“充份利用現有科技”,而不只是單純的熱善好施而已
以洗衣粉或稻米來說,製作洗衣粉或耕種稻米都要投入成本,當然不能免費大贈送
但取而代之的是製作的配方及耕作的技巧是否能公開
方法雖然也要投入成本開發,但一旦開發出來只要遵照這個方法,就可以不斷重製
而以方法為基礎,進一步使用更高級的用料,這就是能賣錢的地方
以音響為例,10萬元的音響與100萬元的音響其實用的是相同的電路
那為什麼可以賣到100萬元?
那就是所謂的“用料”,將會影響音質的電路獨立出來、用上更高級的電容、佈線技巧…等等
基本電路並沒有太大差異,但因為實作的方法不同,就有了很大的差異
而將方法公開出來,其成本幾乎是可忽略不計的
以軟體來說,公開原始碼就像複製一個檔案一樣容易
而要運行原始碼也同樣幾乎不需要成本即可使用(硬要說的話就是電力吧)
所以自由軟體的理念就是希望能盡可能的利用這種科技的力量加速知識的傳播
因為這種技術的擴展成本幾乎可忽略,以大方向來看對人類全體是有益的
反之若加入商業循環,以個人觀點來看是可以獲利沒錯,但對整體來說是種阻礙
再次以洗衣粉來說,開放舊配方可能讓原本技術落後的同行迅速追上
但相對於全人類來說使用洗衣粉的品質都提高了
洗衣粉的開發者只能在用料上再下功夫,方法人人都知道,只是你肯不肯下功夫提升品質
消費者也不再是買到一團不知含啥配方的謎霧,而是可以根據經濟能力購買相對應品質的洗衣粉
簡單說明幾點:
1.這位網友第一個錯誤,在於「價格如何形成」觀念全盤皆錯。
價格跟產品本身差異或組成成分根本無關。價格純粹由需求決定。
的確,日常生活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產品都靠著差異化來提升價格,例如Apple與一般PC用的材料幾乎一模一樣,但是靠著優異的作業系統,Apple電腦或手機硬是可以賣得比較貴。
但別忘了,市場上還有更多是失敗的「差異化」。也就是說,有很多從工程角度來看更為優異的商品,卻不受市場青睞黯然收場。
產品本身的好與不好,並無法決定價格。
音響值10萬或100萬,不是因為音響本身有多好或多壞,而是消費者相信他付出的價格可以買到他相信的什麼。
舊金山第四街上相鄰的兩家檔次差不多的連鎖咖啡店 — Peet’s Coffe與Starbucks,同樣的本日咖啡,前者定價就是比後者少0.05美元。
請問差異在哪?組成成分又差在哪?你如何用你的理論解釋這個0.05的價格差異?
2.這位網友第二個致命的錯誤,在於「成本觀念不清」
留言中提到運行原始碼的成本頂多只有電力。錯!
對於寫出一套軟體的個人或廠商,讓其他人無償複製、運行甚至改寫原始碼的成本,是他們可以從這套軟體賺取的潛在收益。
這個收益取決於有多少消費者願意付費。
換句話說,Openoffice開放原始碼並提供使用者免費複製運行的成本,遠低於微軟的MS Office。
這也是為什麼當年昇陽願意開放Staroffice的原因 — 反正又不是什麼賺錢的金雞母。
別相信廠商那些什麼「回饋社群」的理論。
經濟學反覆強調,講到利益,大家都是很現實。Google 表面上很開放,手機系統Android也開放原始碼(但事實上廠商要採用還是得付授權金的),但有本事誰去說服他們開放Google搜尋核心技術看看。
3.這位網友的第三個錯誤,在於「欠缺產權觀念」
這也是洪朝貴教授之流觀念混亂不清之處。
經濟學家Fisher在定義何謂「資產 (Asset)」時說得清楚明白:能帶入未來收入的生產要素均是資產。
主張智慧結晶不可以當做財產的人,根本無法解釋為何租車公司可以藉由出賣汽車使用權方式收取費用,軟體公司就不能出賣軟體使用權(這個用詞並不精確,但便於理解)?
反過來,這些蠢蛋也搞不清楚民法第767條到底在規定啥?
