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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Jun. 21, 2010

To 阿ㄈ:

以前北京大學校長蔡元培說:「不要跟佞人浪費時間。」

我不聽蔡校長勸,最後一次回答你一系列無聊且荒謬的問題。

1.台灣經濟學教科書,甚至美國的教科書喜歡說的Coase Theorem ,其實早已經脫離Coase原意甚遠。
R. Coase通篇文章,半點數學都沒用到,但是綠綠一談到寇斯定律開口就是「反駁社會福利最適點可以”直接求解”」,顯然是受教科書荼毒了。
我直接貼上Coase在他的論文集裡面的一篇文章「The Market, The Firm, and The Law」的段落:
「… But its influence on economic analysis has been less beneficial than I had hoped. The discussion has largely been devoted to sections III and IV of the article and even here has concentrated on the so-called “Coase Theorem,” neglecting other aspects of the analysis. … My aim in so doing was not to describe what life would be like in such a world but to provide a simple setting in which to develop the analysis and, what was even more important, to make clear the fundamental role which transaction costs do, and should, play in the fashioning of the institutions which make up the economic system.」
顯然Coase認為多數經濟學家誤解了他的理論。

而Coase曾公開表示,少數完全懂他的理論的經濟學家張五常,怎麼說Coase Theorem?
在他的書籍裡面說道:「高斯定律(張五常譯為高斯)有三個版本…一者為: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一個必須前奏….第二版本是說,有了明確的權利界定,在市場交易下資產的使用會導致最高的資產價值…..第三個版本就是不變定律,邊際上損害與增值相同….」

我對Coase的解讀,著重在張五常所謂的第二版本,也是Coase在論文集裡面解釋詳盡的一個概念。最高資產價值換個角度,放進所有侷限條件,也等於Pareto至善點。這在張五常論文集裡面也說明得相當清楚。

一看你的回應就知道是法律外行、經濟外行。

我不厭其煩、浪費時間回覆,只是希望其他長期讀者,甚至慷慨捐錢的讀者,能夠得到點知識,而不是這類無聊的口水。

2.
1990年11月WWW被提出,但是早在1980年代,WWW發明人Tim Berners-Lee已經在CERN網路上實作hypertext概念甚至後來的hyperlink。
當年開發這些技術,一定同時得有瀏覽文件機制;因為這個機制就是為了方便文件瀏覽。而最早在Unix系統上實作,我認為很可能只需要get與cat指令就能達成簡單瀏覽功能。
換言之,這兩個指令的搭配,廣義來說可算是最初階的瀏覽程式。

這些都是在1990年11月之前就已經完成的。

你自己引的Wikipedia資料怎麼說?
「WWW and commonly known as the Web, is a system of interlinked hypertext documents accessed via the Internet. With a web browser, one can view web pages that may contain text, images, videos, and other multimedia and navigate between them by using hyperlinks.Using concepts from earlier hypertext systems, British engineer and computer scientist Sir Tim Berners-Lee, now the Director of the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wrote a proposal in March 1989 for what would eventually become the World Wide Web.」

1989年Tim認為既有的hyperlink應用會催生WWW,顯然當時帶有hyperlink文件的瀏覽已經存在。
別跟我說這些瀏覽動作完全不需要任何程式運行。get或cat都是簡單的unix程式。

而多數技術剛開展,根本就沒人會了解這會是個獨立的技術甚至是產品。我想念工程的多少都了解這種感覺。

所以為了方便瀏覽,不用打上一堆指令,世界上第一個Web瀏覽器叫「 WorldWideWeb」,由WWW發明人Tim整合既有的瀏覽技術、應用而成。這也是Wikipedia上面的定義:「The history of the Web browser dates back in to the late 1980s, when a variety of technologies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the first Web browser, WorldWideWeb, by Tim Berners-Lee in 1991. That browser brought together a variety of existing and new software and hardware technologies.」

世界上第一個瀏覽器根本就不是你鬼扯的1992年的lynx。(話說你用過lynx嗎?我可是用過一兩年,熟得很!)

如果你英文看不懂,請自己找人幫你翻譯。
地球的英文是這個樣子的!瞭吧!

最後,像蔡元培說的,我受夠你那麼多沒水準、沒程度的留言。
往後任何你的留言都直接當垃圾留言處理,謝謝。

9 replies on “公告-Jun. 21, 2010”

可以討論一下最近中研院士被告的案子嗎?剛好是有關專利的,我越看越模糊,不知道類似的事情,在美國的法律跟台灣的法律下有沒有什麼不同.

