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入本文之前我先聲明:這篇要討論的是一個美國法院的新判決,是講美國法。台灣法律在文章後段會提到,要看就全看完,別只看前半。
案件事由:
有一位Kayse Jama,經營一個專門針對移民的非營利組織以及網站。Jama在網站上全文轉貼了Las Vegas Review Journal這份報紙的33篇報導。
後來有一家叫Righthaven的公司,從LVRJ處買得許多報導的著作權,其中包含了Jama轉貼全文的報導。
Righthaven提起訴訟,控告Jama以及他的非營利組織侵害其權利。
這是一個很典型的著作權侵權案例,但很神奇的,在Righthaven v. Jama & CIO這件案子,District Court竟然判著作權人Righthaven敗訴。
幾個關鍵的理由如下:
1. Righthaven是一個專門以訴訟營利的公司(litigation-driven),Jama的轉貼並不會替代Righthaven所提供的服務,影響Righthaven的市場。再者,Jama是在自己的非營利組織轉貼,帶有教育讀者的目的,所以跟Righthave對這些著作權之使用目的不同,滿足了“transformative use*"之要件。
2. 文章內容比較是事實的報導。
3. 就算被告全文轉貼,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轉貼之報導內容很難重新編輯或是重寫。
4. 因為滿足transformative use且是非營利用圖,舉證責任轉為Righthaven需要證明它受有市場損失。但本案:(1)Righthaven沒有證明那些報導本身就有市場,以及(2)Righthaven也沒法舉證LVRJ是它的或是自己也在經營報業這塊市場。換言之,Righthaven根本無法證明自己受了什麼損害。
基於上述四個理由,Righthaven敗訴。
但我想法院沒有明說的理由是,這些法官實在厭倦了這些專利蟑螂(patent troll)似的著作權蟑螂(copyright troll)。
四個理由之一,提到沒有實際參與市場,進而無法證明損害存在。此一論點對於這種專營訴訟的公司實在是一大打擊。長遠來看,美國這類公司要存活會越來越艱難。
我認為其中一個原因是,如果妳在市場經營得不夠大、太小咖,也很難證明你的損失有很大。換言之,專利或著作權蟑螂花大錢買來的權利,也可能因為自己在市場份量不夠,而難以透過訴訟回收。因此,想要裝裝樣子參與市場來騙法官,可能也行不通。
講完了美國法回到台灣法。
台灣著作權法將「重製權」放在著作權能裡面。換言之,如果妳未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是不能全文轉貼別人的著作。
例外是:1.某些情況下妳這樣做可以主張「合理使用」。這些情況有妳是政府機關、妳是合法單位、妳是教育人員為教育之目的、妳是為個人或家庭使用之目的、或在合理情況下轉載報章網路之報導評論….等。這些規定在著作權法第44~66條。或2.第9條第4款的「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所以看起來台灣轉載報章網路上的新聞報導評論似乎是可以的。但細分起來,又有差異。
如果是純為事實之報導,例如報導內容大白話只寫:「小馬哥今天穿短褲慢跑跌個狗吃屎。」這自然非著作權法中著作權之標的,大家自由引用轉貼在blog、facebook上沒有問題。
但如果記者寫的是:「為什麼小馬哥會跌個狗吃屎?本報記者獨家解析。」然後裡面有詳述這是怎樣的「阿共仔的陰謀」,又有圖片比較跌倒前跟跌倒後的,甚至記者臆測跌這一跤,意味著小馬哥要怎樣賣台…云云,那就不是單純的事實報導,而是有著作權之創作了。
此時未經報社授權,要合法轉貼前文,就得有「合理使用」之要件可以主張對抗報社。但合理使用不是自己說就算數,而是得由法院來判定。
也就是說,現在一堆專門蒐集轉貼新聞的blog、網站,特別是都貼全文,又沒有任何評論的,違反著作權法的可能性是極高的。
問題在於,著作權人要告不告而已。商業上考量,告了不見得能拿到什麼賠償;不告還有一堆狗子幫忙宣傳。
但真告起來,這些網站站長法律上要站得住腳,恐怕很有問題。即便要引用前述的美國判決,妳也得真是「非營利」。可是一堆網站都很開心的放上google adsense之類的廣告來賺賺零用錢,要說非營利,恐怕很難。
有此嗜好的網友,好自為之吧。
* “transformative use" means the use of copyright material in a manner, or for a purpose, that differs from the original use in such a way that the expression, meaning, or message is essentially new.
~ by Black’s Law Dictionary
5 replies on “轉貼新聞全文是合法的?”
借問一下,聽Blogger的語氣,台灣似乎沒有"提出告訴者須舉證它受到的市場損失"這類法條,所以這類專利蟑螂尚有存活空間?
不過即使有,我還是很懷疑台灣法院對市場、市場區隔的界定是否足夠專業
讚讚
我認為台灣法部分,如果你只是要請求停止侵害或防止侵害,那只要證明有侵害之事實或相當程度之可能性即可。
但是如果要請求損害賠償,一樣是要證明損害情形的。
至於你的懷疑,的確存在著。
讚讚
符合第9條第4款的話,不就沒有營利與否的問題了嗎?
讚讚
@mycai
請看文章裡面「如果是純為事實之報導,例如報導內容大白話只寫:「小馬哥今天穿短褲慢跑跌個狗吃屎。」這自然非著作權法中著作權之標的,大家自由引用轉貼在blog、facebook上沒有問題。」
此段已經將妳說的第九條第四款排除了。
文章請看仔細一點。
讚讚
蠻想知道台灣有沒有人因為轉貼新聞被告過的案例
讚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