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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不知「言論自由」為何物的豬

台灣政府歷來對言論自由諸多箝制,即便民進黨這群當年號稱捍衛言論自由的人上台執政,也是頻頻出手干預。

前幾年,凡是不合執政當局利益的,往往被打為「不愛台灣」或「中共同路人」。

現在國民黨重新執政,腦袋更退化到蔣氏政權時代,依然在那邊「凡中必反」。

明明大法官在憲法解釋文第445號裡已經說清楚,言論形式某種程度政府可以管,但言論的內容政府在絕大多數的情形下是不能管制的(除了猥褻、教唆犯罪….)。

蘋果日報報導,台灣的TVBS、中天、東森等新聞台全程轉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慶閱兵大典,竟然可能面臨新聞局開罰?

新聞局廣電處長何乃麒昨表示,新聞局初步認為有違法之虞;中國節目應先送審,三台若全程擷取中央電視台畫面,未先送審,呈現方式連貫,將罰4到20萬元。

這種腦袋裝屎的官吏,真是讓人搖頭。

而馬政府上台之後,頻頻犯下這類的錯誤。例如禁止熱比姬訪台就是蠢注。

只要她沒犯罪,你管他的政治主張是什麼?

政府蠢就算了,在野黨更是一副腦袋裡頭大便要滿出來的樣子,竟然該黨文宣部主任趙天麟說:

閱兵展現各項攻擊性武器,甚至連核彈頭也展示,如此驚悚、誇張的畫面,部分媒體竟幾近全程轉播,無視對台灣人民感情的傷害

一來,這民進黨講話跟中共越來越像啦!還用上了「台灣人民感情傷害」這詞。
二來,民進黨口中的「台灣人民感情」是指誰啊?哪個台灣人民啊?該不會只有你們自家裡深綠的選民而已吧?

為了照顧你們深綠的選民的情感,就強迫非深綠的人都要被剝奪觀賞中共閱兵大典的「消極言論自由」?

「只准你們放火,不准他人點燈」這點,你們學阿扁未免學得太傳神了吧?

三來,從經濟學角度看,電視台播放觀眾不喜歡的節目,所承擔的就是低收視率以及廣告收益的潛在損失。
我曾經於《從「殺很大」談言論自由》一文談過,在言論自由與財產權本身是掛上鉤的情形下,政府根本無需介入去管制言論是好是壞。

因為發表該言論的人或機構本身就承擔著言論不被喜愛的成本與風險。

如果真的全台灣的人民,一看到中國相關新聞就「肚爛」想吐痰,那台灣這些商業新聞台自然就不會有這類新聞出現。
反之,有人想看,電視台就會播。
電視台播了,某些人只是因為自己不想看,就透過公權力禁止他們播,其實是違反憲法的。

可悲的是,台灣的政治人物、公務員與許多民間團體,對言論自由的認識偏頗粗淺得令人心寒啊。

延伸閱讀:
野草莓學運的荒謬與可笑

7 replies on “一群不知「言論自由」為何物的豬”

前幾天「台灣一哥」的新聞,也讓我深有同感。
1. 「台灣一哥」這個名字不是他老大自許的。
2. 「支持統一」就是不愛台灣?「支持獨立」就是愛台灣?
豬呀!
我們快變成養豬場大宗島國了。

雖然說禁止播放中國閱兵是無意義的事。然而民進黨非執政者,並無公權力禁止播放閱兵。針對播放閱兵這件事,趙天麟的發言也只是表示了民進黨的立場,這也是民進黨的「言論自由」。至於民進黨的發言妥不妥當純屬個人主觀。

另外影片播放前都要經過新聞局審核,這是新聞局的權責範圍,未審先放本來就會受罰,這跟「禁止播放」還是不同的,如果認為影片審查是侵犯言論自由那應該要修改法律。

至於陳昭榮,當然有支持祖國統一的言論自由,然而如果觀眾(及消費者)對他的言論很反彈而拒絕看他的戲劇也只是反應市場而已。民眾也有不看他戲劇的自由。只是如果說陳昭榮是豬,這就涉及毀謗,就不受保障了。

