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法律

「逕付二讀」又是怎樣的程序瑕疵?

立法院又打架了

上次我寫了篇「賞耳光算什麼?打爆頭才夠看!」,期勉咱們台灣的立法委員不要光說不練,要向美國國會看齊。這次果然這群政客們不負我望,也開始「爆頭」!(可惜激烈程度猶輸美國國會,一嘆)

這次打人藉口(喔,當事人強調自己無意,只是把計時器往人群中砸去,所以算是過失傷人)導因自ECFA案大會裁決「逕付二讀」。

民進黨團氣呼呼的說這是「重大程序瑕疵」!

哪裡瑕疵了?「逕付二讀」又是什麼碗糕?

大家知道立法院審議法案程序為三讀三審。

一讀是什麼?

一讀其實只是把法案標題唸一念,就過去了。之後有兩個選擇:

1.交付各委員會去討論。
2.逕付二讀。

委員會很重要嗎?答案:是也不是。
端看委員會有沒有新聞可以炒作!若無,則會如台大法學院一個教授說過,三個立法委員分屬三黨,都是他的學生,就三個人參加委員會,一個當主席,兩個在下面審。因為法案很無聊,所以主席唸過,兩個同意,就這樣過去了。

二讀是什麼?

二讀才是台灣立法院審議法案最重要的程序!
二讀主要是針對法案內容逐條審議修改。此外委員會審議之後,二讀之前的法案,還可以「黨團協商」,如果協商有結果,那二讀基本上就是要遵照協商結果處理;若無,也是在二讀做出結論。結論可能是逐條修改、重付審查甚至整個法案撤銷、撤回。

三讀是立法最後階段,法案一旦到三讀,就不能修改內容,只能針對文字去潤飾。除非發現違憲、違法或法案本身矛盾之情形,否則到了三讀通常就是過了。

下面一張是立法院議事流程圖,出自於立法院官方網站

(點圖放大)

總而言之,立法院會議一讀時本來就可以將議案交付委員會,或逕付二讀。這是立法院審議正常的程序,民進黨團說這是「程序瑕疵」,簡直睜眼說瞎話!政客小丑跳樑作秀,可笑可悲莫過於此。

我們再來看看最近幾個逕付二讀,而民進黨團也開開心心地跟人家逕付二讀的議案有哪些:

國家公園法 990607 本案逕付二讀 ,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990528 逕付二讀 ,並由無黨團結聯盟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990521 逕付二讀 ,並由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共同召集協商。
東部發展條例,東部區域發展條例 990507 逕付二讀 ,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還有:

社會秩序維護法、都市計畫法 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大學法、家庭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輔育院條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監獄行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羈押法、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更生保護法、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國家公園組織通則、關務人員人事條例,關務人員管理條例,關務人員任用管理條例….. 通通是逕付二讀

這一屆立法委員從2010年1月1日到現在,逕付二讀法案就不只40幾個。

各位如果有興趣想知道還有哪些法案是逕付二讀的,可以點選此連結上立法院官方網站看法案記錄。

為何前面40幾次都不是程序瑕疵,這次就是了呢?有趣,有趣,真有趣!

補充:
民進黨發言人蔡其昌表示:「ECFA事先沒有獲得國會授權,過程中未讓國會充分參與及監督,簽署後在國民黨掌握立法院多數席次的情況下,主張行政院長吳敦義不用到國會報告,立法院不用逐條審查與討論、直接逕付二讀,只能包裹表決,這種戒嚴時期反民主的惡例,竟在立法院重新出現。

蔡其昌表示,立法院這種自我閹割、自甘墮落的作為,不但辜負全民賦予的權利與義務,淪為馬政府的橡皮圖章,民進黨深感痛心。」

這種說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但卻是民進黨一直拿出來說嘴,甚至主席蔡英文跟馬英九那場「讓馬英九做足政治秀」的辯論,也再三主張所謂的「國會監督」。

