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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Wal-Mart在印度還得披荊斬棘

India

WSJ 2013/1/14的深度報導:「Bad Roads and Red Tape Slow Wal-Mart in India」一文值得一讀,我簡略摘要如下:

1. 印度道路狀況與基礎建設奇差

從Kheri Shikohpur到New Deli約273公里的距離,約略等於台灣的基隆港到嘉義市,在台灣貨運大概一上午就能送到,而在印度得花上多久?

首先,從Kheri Shikohpur到國有集貨市場約8公里,得花上45分鐘;上了高速公路,約225公里,得花上7小時;下高速公路到另一個集貨市場,32公里要90分鐘;從集貨市場到零售商,8公里得20分鐘。總共約9.5小時。

而更恐怖的,在於印度冷凍貨運車數量很少,相關技工、機械供應不足,造成這200多公里路程多半是用無冷藏設施的貨車運輸。搭配印度奇熱的氣候,蔬果運輸損耗率高達3成,而在美國一批蔬果從西岸送到東岸2800多公里路程,損耗率也僅在1~2%之間,所費時間約略42~45小時。

根據研究,美國貨車跑了800公里所用的時間,印度貨車只能跑300公里。

2. 佔地為王與貪汙

印度其實是由28個小國組成的國家,各省自成一格,甚至老死不相往來。

許多地區治安其差,當地的農民閒時順便當土匪,拿些土製武器攔路搶劫,根據WSJ記者報導,索取過路費的匪徒甚至還開收據給受害人報帳用。報警有用嗎?WSJ記者說:印度當地警察堅持絕無搶劫情況發生,印度治安是很好的

我過去曾提過印度真實司法案件的例子:
某甲發現鄰居侵佔他家院子的土地越界蓋屋,跑去法院告訴,要求拆屋還地(我國民法第767條)。這麼簡單的案子進入印度法院排隊,幾十年過去排到原被告都雙雙撒手人寰,連承審法官也過世了,才要第一次開庭!

甚至有笑話云:在印度某案開庭審理時期,被告律師要求請假因為家裡有小孩出生。法官允許,還恭喜律師當了新手爸爸。爾後該案繼續訴訟審理好幾年,律師又因家裡新生兒要出生又向法官告假。法官雖然允許,但半開玩笑地責備律師不該隔這麼多年才生第二胎;律師提醒法官 — 這次是孫子出生了。

難怪司機跟WSJ記者表示:面對農民搶劫,報警一點用都沒有,給錢比較實在。

印度低能無效率的司法制度、複雜的政治環境與糾葛不清的種姓遺毒,造成印度交易費其高,地方官員明目張膽索賄,地方居民也佔地為王地公然勒索。

3. 國家也將貪汙制度化

我在「貪污的一般性理論(上)」、「貪污的一般性理論(中)」二篇文章中提到: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 Stigler、M. Friedman以及經濟學家張五常均曾提到:管制往往方便公務員貪汙;公務員為了可以貪更多,也常傾向設立更多管制。反之,無法讓公務員貪污的管制法規,往往徒具形式,名存實亡。

管制色情、賭博、毒品,部分官員(特別是司法官、警察)收入就會急速上升;管制進口商品質量、品質乃至於提高關稅,海關的公務員收入就會上升。而這收入急升會帶給相關公務員更高的誘因去貪汙索賄以及設立執行更多更嚴格的管制措施。J. Stigler稱此為「regulatory capture」著實是活靈活現的形容。……

……貪汙是一種收入,這點無庸置疑。若收入可預期,那就不是風落利潤(windfall profit),而是M. Friedman所謂的恆久收入(permanent income)。Friedman在「消費者函數理論」一文證明隨機的風落收入不會改變人的消費行為;恆久可預期的年金收入才會。這理論也是我幾年前用來否定馬英九政府消費券發放的主要根據:消費券只是風落利潤,改變不了當時的悲觀預期,自然救不了台灣經濟。除非,風落利潤高到可以改變一個人一生的恆久收入,例如中樂透,才會改變一個人的消費行為。事後可證,Friedman的學說是正確的。