他們根本不知道,原來自己的主張跟100多年前Marx的「共產主義」根本沒兩樣。
如果說開放權利內容就是有益於全人類,那麼各位讀者的房子應該要開放給流浪漢或隨便哪個人來住,因為這樣最有益於全人類;各位的汽車不開停在停車場時,也應該任由隨便一個需要的人都能無償使用,因為這樣有益於全人類。
生產要素從來就不限於「實體」,同樣的,產權保護也從來不限於實體物質。
洪教授上課授業,何以能收費?照他的想法,他的上課內容根本就不應該跟學生收費。又或者,他的學生或學校可以自由錄音錄影,然後直接播放給以後的學生收看,洪教授也不再有存在價值了。
多數自由軟體推動者,其實跟民粹主義者或被利用的政治狂熱者根本沒兩樣。
他們只看到著作權法或專利法與軟體之間的關係,就認為該整個廢掉著作權法或專利法。
但卻不知道整個智慧權制度所保護的遠遠不只在軟體程式碼上。
我上面所舉的教授授課內容,也是著作權的保護之一。
4.對於「誘因設計」觀念缺乏
另外一個自由軟體主張者最常犯的錯–對人性缺乏認識。
如果今天任何軟體著作權都不受保護、任何發明也不受專利保護,怎麼可能會是人類更加進步?
各位試想,你今天寫了一首歌,大受歡迎,廣為傳唱,但是沒有人願意付錢給你,你也無法從中取得利益。更甚者,你甚至連主張你是該歌曲的作者都不行,因為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格權」,我們不要著作權法,自然連這個都沒得談。
你是個有音樂才華的人,你是周杰倫,你還願意全職寫歌創作嗎?你還能全職當作曲家嗎?
亦或你只能用第二專長,像周杰倫那種人可能只能從事藍領勞工工作,領著遠低於遠本他天生才華能夠賺取的收入的薪資。因為他無法全職從事這項工作,也因為沒有唱片公司能夠營運、沒有歌手或製作人能支付得起專業錄音室,全世界的音樂水準勢必倒退且無法進步!難道這樣才叫「有益於社會」?
從正確的經濟學成本觀念看來,剝奪一個人最能發揮才能的機會,才是對整個社會最大的浪費。
別在那邊打高空地說創作是為了音樂理念、熱情、為了國家、社會、全人類。現實世界,多數人的創作發明就是為了利益。
失去了利益,很多日常生活我們享受的便利也將不復存在。
Adam Smith在國富論中早已揭示,麵包師父烘焙麵包難道是為了民族手足之情來餵飽同胞?想當然耳,是為了他想賺錢的私利才為之。
同樣地,為何坊間眾多烘焙坊要不斷地推陳出新、改進口味?
美國總統林肯身為一個帶有理想主義色彩的律師,關於專利這點倒是看得通透:「The patent system added the fuel of interest to the fire of genius.」
經濟學很清楚讓我們了解,一旦某項資產失去了「私有」的保護,那樣資產就會轉為公有財,淪落至「租值消散」的下場。原因何在?失去誘因是一個重要轉變。
回到軟體世界。
多數軟體專案是無聊、沈悶、繁瑣的。寫過軟體的都知道,寫軟體好玩,但是維護軟體一點都不好玩,特別是要去維護別人寫的軟體,那更是災難一場。
對多數商業軟體用戶來說,軟體後續的維護、更新工作才是他們最在乎的保障。到目前為止,能在這20幾年勝出的商業軟體公司,多數是因為提供相當的軟體後續服務保障,而非產品本身有多麼出眾。
但我們自由軟體上許多專案對企業用戶來說根本沒有保障,因為許多無聊的專案發起之後,有了第一代的beta版,就再也無下文。
許多自由軟體會比封閉商業軟體更優異的說法,在這點上均不攻自破。
5.對於「智慧權制度」的認知缺乏
另外一個常見的,對於專利制度的謬誤,就是指稱專利或智慧財產權制度會阻礙知識流通。
這種說法也是大錯特錯。
先說著作權:著作權本身保障著作本身的形式,並不保障概念。
概念可以反覆被轉述、傳頌、複製,根本不會有問題。有問題的是整個形式的翻印、拷貝。
既然著作權的概念不受限制,又何來「阻礙知識傳播」之有?
這點在軟體著作上也是一樣。
今天不管軟體本身是不是封閉程式碼,優秀的程式設計師(或團隊)應該都能藉由軟體功能的描述或概念,寫出相似甚至一模一樣的軟體。
這也是為什麼當年將GUI商業化的Apple,控告微軟Windows系統視窗介面抄襲一案會敗訴的主要原因。因為Apple的「請求權基礎」在於著作權,但著作權並不保障概念。
再進一步,如果當年Apple將視窗介面申請專利,並且也取得專利保護,會阻礙知識進步嗎?也不會!