讓我不禁懷疑我母校出身的蔡教授是否真的是唸法律的。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這邊我先談題外話,自從我們的憲法修改成「行政院長提名任命無需經立法院通過」後,我就不覺得我們的政治制度是「雙首長制」,而是像美國的制度,總統本身就代表行政權(executive)。

照憲法的邏輯,總統本身就有與外國締結條約的權力,立法院有的是「議決權」。換言之,是總統代表的行政權出去外面談回來,由立法院議決最後談回來的結果。而不是談的過程立法院就能夠干預。
如真照民進黨的主張,商談過程就得由國會監督,則其實是過度膨脹立法權,也干預了行政權。這樣的主張本身是違憲的,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除了滿足立法院政客的私心之外,在法律上我不覺得能站得住腳。

特別是民進黨主張中國大陸跟台灣是互不相干的兩個獨立國家的話,那麼這樣的憲法邏輯更應該被遵守!

這樣的總統權力設計不只我國獨有,美國也是如此設計(美國憲法稱之為Treaty Power)。甚至美國總統還可以跟人家簽「Executive agreement」,根本不需要經由美國國會議決通過就自動生效!

另外,蔡其昌稱「立法院不用逐條審查與討論、直接逕付二讀」則真是睜眼說瞎話了!二讀程序正是逐條審查程序,前文已詳言。

23 replies on “「逕付二讀」又是怎樣的程序瑕疵?”

台灣是亂七八糟制吧?不過也沒人想改,真的爛下去了。
我覺得比較有問題的是「準條約」這個名詞。

我只知道的是,以民進黨這個水準,是不用妄想獨立、正名還是其它東西的。

對一個把警察取締酒駕語危險駕駛的行動,說成是警察國家復辟與侵犯人權的貨色來說,會搞出這種表現實在不需要感到意外。

簡單來說,就是各很難笑的笑話罷了。

我以前服役的地方,新的分局長很積極的取締酒駕跟飆車,結果就被這個黨的議員這樣酸。

還有就是選舉時這個黨很喜歡去每天踢館 (就是去砸人家的場),遊行造勢活動本身沒申請就算了,還去砸人家的場子。警察當然要去維持秩序,這個時候警察就自動變成國民黨的走狗了。

謝謝

我一些當基層員警,或是替代役被分發到警察機關的朋友,也說過跟你提的相類似的故事。

都是令人挺無言的故事….

立法院網站有隨選視訊系統,
可以清楚看到當時林時會發生什麼事,
我有看過,並且把過程詳細記錄下來,
我想大概就可以看到什麼是「程序瑕疵」:

14:31:32 出席委員77人,已達法定開會門檻,王院長宣布開會。

14:31:50 王院長三次要求部分占據議事台的立委回到座位上,但站在王院長身邊的國民黨蔡正元、楊瓊瓔、吳育昇、李鴻鈞等及其他立法委員仍不為所動。

14:32:07 宣讀第一案,提請院會審議ECFA和智慧財產保護合作協議。

14:32:55 部分民進黨立委開始試圖強攻跳上主席台。

14:33:00 在一片吵鬧及「異議」聲中,王院長宣佈院會無異議,第一案依國民黨團提議逕付二讀、由院長召集協商。

14:33:45 在沒有宣讀、也不知道第二案內容的情況下(議場依舊吵鬧),王院長直接宣布院會無異議,內容不明的第二案依國民黨團提議逕付二讀,由院長召集朝野黨團協商。

14:34:00 真正宣讀第二案,提請院會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14:34:40 在一片吵鬧聲中、蔡正元委員一邊推擠同時面帶微笑、一名民進黨立委差點跳上主席台、許多國民黨立委再把他推下去以及王院長被國民黨立委擠成一團的情況下,王院長誤把第二案當成第三案,宣佈院會無異議,第二案(院長口中的第三案)依國民黨團提議逕付二讀、由院長召集協商。