貪汙若成為可預期的收入,貪官的消費行為當然也會有重大改變,十幾年前我在美國見識到的中國大陸高幹嘴臉,就是一例。不過如果貪汙的收入權利僅限於擔任官職者本身,不受制度保障,則負面影響範圍尚且有限。
但若像台電眾多高層一般,退休後還能轉到「民間」電力行業,同時身兼台電顧問,領薪水之外還能承包台電工程或賣電給台電大賺價差。如此形成制度後,就會形成一批堅強的利益團體,這個團體會有很大的誘因維護既有的壟斷管制(以台電而言就是繼續反對開放電力公司競爭),甚至主動要求更多管制、補助,來充實自己的財富。

歐美的工會組織就是最好的例子。這些工會把持的行業,透過影響立法讓自己取得合法罷工權利,還能於罷工期間阻止潛在競爭者應徵上工,亦即「管制其他願意工作者賣勞動服務給特定雇主」了。工會蠶食企業和非工會勞工之租值,讓前者在面臨不景氣時沒有彈性可調整只能眼睜睜宣告破產,讓後者這些真正可憐沒背景的勞工收入降低、失業率增加,結果只是養肥懶惰的工會幹部。

因此,回到理論觀點,管制引發的租值消散會讓交易關係人基於人性自私假設和客觀競爭侷限之下,採取如貪汙行賄的手段來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公權力代表或特定利益團體如能從中獲利,則自私同樣驅使他們去強化鞏固這一方面的收入,進而形成制度來加以保護。錯誤的管制法例也就更不可能被移除 (deregulated)了。但正因為消散的租值來自於未被界定的私有產權之收入權能,人民的財產權其實是被貪汙制度化地侵害了!

印度就是這樣一個典型透過民主制度,將貪汙制度化的國家。

印度農民不可以將農產品直接販賣給零售商,而是強制必須賣給領有國家證照的中間商,由他們來分配產銷。經濟學說這是一種行政壟斷,自然這群人享受著壟斷利益。

綜合上述的運輸消耗率、過路費、官員索賄以及行政壟斷的中間商,印度農產品產地價與零售價價差高達6~7倍!這都是交易費用過高使然。以台灣蔬果為例,2011年綠蘆筍產地價平均每公斤78.07元,批發價116.1元(但相較於前幾年,該年產量減少),但同年綠竹筍產地價每公斤60.38元,批發價59.1元(因產量增加,批發商就此品項可能是虧損的)。

換言之,台灣相對於印度,是交易費用低很多的國家,相對物價自然也可以低上許多。以經濟學觀點來看,減少租值消散是社會共同獲利,而這一塊得靠政府的行政暴力才做得到(良善的交通建設、高效率的司法服務與自由且受保障的的交易權利)。

然而,政府也可以受影響變成保護特定利益團體的幫手,例如印度的產銷證照制度,保護了領有執照的40幾萬人。相對於印度12億人口,這些人是少數中的少數了。

當然,Wal-Mart要進入印度勢必得克服上述困難,得繞過這個複雜且烏煙瘴氣的國家產銷制度;如同我引用我自己前文所說,這些印度受保護者勢必會抵抗。WSJ記者訪問了這些有執照的中間商,他們也明確表示會抗爭到底。這就是貪汙制度化的後果與實例,值得一記。

圖片引自:marcinbaranowski @ flickr

9 replies on “Wal-Mart在印度還得披荊斬棘”

所以,有希望讀到「貪污的一般性理論(下)」這篇文章嗎?

即使如此,台灣還是有非常非常多的證照,例如計程車司機等。全世界都一樣,不敢取消或收回證照,畢竟那是政府官員還不錯的額外收入來源之一。

手寫草稿大概完成了,但是尚無時間轉換成正式文章。寫這種大題目的文章須耗較多的時間,最好是一氣呵成。可惜我當時一鼓作氣完成上、中二篇,再鼓而力竭,加上主要論點也跟身邊關心的朋友分享過,要再訴諸文字興致就低了,因此下篇就這麼耽擱了。

例如本來我籌備寫個幾篇文章來批判Michael Sandel新著「錢買不到的東西」內容諸多錯誤之處;不過看到商業周刊的楊少強專欄這幾篇寫得相當不錯,雖然我與他的觀點或切入角度不同,但就提不起勁來寫了。

又如有關專利與antitrust laws的競合,也是草稿數十頁,但遲遲未能轉成文章。

上述現像算不算貪污?恐怕不見得?
依西方目前的法律制度或許是,但依印度現況呢?
印度其實還保有酋長、封建主的觀念及種姓制度的思想,還處於人治的社會,很難全用西方民主制度、法律來解釋。(你覺得是貪污,他覺得是他與生俱來就享有的特權)
也就是說今天的印度的現況不是因為民主制度造成,相反的是因為不夠民主、法制造成。
閣下似乎為反而反?