因為專利制度雖然提供發明人相當的法律權利保障,但同時也要求專利申請人必須揭露詳盡的發明內容。詳盡到什麼程度?詳盡到具有相似技術的人都能按圖索驥,照著專利說明書做出一模一樣的東西!
這樣的資訊揭露,這樣的「知識傳播」,在沒有專利制度保護下做得到嗎?
我們看看可口可樂就知道。這家公司的神祕配方很難取得專利保護,因此他們用盡一切手段只為保密。世上鮮少有人能夠完全知道可口可樂的正確配方。
經濟學上,當制度不保障你的產權租值時,產權擁有者就會自己找出路。利之所在,人之所趨!這就是「誘因(incentives)」
再從誘因談起。
今天不少誕生自私人企業的發明、發現,都是利益驅動工程師、科學家們去努力的。
多數發明、發現,早就脫離過去「意外性」,如盤尼西林一般的偶然。而是在計劃性的大規模投資、研發。鎖定問題後想出辦法去解決。
這就像大海中有艘正在下沉的商船,上面載了世界首富。首富大喊,承諾誰先救到他,誰就享有鉅額財富。
於是乎岸邊有船的人紛紛下海搜尋,沒船的甚至也起而效尤,造起船來追趕。
的確,勝出者只會有一位。但是首富獲救的機率,在利益驅動之下會遠遠大過其他情況。
這,就是現今多數私人企業、機構研發與專利的關係。這,也是允諾相當期限壟斷利益的制度,所創造出來的人類知識追求盛況。
知識傳播,有知識產權勝過無知識產權。
7 replies on “回應網友"自由軟體的理念"”
閣下對軟體智財權的論述,受限於傳統的法律觀念。
軟體,特別是微軟的發展策略,對電腦使用者來說充滿陷阱與不公平。
我們當然認可微軟對 MS office 所主張的智慧財產權,
電腦使用者花時間利用 MS office 所製作的檔案,權力總不應該歸給微軟吧?
但微軟利用一些不公平的基礎,來制定市場的遊戲規則,打擊可能的競爭對手!
這點已經有很多法律的實例與討論。
智慧財產權的定義,目的在於鼓勵更多人投入研究與創作,以增進全體的福利!
權力也是可以被濫用,破壞自由市場的競爭基礎。
人類社會發展至此,即便是 Adam Smith 也難以預料吧!
讚讚
回元毓,你的話是一股清流,與洪教授不同,總是能說到我最想聽的部份,會讓人想一直聽下去,回應很用心,我很滿意
另,留言系統有空可以修正一下相容問題(大於小於符號),我的另一個留言有些內容被吃掉了
雖然與這篇主題無關,我想聽你分析一下有關於Firefox在Debian中因商標爭議被迫改名為Iceweasel的看法
以可口可樂為例,貴族世家向可口可樂公司買進可口可樂之後加水稀釋,是否仍可以“可口可樂”之名販售
若可以,那要稀釋到什麼程度才不可以“可口可樂”之名販售
若不可以,那是否可以無限暢引的方式仍以“可口可樂”之名提供
又或者是無論如何都必需改名叫“貴族可樂”
關鍵爭議點在於,加水算不算改變配方,又,安全修補算不算改變原始碼
讚讚
其實這有模糊地帶,不只是MSOffice,早在電腦發明以前就存在了
你買硬碟來存你的資料,權力總不會歸給硬碟廠商吧
你買顏料來作畫,權力總不會歸給顏料廠商吧
假設微軟沒有公開儲存格式(其實已公開),但並不是完全加密不讓人去讀啊
就像顏料沒有公開配方,但你仍能用其它牌調出類似的顏色
而不是說一碰到它牌的顏料就會爆炸,那才真的是有問題
所以不應該無限上綱說沒有公開就是不讓人讀,現實中沒有公開的例子太多了
雖然配方不同,但仍可從中得到概念,說不定能弄出更好的東西,我想這是元毓兄想表達的吧
讚讚
1.「權力」與「權利」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東西。你指的應該是後者。
2.基本法律觀念欠缺。你利用工具創作的物品,所有權、智慧權或其他權利,跟工具製造商本身有何關係?
既然沒有關係,為何你又認為微軟有你所製作的檔案的某種權利?
3.或許你想說的是檔案格式問題。
這也是洪朝貴教授觀念最混亂不清的地方。
今天你批判doc格式是專屬格式。但OpenOffice的open document格式又何嘗不專屬?
假如我自己寫了一套文書軟體,檔案格式也是我自己發明的。就算我開放原始碼了,但世界上使用某種文書軟體的人極少,為何微軟或市面上主流軟體得要支持我的格式不可?