14:34:50 立法院議事人員直接跳過第三案,開始宣讀第四案。

14:35:07 王院長立即改口,要求議事人員宣讀第三案。

14:35:10 宣讀第三案,提請院會審議專利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14:35:25 在王院長被人海淹沒、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及另一名民進黨立委成功跳上主席台但馬上被國民黨立委推下去的情況下,王院長直接宣布第三案直接逕付二讀,在一片混亂中宣佈第三案無異議通過,依國民黨團提議由院長召集協商

14:35:40 議事人員快速宣讀第四案,提請院會審議商標法第四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4:36:00 在持續的混亂中,王院長宣布院會無異議,第四案依國民黨團提議由院長召集協商。

14:36:05 宣讀第五案,提請院會審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14:36:20 這時吳育昇委員頭部已遭計時器砸中,國民黨立委紛紛伸手防止再有物品投擲,在持續的混亂中,王院長宣布院會無異議,第五案依國民黨團提議由院長召集協商。

14:36:35 王院長宣布議案處理完畢、開始休息後快閃離開。

註一:本次臨時會議時程總計5分3秒
註二:本文字描述來源為立法院所公佈之IVOD影片

內文說過了,台灣立法院審議法案,逐條審查程序主要是在二讀,而非一讀。

誠如蘋果日報江春男專欄所言,民進黨、國民黨一讀時照本宣科、意興闌珊地演了場戲,大家看看,也就算了。

國民黨的多數立委也是人民選出來的,本身也是有民意基礎。
他們要憑藉多數席位優勢強行通過,只要法案本身沒有違憲,我實在不懂那些大叫「不尊重民意」的人究竟在鬼扯什麼?
莫非只有順從這些人意見的才叫民意?一如阿扁總統任期內不斷操作的手法?

另一方面,台灣中部一些已經開始受惠於ECFA的廠商,裡頭不乏深綠支持者。明明工廠因為ECFA簽訂在即,訂單越來越多,但是政治態度上依然痛罵馬英九賣台、ECFA賣台云云。

表面上心好像在台灣,骨子裡錢包早就去了大陸。

這與前陣子誓言不走雪山隧道的黃春明等人,又有何不同呢?

經濟學不斷強調,不要看人的意向,要看他「做出來的行為」。

前幾期經濟學人有篇文章談到台灣與大陸的ECFA,裡頭直言中國大陸藉由ECFA來收買賄賂台灣人心。該篇文章最後一段,總結了台灣政治現況:"Greed for China’s market is good for the KMT’s electoral prospects; but fear of its long-term intentions can still boost the DPP."
http://tinyurl.com/2blp48b

看到用國會席次做為民意表現就知道您在政治上是個大外行

目前台灣的選舉制度並沒有辦法將民意和國會席次做非常貼近的轉換
08年的立委選舉民進黨得票率佔39%,立院卻只拿下27%的席次
反觀國民黨得票率佔56%卻拿下了立院81%的席位,其中除了民意之外,更多的是選舉制度造成的席次膨脹,有將近4成的人不同意國民黨的政策卻沒有制度上的發聲管道,這又是那裡「尊重民意」了呢?

看到你覺得是總統制就只能笑了~
看一下憲法增補條款第三條,行政院對誰負責好嗎 科科
再看一下總統職權,如果真如你說是近似總統制,那我國行政首長就不是行政院長而是總統,可惜我國憲法53條跟你所想的大異其趣~

此外先搞清楚ecfa根本不是所謂的總統對外締結條約所指的條約再來大似評論吧~

真是好奇版主是什麼背景,一方面大肆批評別人法學素養糟糕,一方面卻……科科,希望不是法律系所出身,不然我國法律教育真是特別令我大開眼界~

超級奇文共賞的~

美國總統選舉採選舉人制度,結果造成像小布希當選,其真實總票數甚至少於對手。但是你能說這樣是沒有民意基礎嗎?

當年台灣立法院選舉制度的改變,難道民進黨就沒有參與?