說「支持統一是不愛台灣,支持獨立才是愛台灣」這也是言論自由,說「中國人都是豬」這才不是言論自由,任何人都不應濫用自由毀謗、侮辱他人。

你沒弄清楚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的差異。

誹謗,簡單說,是栽贓對方沒做過的事。比如某甲沒有貪汙,但是某乙四處公開宣傳某甲貪汙一事,這才是誹謗。
刑法對誹謗的定義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侮辱,則是由法院案例來補充侮辱內容的。
現在台灣法官多數對於怎樣是侮辱,定義根本混亂不清。你說的「陳先生是豬」或許在台灣法院可以構成。但我不支持這種無聊判決。

第三,你也沒完全弄清言論自由的內涵。
涉及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任何人都可以大發言論,所受限制相對小。
民進黨即便不是執政黨,他們對於執政黨的作為或其他相關公共事務的言論,本身也都屬於可受公評的範疇。
民進黨發言人發表了愚蠢的言論,自然我就能來說上兩句。
主觀嗎?當然是我的主觀。
不過「可受公評」這要件並沒有「僅限客觀言論」的要求。

第四.說「中國人是豬」這屬於「族群侮辱」的議題,這議題我的老師–廖元豪教授是專家,我不是。建議妳上他的網站看看。

原來誹謗跟侮辱有差異。也就是說侮辱只要是形容句就可成立,但是毀謗則否。

對任何人、團體所發表的言論表示意見(不論是批評還是稱讚),本身也是言論自由的一環,這點同意。

廖教授有許多文章都很不錯,多謝提供。

game theory中有個官於陪審團制度的理論探討,基本上而言,建立在未經審判前人人是無罪的假定,但是如何達到這個目標,就是必須由雙方律師就各自的立場排除極端有特定立場的主流選民,而這些陪審團員的判斷將會受到法庭內攻防證據影響決定如果證據無法使陪審團員無法排除其它合理懷疑假設(例如,可能還有別的犯人,或是有其它的不確定性),被告將是無罪.同時正由於這種不確定性,因此有認罪協商制度的設立,因為成立一個案件的訴訟成本很高,所以控方也會考量,而真正有犯罪的人,也會考慮將來被定罪的代價太高,而選擇認罪.台灣的現狀,就以這整個理論的假設與方法而言,,連最先的無罪假定都無法達成,當第一個假設無法答到,所產生的後續行為將是無法令人信任,也就不能適用上述認罪協商等制度.這是一個sequential的方式.想想看如果找的陪審員都是屬於極端值的那方,這種審判結果也會出現,只是就如台灣目前的狀況,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或許也是一個均衡解,只是這種解是屬於要排除的.因此程序正義重要也在於此,在於求得真正的均衡解.

1.台灣不是陪審團制。
而真實美國的陪審制度也不是賽局理論假設的那麼簡單。
事實上如果你參觀過美國法院的真實開庭狀況,就會看到法官如何花費大量時間教育陪審員如何執行他們的權力。
(話說我旁聽過的一個庭,法官開庭提醒陪審員注意事項就花上1個小時整整)

同時,即便真的出現很極端的陪審員,美國法中還有很多補救的措施,例如主張陪審員審判結果無效之類的、或是案件非常明顯,法官也可以跳過陪審員逕行下判決…

我並不認為「認罪協商制度」是來自於陪審團的不確定性。

這點,賽局理論顯然解釋力很有問題(因為它簡化了太多真實條件)。

2.台灣沒有陪審團制,所以你說的不確定性只存在於法官的認事用法上。
但學術界的研究,一般都認為大陸法系的可確定性超過英美法系(在法律體系獨立正常運行下)。

3.台灣法院目前基本上就我所知,都還是有做到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只是個推定,法律上的效果也僅止於推定而已。當然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舉證責任完全落在檢察官身上。
但這也不代表法院不能進行保全措施,例如為避免被告脫逃,而進行羈押。

事實上,你用賽局理論來看台灣審判制度,對我來說是一整個怪。

而就我所知,賽局理論稍微比較能適用的,是「囚犯困境」,但這是已經進入「認罪協商程序」的了。
不過真實世界的認罪協商程序,也不像賽局理論所假設的囚犯困境那樣簡單。

4.「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這不像是個經濟學問題;更不會是個法律問題。
一個竊盜者,證據確鑿,構成要件該當且讓法官超越合理懷疑之下,他本人或家人信不信,都不是法律問題了。

5.「程序正義的重要性」,我還是偏向用「成本角度」來解釋。
價格理論在這邊就很夠用了,我看不出來有使用賽局理論的必要,也看不出來賽局理論能否有更好的解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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