微軟支不支持開放格式,成本都在微軟身上。
假若需要這格式的人即多,微軟不支持,微軟就是冒著犧牲自家潛在商業利益的成本;微軟支持,微軟就是不想放過可能的生意。
Apple當年就是封閉到不支持很多通用的東西,最後下場就是被多數給遺棄。
微軟呢?微軟是家唯利是圖、很實際的公司,只要市場主流有什麼,他們都會參一腳。
4.「想要制定市場遊戲規則、想要打擊可能競爭對手」
這句話你倒是舉一個市場上沒有這樣幹的公司出來讓我看看。
另一方面,什麼叫不公平的基礎?想必你有一個對「公平」的定義。你好好想想,你的公平定義本身禁得起「經濟學與哲學的驗證」嗎?
5.人類社會發展至此,遠比Adam Smith時代來得進步太多太多,他當然難以想像,我們現在的生活。
18世紀時,當時歐洲首富於倫敦死於一場現今醫學成本不到幾美元的療法(抗生素)就能解決的病。但當時這位首富即便傾家蕩產,也救不了自己。但現在許多國家,即便是收入低下階層,也能用不貴的代價買到。
這種現象到處都是,我們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
6.雖然你連「權利」、「權力」都傻傻分不清楚,但我還是很有興趣想知道你說的法律案例是啥?
讚讚
不,我的意思不是這樣。
不過你說得也沒錯。
讚讚
sorry,商標法不是我的專長。
我僅就契約法觀念跟經濟學角度略談一下。
Coca Cola的商業模式就我所知,其實他們是賣濃縮糖水給世界各地的裝瓶商。
由他們自行加入蘇打水稀釋後,裝瓶上市。
這包含了我們在貴族世家看到的機器,或是7-11看到的瓶裝可口可樂。
稀釋之後可不可以用Coca Cola商標販賣?
此問題跟稀釋後濃度一點關係都沒有。
因為前者是有無取得Coca Cola商標授權;若無,即便你稀釋的再完美,也無法以此商標販售。
若有,即便你稀釋得像水,也還是可以用Coca Cola商標販售。
但契約法角度來看,Coca Cola一定會在授權契約上要求配方不得更改、濃度限制…等
原因在於品質參差不齊的零售商品,肯定會影響Coca Cola的商譽(goodwill)。但這部份,跟Coca Cola的商標權沒有關係。
所以,我們也可以說,商標授權純粹在於商標權擁有者要不要授權的意願上,跟商品配方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所有者取回授權,理由可以是你改變配方…blah blah。但法律上,他只要一句話就可以,其實無需理由(當然契約法上會有債務不履行的賠償問題,但那是另外一回事)
你提的Firefox問題我還沒時間找資料,所以無從分析。
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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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開放權利內容就是有益於全人類,那麼各位讀者的房子應該要開放給流浪漢或隨便哪個人來住,因為這樣最有益於全人類;各位的汽車不開停在停車場時,也應該任由隨便一個需要的人都能無償使用,因為這樣有益於全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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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與停車場都是實體的物質,會損壞,也需要維護,請流浪漢或路人甲來住自己家裡,可能或多或少使房屋折損,室內環境受到影響,隱私受到影響等;同理停車場開放無償使用,使用的汽車可能會漏油,可能會壓壞地板,建築物會需要清潔、維修等額外成本,因此不可行。
本例所舉的房子應該換成旅館會比較恰當,但以現實中的物質作比喻並不恰當,現實中還包括實質上的物質折損,而不是只有價值感降低影響到未來產品的銷售額,相反的有些商品提供試用包讓未曾使用過的消費者免費試用,價值感因此提高了,對未來產品的銷售額是起了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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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要素從來就不限於「實體」,同樣的,產權保護也從來不限於實體物質。
洪教授上課授業,何以能收費?照他的想法,他的上課內容根本就不應該跟學生收費。又或者,他的學生或學校可以自由錄音錄影,然後直接播放給以後的學生收看,洪教授也不再有存在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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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教授的價值在於與他本人進行的互動,學生可藉由互動來瞭解更多感興趣的內容,而洪教授本人的知識也會成長,因此上課的內容並非一成不變,當然也不是教學帶可以取代的了的,教學帶的價值一定比不上洪教授本人的價值,它只能留住當下在某個觀點下所存在的價值,除非洪教授不再成長,每次上課都只是照稿唸,不理會所有的提問,不與學生互動…那麼教學帶也許,價值會超過洪教授本人…
讚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