新的遊戲制度下,選輸了別人。制度的選擇和其結果難道選輸的一方自己一點問題都沒有?

再者,就算立法院席次完全跟政黨得票率一致,國民黨一樣可以強渡關山地讓ECFA過關。他們的席次一樣是有過半數的民意為基礎。

民主代議政治的民意基礎本來就是過時,而非即時的。打從立法委員被選出來的那瞬間,他們所代表的民意就已經跟真實民意脫鉤了。

這是代議制度的本質和風險,除非人人既蠢又笨地選擇公民投票制度,否則目前老牌民主國家的遊戲制度一樣如此,風險一樣如此。

另一方面,我不曉得你的四成反對民意數字從何而來。

就我所知,不少民進黨立委本身其實也並沒有多反對ECFA。甚至有人還能從中得利。這或許就是為什麼民進黨主席反對ECFA沒多久力道就大幅衰落。

反ECFA對民進黨而言並非一條屬於民意主流可以操作的路線。

操弄人民對中國共產黨的恐懼才是民進黨目前為止持續有效的王道;民進黨在這點上跟蔣介石政權沒啥不同。

1.中華民國憲法下,行政院長之所以是最高行政首長,之所以是對立法院負責,其來源可回推到民國初年宋教仁一夜之間更改臨時約法,試圖強迫把革命黨一直追求的美國總統制,翻牌成內閣制,以制衡袁世凱同時讓自己當上內閣首長,總覽行政大權。

這個歷史沒搞清楚,光談憲法條文文字,只是可笑的法匠水準。

2.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這個李登輝主導的增修條文完全架空了憲法本文的:「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從這樣的任命制度改變,如果你還看不出來誰才是行政院長的「正港頂頭上司」,只能說你的法律、經濟學以及政治嗅覺太差勁了。

經濟學講究誘因制度,誰掌握你的職位、資源的安排生殺大權,誰才是那個真正大老闆。

台灣憲法就是因為增修條文這樣的改變,才使得行政院長從阿扁時代的張俊雄到馬英九時代的吳敦義,都敢無視立法院袞袞諸公。

他們都清楚得很,誰才是老闆。

行政院長說穿了不過只是總統的橡皮圖章、政治責任的防彈背心。

既然如此,你還能說台灣不是總統制,而是雙首長制,那簡直睜眼說瞎話了。

3. 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treaty」–

An agreement formally signed, ratified, or adhered between two “nations or sovereig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不管你認為中國與台灣是兩個互不隸屬的獨立國家,亦或二者是兩個政治實體,台灣與中國簽的協議/合約,就是一種條約。
特別ECFA現在簽訂的協議本文內容有一條:「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顯然,台灣與中國雙方有意讓ECFA在某種程度,置於WTO架構底下。

如果你要堅持WTO不是國際法,那就換我大大驚訝於你的法學程度的拙劣了(其實我已經這麼覺得了)。

先大笑三聲好了,免得看你的文章要一直笑。

first 很高興你懂歷史,但是舉出立法背景代表什麼,看一下你舉的例子有支持到你說的總統制嗎? 既然你都說是宋教仁企圖翻牌成內閣制所增訂,更代表最後制定出來的憲法可以確定已經不是總統制了。
當然你可以說憲法[本來]是要設計成總統制的,這我可以接受。但是最後制定出的憲法條文既已明顯與總統制背離,再對照你所講的總統制,不覺得你回的例子正好打在自己的臉上嗎?

and 看來你真的不太懂法解釋論,有文義解釋要先做文義解釋,當然歷史解釋也是一種方法,不過前提也是要用對,像你用到打自己臉就不太好了!法匠來法匠去的,依照你的沒有理由的論述,可能要會幻想的才不是法匠吧,科科。