我不懂經濟不過元毓你在Web (就是WWW,也就是World Wide Web) 說錯一些事情。

Web的想法在實驗室內部何時被提出並且討論成型,當初Tim Berners-Lee於1989年三月在CERN這個組織提出Proposal,也就是說1989年才剛有Proposal,然後Prototype是在同年11月完成,內部運行18個月,直到1991年12月才在當時在德州舉辦的Hypertext ’91第一次 公開展示 Web。也就是說,1991年底Tim Berners-Lee他們才公開發表,說是1990年才出現是比較正確的,除非你要從內部提Proposal算起,才能勉強說從1980年代開始。

第二個錯誤的地方在於World Wide Web是一種Architectural Framework,並不是Browser。Browser只是在WWW架構下,屬於Client端用來讀取Web Page的軟體而已,我並不知道第一個公開的Browser是什麼,不過照這樣的定義來看,可以拿1989年第一個Web Prototype當中用來讀取Page的軟體當作第一個Browser。World Wide Web真的不是Browser。

第三個錯誤是關於Hypertext和Hyperlink,Hypertext的概念早在1945年由MIT教授Vannevar Bust提出,遠遠早於Internet的概念,Web只是拿來利用這個想法來應用,也就是Web Pages。但這完全無法代表Web概念是否很早提出,畢竟Hypertext早到連Internet的概念都還沒被提出。而Hyperlink則是另一件事情,這只是說用 文字 來連結到其他Page的想法,和Hypertext是兩碼子事。

第四件錯誤就是 Hyperlink並不是催生Web的原因,在Web之前也沒有Hyperlink,Hyperlink和Hypertext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剛才說過了)只有自有點像而已

所以雖然我不知道第一個瀏覽器(Browser)是什麼時候提出,叫什麼。Web公開發表的確在1990年代,Browser也只會在那之後,再加上你對於諸多定義的誤用,所以我想那位叫做阿風的人說得比較有可能是正確的。你在這些部份必須要修正看法。

我記不太住歷史,所以我有參考資料:
Anderw S. Tanenbum, Computer Network , 4th edition, Pearson, 2003.
應該是比大家都可以編輯來編輯去的Wiki可信得多了。

去查一些資料,沒想到真的有WorldWideWeb這個瀏覽器,實在很抱歉。

我還以為是World Wide Web的誤寫,在此誤解是我的錯。

1. WorldWideWeb 是當年Tim他們展示Web雛形時所開發並使用的瀏覽器軟體。
這點既然你也查到了,那就不贅言。

2.如你所言,1989年Web概念的proposal 被提出後,在CERN網路上實作了18個月。這段時間如何閱讀在網路上透過超連結閱讀文件?

就我對Unix的了解,我們當然可以土法煉鋼用get 和 cat兩個指令,就能做簡單的網頁讀取動作。
但是當年Tim他們團隊很快就發現這樣做太麻煩,也因此才開發出第一代瀏覽器的雛形。

換言之,當年的瀏覽器概念才只是個剛剛有雛形的發想跟試驗,其概念內容肯定跟今日瀏覽器的多采多姿不可同日而語。

我認為在當年,甚至在終端機模式下用shell script包裹幾個指令就能被稱為瀏覽器軟體。在當時,誰知道瀏覽器的定義應該為何?

重點是,1989到1990年有沒有人看過最初的web?至少CERN上參與該工作的人看過。
是不是為大眾所知?當然不是。就算1991年Tim正式發表了,我想多數人根本連那是什麼東西、有什麼用都搞不太清楚。

3.我主要參考資料並不是Wiki,我只是就阿ㄈ的鍋炒他的菜(因為他一直舉wiki的資料,但是他自己也沒看仔細)

4.大英百科全書上將hyperlink與hypertext看做是同一個東西。
「Hypertext, also called hyperlink…」
請參考:
http://www.britannica.com/EBchecked/topic/279726/hypertext

5.但最重要的,是該篇文章的主旨是「搭售行為(Tying Arrangement)在經濟學與法律上究竟是不是個該處理的問題?」

我這幾年的研究與心得,認為搭售根本就不是個問題。因為這樣的行為無時無刻不發生在現實世界,搭售行為就是經濟學中「競爭概念」的一個展現。

買一送一、買乖乖送玩具、買房子送裝潢,這些都是大家習以為常的搭售行為。

不過,微軟案在當年法庭上以及後來的許多經濟學、法學論述上,更直指根本的是「瀏覽器到底是不是作業系統的一部分?」如果是,那微軟在這件事情上根本就沒有搭售行為可言。

當年法院認為是;可是我們回頭看各大作業系統的發展,哪一家PC作業系統沒有內建瀏覽器的?甚至哪一家智慧型手機系統沒有內建瀏覽器的?

