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Dell電腦標錯價問題,我跟該案一審法官均認為問題在於「要約」上。
今天我再針對要約談一點簡單的例子,未來可能還有其他不同例子,端視我的時間是否允許。
阿財寫了封e-mail告訴阿德,說他開了兩三年的一台轎車想要轉手賣出,售價1萬美元。
阿德回信:「OK,我接受,你明天中午把車開來我家吧。」
問:契約是否成立?台灣法律與美國法律適用下會有無不同?
(答案明天揭曉)
先前Dell電腦標錯價問題,我跟該案一審法官均認為問題在於「要約」上。
今天我再針對要約談一點簡單的例子,未來可能還有其他不同例子,端視我的時間是否允許。
阿財寫了封e-mail告訴阿德,說他開了兩三年的一台轎車想要轉手賣出,售價1萬美元。
阿德回信:「OK,我接受,你明天中午把車開來我家吧。」
問:契約是否成立?台灣法律與美國法律適用下會有無不同?
(答案明天揭曉)
2 replies on “【簡單法律問題】要約”
阿財那封e-mail是「要約引誘」(不見實物),而阿德之回信則為「要約」,因此契約是否成立端視阿財是否為「承諾」。
讚讚
「要約」或「要約的引誘」,跟「有無見到實物」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知道法律學界有這種說法,愚蠢至極。請自己多想想,就知道這個標準離真實世界有多遙遠。
讚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