再者,看來你根本不清楚何謂雙首長制,其本身不僅只固定一種態樣,其本身就是屬於擺盪於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的型態,縱然現行我國行政院長有似橡皮圖章,看起來大老板是總統,依照負責型態,依照權力分配安排,搭配上限縮的不信任制度,都是雙首長制的特徵。
此外加上你所述的歷史,明顯我國制憲者無意使我國制度成為總統制,更能成為雙首長制的佐證。
單純以誰是誰的老闆云云,未能就相關制度特徵加以辯明,只顯露你的直線思維與一廂情願。

當然老話一句,你覺得怎樣不要緊,只要承認那是你的價值觀或是感情,因為價值觀沒有所謂對錯,你愛怎樣幻想是你家的事,但是如果自以為在說理,就不要怕被電。

1. 既然我舉了宋教仁時代的憲法歷史背景,自然知道的不少。
你的回應正好也當作我一早醒來看到的笑料。

當年革命黨整個革命過程想要搞的就是總統制,但是形勢比人強,臨到最後一腳才發現革命「非袁世凱不可」。(這句話也是當年宋教仁和孫中山等人親自喊出口的)

這種既想搞總統制,但是卻又不能搞,臨時變掛改成半調子的內閣制(或是如很多台灣呆頭學者喊的「雙首長制」),代表的不是「中華民國制度有意走內閣或雙首長」,而是「中華民國憲政是畫虎不成反類犬的總統制」。

開頭就說了,這邊的歷史不了解,就只是法匠水準。

ck的法匠氣正如我政大的憲法教授一樣,臭不可聞。

2.你對雙首長制的答案背的很好,很標準。
台灣不少教科書,包括我的教授寫的那本,用字遣詞大概也是如此。
什麼「擺盪」於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什麼學「法國」的制度。

但是法國自己搞出一個雙首長制,其實也是當年試圖學美國總統制卻受限於國內政經現時而搞出來的「半調子總統制」。

3. 制度的運行講究的是「誘因設計」,這是經濟學的大課題,也是法律人應該懂但是卻往往搞不懂的。

台灣憲法制度在李登輝修法之前,或許接近「雙首長制」,但是增修條文一改,很明顯,就是總統制。

一個有權隨意任命或撤換行政院長的總統(姑且不論政治風險),你還堅持他對行政院長沒有直接的控制權,或是反過來,你還堅持行政院長有獨立性(因此才能「擺盪」),那根本就是沒有政治sense的蛋頭。

你自己那「看似能電人」論理,也舉不出一個台灣修憲後,能夠不甩總統的行政院長,來為你的立論佐證。

科學方法論(如果你不懂這哲學功夫就自己多用功吧)講究實證,實證來自於「推出可驗證的理論內容與找出反例駁倒」

我用經濟學誘因理論簡單說了,台灣會有不尊重立法院的行政院長,不會有不敢聽總統話的行政院長。

從陳水扁上台到馬英九,沒有一任例外。

你自己舉一個例外出來吧。

4.另一方面,treaty呢?我很想看看你拿什麼來駁倒美國權威的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好讓我笑哩!

你這次給的回應其實有點難笑,或者更確切的講,比起原本文章更沒創意了,只剩下迷糊仗而不自知。不過還是趁午休時間在補電一下昨天沒電清楚的部份好了。

開頭免不了的還是得請你有空約個眼科,因為你真的沒有看懂我上面的回應。

既然根據你的[歷史]強調我國本來想要制定成總統制,卻因為政治現實不得不增訂了一些條文,變成你所謂畫虎不成反類犬。基於早就說明了雙首長制沒有一定型態,既然是屬於百盪於內閣制與總統制間的型態,今我國條文制定出來已明顯不採美國總統制,而創設了許多偏向內閣制的機制,就足資證明我國絕對不是你所謂的總統制了。上面都是昨天就說過的了,你的回應一直打到自己的臉耶,照一下鏡子。