1980年代後期、1990年代初期,虛擬記憶體這玩意還不是「主流作業系統的標準配備」;但到了現在,哪一家作業系統沒有內建虛擬記憶體功能的?
這東西算不算搭售?還是他是作業系統的一部分?

問題的難點在於作業系統(operating system)是個變動的概念,隨著時代演進他的內容一直在改變。這點也是當年法庭上爭辯的一個焦點。

阿ㄈ或是綠綠他們重點都放在「IE寫進了Windows核心造成系統效率不良」,這根本就不是反托拉斯法關心的重點,也不是經濟學關心的重點。

PS 謝謝你提供的資料。

微軟最新推出的Windows Vista跟Windows 7都沒內建瀏覽器。Linux家族,Slackware、Red Hat、Debian、Gentoo、SuSE、 Mandriva和Ubuntu都沒有內建瀏覽器。BSD家族如FreeBSD、OpenBSD、NetBSD和衍伸出來的OS X也都沒有內建瀏覽器。智慧型手機平台,Windows Mobile、Palm、Android、iOS、Symbian等等也都沒有內建瀏覽器。

內建功能是如同echo那種被包裝在OS本體裡頭的基本指令,或是拿來處理多執行緒的技術等。如果沒有該指令的話整個作業系統無法執行。如果要呼叫外部程式或函式庫才能執行的並不是內建。

對Unix家族而言,連cat都是一個執行檔,而不是作業系統的一部份,所以我們進入單人模式的時候,只要沒把該指令所在的目錄連結進來,我們連cat都不能使用。

1.你所使用的「內建」定義跟反托拉斯法以及當年微軟案法庭上所用的定義相差太大。
法律上的搭售行為(tying arrangement)根本不在乎IE是不是被寫進系統核心。只要你買MS Windows就一定會拿到IE,那就算。

我已經在文章中講得十分清楚,請自行查閱。

2.我上星期才買了Win7光碟Ultimate版裝在我的macbook pro上,安裝完桌面上就有IE,而且能正常使用。
依照法律或經濟學的角度,Windows 7就是內建IE。

3.Mac OSX是我天天使用的主要工作平台,你安裝好就內建Safari了。Red Hat、Debian、SuSE、 Mandriva和Ubuntu這些都是我安裝過、使用過的Linux套件,通通都有內建瀏覽器。
你只要安裝完,都至少會有Firefox或其他同樣開放原始碼的瀏覽器軟體。Windows Mobile、Palm、iOS和Symbian我也都使用過,全都有內建瀏覽器。

再說一次,法律上,或經濟學上,這樣就可能構成了搭售行為。

軟體設計觀點,這個產品有沒有寫進系統裡面,根本不重要。

Apple每年都有類似買Macbook 送iPod Touch的方案,經濟學和法律上來看,都構成搭售行為。

但搭售行為不是per se illegal,這我在文章或後續回應中也說過了。
美國法院重視的是:1.這個A產品本質上、使用上是不是就跟B產品經常、習慣地搭配使用?2.若不是,則可能構成搭售行為,但構成搭售行為之後對市場的影響為何?。這邊才是整個法學或經濟學探討的大重點!

把目光放在「啟動IE是不是呼叫了外部函式庫?」上,是擺錯地方了。

法院當時討論的一個觀點,就像當年Windows 3.0版以前一樣。Windows 3.0以前,特別是Windows 1.0版,根本不是作業系統,而是「作業環境」。微軟Windows 1.0盒裝上也寫明「operating environment 」。

大家都知道作業系統是DOS,Windows整個都是一個獨立產品,

但Windows 95開始,整個視窗介面都放進去作業系統了,當然Win 95你還可以說很多元件都不在核心內,都是另外呼叫的。但是這根本無關緊要。

法院想知道的,是「科技發展是不是已經朝向桌面作業系統都會有視窗介面一樣地,有瀏覽器?」如果是,如果未來的作業系統,上網瀏覽是個基本功能,那就不是搭售。
如果不是,那就是搭售。但再強調一次,構成搭售不是per se illegal。還要看構成之後的影響。

該篇談論搭售行為的文章,重點在於法律和經濟學怎麼解讀、處理。而非工程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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