1. 民主制度定義是什麼莫衷一是,唯一可取的簡單定義就是「投票」。印度是不是搞投票的?是,肯定是。一些充滿問題(例如國家證照制度的中間商)是不是投票投出來的?也是。因此,這當然是民主制度的問題。

民主制度只關心投票,並不關心法律。南美洲國家不少有民主但沒法治。民主跟法治二者本來就沒關係。

2. 貪汙的定義我在前述第一篇文章中有過討論。廣義來說,凡是透過政治手段、國家暴力,直接或間接創造某種壟斷租值,而少數權力者享有,就是貪汙;行之有年、成行成規地供少數公職人員享有,就是一種制度化的貪汙。

印度在1950年代之前並無這種國家專營的中間商制度,此權利與租值,是無中靠政府暴力生有的。現在看到的只是制度化後的貪汙。

印度的種姓制度,本質上也是一種制度化後的貪汙,此點應該不難理解。

你不能說:「喔~因為存在以久,這是文化。」就否認在科學上此種行為符合了「貪汙(corruption)」的定義;當然更不可能否認這種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造成印度多數人民長久的貧窮。

當然,當事人有無認知這是貪汙,更是無關緊要了;陳水扁始終認知自己在金控釋照與龍潭購地兩案上沒有貪汙,客觀上就沒有了嗎?

1.民主制度是"投票"?哈哈哈,你這種說法恐怕是認知錯誤。
民主制度的真諦是"共和",就是公共事務要交由人民來協商決定而不是採取暴力手段,在人皆平等的情況下尊重每一個人的權利來達成共識!!!
但是很多事是沒有辦法在協商的情況下取得共識的(如選擇國家領導人),所以只好採用民主制度下的"暴力手段"—->投票來決定,也就是說"投票制度"其實是民主制度下的必要之"惡"!!!!
民主制度最重要的是它的內涵"公民意識",而不是"投票"這個行為。但大多數人都把它簡化成"投票"就算"民主"。

2.我並不是擁護封建制度!!!
一種制度存在必然有其價值,沒有價值的東西是不可能長久存在的。
在生產力低下的印度農業社會,封建制度遠比民主法制來的有用,因為
農業社會步調緩慢,生產低下,根本不需要高效率的法制來維持也養不起。(因為你得請一堆專業人士來建立並維持,天下可沒有白吃的午餐)

1. 顯然你不懂什麼叫「共和」,對「民主」也沒有太多認識,才會不懂「定義民主為投票」是似淺實深。
民主定義莫衷一是,我說過了。不同學者定義有極大的不同,但共同不否認之處就是要投票。

「共和」不是你說的「公共事務要交由人民來協商決定而不是採取暴力手段」。共和(republic)最原始的定義是:「a form of government in which the leader is periodically appointed under a constitution; it was contrasted with governments in which leadership is hereditary.」(引自大英百科全書)。

共和是指國家領導人定期依法更換,如此而已。重點是,共和不代表領導人一定是透過民主手段選出。

你把民主跟共和混為一談,顯然二者你都不清楚。

2. 公民意識是個看不到也不能驗證的概念,空談。這就是為什麼許多經濟大師定義「民主就是投票」。因為後者才能驗證,前者只是屁話。

3. 你也不懂什麼是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指的是「土地所有權缺少移轉權能」,造成奴隸制度必須存在以及農奴受地主統領的現象。