在更深入的講好了,雙首長制跟總統制都是屬於二元民主,其標準特徵係行政權分裂由總統與行政院長共享。至於你說的總統任命權,我一點都不會否認,反而我還會稱讚你還懂一點很不錯這樣,在一般雙首長制的情況,本來行政院長就是設計由總統所任命,我一點都不會否認他對行政院長有控制權,他的控制係來自於其任命權,這所有雙首長制的支持者都會認同,因為本來雙首長制的設計就是這樣,但是並不能因為總統對行政院長有任命權就表示行政院長就不能有自己的法定職權好嗎?行政院會係由院長召開,部會首長係由院長任命等等,一再顯視行政院長的行政權。你完全把任命權跟行政權限綁在一起了,本來於雙首長制之下就可以想見行政院長為免被總統撤換而多少受總統影響,其僅代表行政院長尊重總統的結果,不代表行政院長對於那些事情沒有權限,分清楚。

更甚者,爭點也不在於你所要證明的行政院長需要有獨立性才是雙首長制,只有在總統願意尊重國會多數民意而使國會多數出任行政院長時,該行政首長方具備獨立性,一般雙首長制在擺盪趨近總統制這一邊的型態下,行政院長多半受總統意思影響,這一點都不違背雙首長制阿。一值再提的一句話,你也說你聽過或是你教授說過什麼之類的,雙首長制本來就是屬於擺動的狀態,並不是行政院長一定要由國會多數民意出任才稱之為雙首長制,加油,看清楚對雙首長制的定義再來好嗎?不要浪費我太多時間一直重複。

至於你的抗辯更是好笑,竟然以因為我國歷史上沒有行政院長敢違背總統意思所以得證我國行政院長不具備行政之法定職權。典型以結果推論原因的謬誤。

總歸一句,有沒有任命權,有沒有獨立性,法國歷史長怎樣,都無涉雙首長制的特徵型態好嗎,抓緊重點才來戰,不然會讓我以為回到國中歷史課。

既然你愛提歷史,也把法國那段半總統制的形成過程粗略的敘述過一次,既然你都知道它是餵了改良總統制的產物,怎麼還會一直把它歸入總統制勒。你愛怎麼稱呼這種制度是無所謂啦,稱呼他為半調子,批裝式都可,但該制度目的就是餵了與總統制做區格所產生,就別再凹了比較不會難看。

講那麼多,還提什麼實證勒,你的手法簡單講就是插稻草人,創造出依個無意義的戰場,因為壓根重點不在於有沒有反例,只能說你在網路上打滾久了,顯露出老毛病,用這種不起眼的小伎倆只能對那些鄉民有用啦,還是多唸點書比較實在,定義好好看清楚!

受限於午休短暫,後半段等我下班有看再慢慢回好惹,總是要留點趣味,你說是吧!

你的回應恰恰是典型的不懂世事的法律人的標準答案。這種說法不僅僅存在於教科書上,也存在於保成之類的補習班講義中。

1.如果你相信一個長官對於屬下有完全、絕對的任命權之後,上位者還會對下位者「百分百尊重」,那顯然你連公司內部生態都理解得不好,更別提政治了。

首先,分權不代表就是雙首長。

總統與行政院長職權範圍有所不同,但是只要總統具有絕對的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則行政院長僅僅只是淪為被支配的角色。大老闆絕對是總統,而不會是行政院長。

行政院各部會長官要馬屁的對象自然也不會是院長,而是總統。

這點大家心知肚明,只有抱著法條文義不放的蛋頭法學者才會睜眼說瞎話地繼續宣稱台灣制度是「雙首長制」這回事。

再者,你也跟多數學者一樣,混淆了職權分配與首長的概念。

任何一個體制正常的公司,會計出納的依職權一定會對公司支出明細加以過問的。即便你貴為總經理、董事長,在制度健全的公司下也不可能一張單據都不提出就要跟會計出納報帳。

財務之權被畫分到會計部門,你會說因為這樣總經理跟CFO就是「雙首長制」?CEO、CFO、COO、CTO這些職位代表這間公司是「多首長制」?

這種荒謬邏輯就是蛋頭法律學者套用在台灣政治現況的思維。可笑至極。

大家都知道,只要公司裡的CEO對其它部門主管職位有絕對的任命權,那麼全公司都知道誰才是說話有份量的大頭。

這種簡單的誘因,任何一個在公司打滾過的都清楚,就台灣象牙塔裡的學者或是只會背誦這些學者言論,不懂思考的法學院學生不懂。可悲。

我不斷的從經濟學的誘因理論談,你卻也不斷迴避,只會談紙上談兵的東西。

你當然可以開心地去宣稱總統與行政院長憲法規範權限不同,就是雙首長制,然後自我催眠總統不會在跟行政院長意見不合時,行使絕對任命權,反過來還百分之百尊重行政院長。

這種雙首長制只不過是念法律的自我催眠感覺良好的一種名稱而已,

就像我的教授到現在都還堅稱台灣是「五權分立」一樣的可笑罷了。

2.以前我在台灣念法律系,就深深覺得法律系的教授只會嘴砲,連基本科學論證的概念都不具備。閣下顯然深受荼毒甚深,竟然連科學驗證都看不懂。

請你自己搜尋我網站有關科學方法論的文章,了解一下什麼叫科學方法論。

我回應裡已經明白點出,依據經濟學的誘因理論,台灣的總統制度下應該會有一種現象,就是行政院長是總統的乖乖牌,卻不一定會甩立法院。

而真實世界,李登輝修憲後的行政院長沒有一個是這個理論的反例。換言之,這個理論就沒有被駁倒,具有科學解釋力。

如果這種邏輯你都看不懂,我想你連無知網友都騙不過,程度連個在念理工科的大一學生都不如。

不用那麼機動嘛,台灣確實是「爽(ㄕㄨㄤ)」首長制。
立院對這兩個首長都沒啥辨法,他們不爽我還不信。
荼餘飯後小笑料,還請笑納。

我不是阿鬼,我寫得也是中文,怎就是有人看不懂真是神奇!

要說我在迴避什麼的話,事實上我在做的就是避免讓你繼續凹下去而已。

一開始幫你定義雙首長制,還講解兩次給你聽,而沒有起頭就叫你就「你以為的」雙首長制和總統制下定義,其實算是已經對你很客氣了。

不曉得你承不承認法國是雙首長制國家,先幫你承認好了,不然怕你哪天又硬凹我看的也是很累。

既然你覺得「只要總統具有絕對的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則行政院長僅僅只是淪為被支配的角色。」  (單純節錄)

我記得閣下對法國歷史很熟對吧?你老師都沒有教你現在法國第五共和的總理是由總統任命的嗎? 再來第一個採行雙首長制之國家「威瑪共和國」,依據威瑪憲法,聯邦大總統可以自由任免閣揆。糟糕,誘因理論又要拋出來了怎辦。

依照你所謂的「邏輯」(嘖) 你覺得威馬共和是總統制? 第五共和是總統制? 賣鬧阿,就叫你去認真去瞭解一下定義是什麼,翻什麼保成教科書。

不過我也幫你想好退路了啦,你承認在你的世界裡面沒有雙首長制,這樣就可以自圓其說了。

不曉得這樣你會不會瞭解到你一直一直不斷地在打自己巴掌。

來點會的好嗎?

說過了,念法律的往往一點科學實證觀念都沒有。這很悲哀。

一個涉及制度設計、闡釋與執行的教育訓練,訓練者與被訓練者竟然連一點科學實證都不懂,我們國家法律最後淪為各大留學學派、學閥的自我滿足屠宰場,可想而知。

也說過了,光只會抱著教科書、學說甚至補習班講義的定義死背的法律人,是很糟糕的。

傳統法學學說認為,總統有部分行政權,行政院長有部分行政權,就符合廣義的雙首長制定義。

我已經說過了,這種定義愚蠢至極;說出這種話的學者連一點公司內部分權的概念體會都沒有。

傳統學說也有人認為,雙首長制的運作會擺盪在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可惜台灣修憲後根本沒那種條件。

科學實證是什麼?