印度土地早就可以自由轉讓,壓根不是封建制度。

中國自周朝就存在土地轉讓的契約(甲骨文所載),換言之中國自周朝起就開始脫離封建制度。

4. 最後一句你對一半,更正確應該是:「農業社會步調緩慢,生產低下,根本不需要"昂貴"的法制」
這就是為什麼中國千年是儒家道德治國;黃仁宇之流的歷史學家以為中國沒有數字傳統導致落後,是倒果為因。在碰上航海時代前的歐洲競爭之前,中國並不需要也支付不起現代管理模式。

你喜歡文字遊戲,那我拾人牙慧一下好了:
republic:
西方的“republic”(共和)这个词,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原意为“人民的公共事务”,后逐渐融入了国家为全社会所共有,并为社会各成员、集团、阶级所共治,保持各种势力在政权结构中的混合与均衡等含义,发展为一种关于国家治理的政治主张和体制。目前,国内外一些著名的辞书和网站,如《大英百科全书》(网络版)、我国的《辞海》和“百度百科”等,都将“共和”简略地解释为与君主制相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一种政体或政权组织形式。这种解释当然反映了现代人对“共和”一词的最基本、最通常的理解。然而,“共和”并非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共和思想和共和体制实际上都经历了一个由古典到现代的演变过程。

democracy
英語此詞源出希臘文demos(人民)和kratos(統治),因而從字面上講即是「人民統治」。在當代的用法上,民主有三種不同的意義︰1.由全體公民依照多數裁決程序直接行使政治決定權的政體,通常稱為直接民主;2.公民透過由他們選出並對其負責的代表去行使同樣權利的政體,稱為代議制民主;3.另一種政體,它通常也是代議制,多數人在保證全體公民享受某些個人或集體權利,諸如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約束的架構內行使權力,稱為自由民主或憲政民主。

Feudalism 封建主義

  一種以土地占有權和人身關係為基礎的關於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封臣以領地的形式從領主手中獲得土地。封臣要為領主盡一定的義務,並且必須向領主效忠。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封建主義一詞指「封建社會」,這是特別盛行於閉鎖的農業經濟中的一種文明形式。在這樣的社會裡,那些完成官方任務的人,由於同他們的領主有私人的和自願的聯繫,接受以領地形式給予的報酬,這些領地可以世襲。封建主義的另外一個方面是采邑制或莊園制,在這種制度中,地主對農奴享有廣泛的警察、司法、財政和其他權利。世界幾大文明都經過一個封建時期。
1."顯然你不懂什麼叫「共和」" 你確定??
2.中華民國20歲國民始擁有"公民權", 方有投票資格: 先有公民的概念才講權力,不要本末倒置。
3.印度 地方依然維持"酋長制"、"莊園經濟",你確定這不算"封建"??
4.!!!!????

1. 顯然你真的不懂什麼是共和。
舉個最簡單的二例:1) Roman Republic是共和,但非民主;皇帝由少數貴族選出,那是因為歐洲特殊地理環境引發農業經濟下,皇帝權力不容易比貴族大太多所引起;2) 中華人民共和國,絕對是共和國,但也絕對非現代定義的民主國。

民主跟共和,邏輯上本來就不存在必然的關係。

英國是民主國,但卻非共和國(領導人乃世襲);中國是共和國,但非民主國。世界上沒有正式外交文件會叫英國是共和國;反之也沒人會說中國還是個帝國。重點在那個頭怎麼換人?世襲亦或他種方式。

講更淺白好了。如果共和就是民主,那中華民國憲法也不用開宗明義第一條說自己是「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照你的定義,本國憲法豈不是脫褲子放屁?何必又說民主又說共和?

顯然民主與共和是兩碼子事。

2. 你第二點是很好笑的。20歲是憲法武斷的給,那只是個遊戲規則,並不代表民主的本質跟公民扯得上任何關係。

古雅典時期,有投票選僅限於貴族,平民、女人與奴隸無投票權;換言之,雅典人定義的公民,不到人口的1/10。是不是民主,是。有沒有公民意識?天曉得這是什麼東西?有沒有人口代表性?當然沒有。

3. 你不懂封建的關鍵侷限條件是什麼,而我明明已經點明了–「土地無自由轉讓之權利」。
你想不懂這點,代表經濟學程度差很多,我們只是雞同鴨講,浪費彼此的時間。當然你也不可能看懂第4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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