真實世界告訴我們的,是陳水扁這個少數總統(選票未過半、國會席次未過半)甫上台,假意走雙首長制所選任的唐飛行政院長,2000/5/20上台,該年10月就下台。繼任的張俊雄,總統要任命就任命,何須在意民進黨在國會只是少數?

更別提阿扁在充滿爭議的第二任上台後,任命內閣依然沒多麼尊重國會。

總統只要對行政院院長有絕對的人事任命權,根據經濟學的誘因理論,則總統任命行政院長毋須在乎行政院,憲法明文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也只是具文,說說好聽而已。

台灣修憲之後的政治操作符合的是我的說法,卻一點都不符合傳統雙首長制或擺盪制的學說。

你愛抱著學者的唾沫自爽自珍,那也是你家的事。

我重視的是實證,你不懂就算了。我並沒有義務教你。

「雙首長制」應該是只有台灣有這種說法吧?
也就是台灣學者為半總統制這種「單首長」制度,
取了一個叫「雙首長制」的別名而已。

又讓我笑了。

你重視的是實証這句話你真敢講,壓根只是個自打嘴巴以後還逞強的小子而已,實証從你嘴巴講出來還真是廉價。

就跟你說別跟我亂扯一堆了,也請你去看過眼科,是因為國外沒健保所以省錢沒去還是怎樣,怎麼一直不在爭點上打轉,卻一直扯什麼公司,扯什麼陳水扁。整篇從頭到尾一直你說過了你說過了,你是辭窮還是真的只會這些東西?沒關係你不懂,虛心求教就好啦,一副法律系畢業的卻只擁有畢業證書形式卻沒有點實質內涵,加油好嗎。

你覺得定義好不好我是無所謂啦,畢竟妳愛怎麼想我一點也管不着,我有得電你可以爽就好,其他的我管不了那麼多。

閣下覺得不好也可以試著定義一下總統制跟雙首長制來讓我笑一下,喔不是,是讓我瞧瞧才對。

哀,我從沒說過總統要尊重國會才算是雙首長制阿。在雙首長制下,擔任總統的人本來就有自由意願,尊不尊重國會是他的選擇,但是體制所設計者,如不信任案與行政院長為行政首長等等,符合雙首長制的運作特徵即可。

所以根據你跟你可笑的經濟學誘因理論,威瑪共和跟第五共和都是總統制阿。受教受教!你的經濟學老師都哭了,誰焦妳有任命權的誘因就一定會怎樣怎樣?人的選擇不是指依據一種原因作判斷好嗎,經濟學是一種縮減變因以後進行研究討論的學科,既然如此必定無法完整詮釋社會人文,你最多可以說,因為總統有誘因,所以[很少]總統會做對自己不利的選擇,沒見過同時經濟學跟法律都這麼爛的。該不會是科科法所的吧。(攤手)

實証阿實証! 怎麼會有人用實然面倒推回應然面,大概貴校沒有法理學這門課吧(大笑)連你這樣都敢提邏輯二字。

我都幫你把你的退路想好了,其實算是對你的優待了耶,硬是要被我電趴在地上的人,這輩子沒見過只你一個。

to mycai:

沒錯,英美法文獻中,把法國的特殊制度稱為「semi-presidential system」
可是英美法文獻中多半都會指出,這種制度根本就不成制度;所以有些教科書甚至直接否認這種制度的存在。

就連Black’s Law Dictionary都沒有這個詞條。

所以我說「雙首長制」台灣學者自己閉門造車鬼扯出來的東西(當然,也有法國法學者如此主張,但一樣是鬼扯),並非我個人自己的看法。

當然,還有經濟學上的理由,就是我回應中一再提及的:總統的絕對任命權,讓台灣制度更像美國總統制。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