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轟動的屍體塞鐵桶灌水泥的殺人案,背後彰顯的是毒品交易的龐大利益。
如聯合報報導:
…毒梟販毒也吸毒,常做出瘋狂的行為,一發生買賣糾紛,便動員押人討債。刑事局與彰化警方,數年前在彰化市查獲以洪國豪為首的販毒集團,逮捕洪國豪及手下張志堅、吳義烽三人,起出海洛因毒品,各式手槍7把及各式子彈90發。警方查出,洪國豪因一宗毒品買賣被黑吃黑,帶領手下持槍尋仇,並強押毒販及仲介的男子返彰化,逼迫吐出100多萬元貨款後才放人。
警方說,販毒讓人一夜致富,但殺身之禍也常伴隨而來,歹路真的不可行。
販毒普遍認為具備高獲利(不過Freaknomics一書認為低階第一線的販毒者不見得都享有高獲利),我好奇的是:販毒的高獲利從何而來?
經濟學說,高租值代表某種程度的壟斷(亦即面對的是覓價市場)。先前我提過二種天經地義且難以改變的壟斷來源分別是:天生資質與商譽/技術/智財權/經濟規模累積。
顯然,多數的毒品交易並非第一種(因事實上煉毒沒那麼難,學有專精的化工系畢業生願意嘗試都做得到);有信譽的毒梟或許多多少少享有第二種壟斷利益,但也不可能大到那麼誇張。
唯一能合理解釋販毒暴利的,就是過去我批評多次的「公權力壟斷」!
販毒何來公權力壟斷?事實上是有的。舉例來說,台灣的毒品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第一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此高刑度的法律禁止,其實創造出一種壟斷條件:膽敢鋌而走險的人反而享有繼續販賣的特權(直到被抓之前),換言之,這個嚴刑峻罰把潛在欲進入毒品販售市場的供應者都給排除了。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台灣的法律其實是減少供應者:減少供應,若需求不變,則毒品價格必然攀高。
另一方面,台灣法律一個很奇怪的設計:
毒品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牽涉到的是需求者(享受毒品之人)。需求者所負擔的行為成本,遠小於供應者。代價低則欲行為者多,需求相較於供應被打壓得相對較少;反過來看,表示在這套法律設計之下,需求很可能會遠高於供應。毒品價格焉能不高?
刑法學者會說販售毒品者惡性較為重大,理應處刑較重。這種直觀且毫無邏輯內涵的法學思維,充斥在台灣的刑法教科書裡。然而如此膚淺的思維所誕生之法條,恰恰是鼓勵更多已經犯罪之人,繼續鋌而走險來享受公權力劃出來的壟斷租值。英語曰– unexpected consequence是也。
另一方面,如此法律設計也只是讓司法單位逮到持有毒品之人時,還要去證明他「意圖販售」。更極端者,欠缺績效的司法人員也可能有誘因去栽贓純粹持有毒品之人意圖販售。這讓我想起在法院看過刑事局數個幹員分別作證被告持有毒品,並主張所有毒品都是在同一個藏匿處查獲。但法官分別詰問之下,各個幹員宣稱找到毒品的位置天差地遠,從餐廳、客廳、臥室到頂樓金爐裡,應有盡有。客官你說,怎解?
補充一點,經濟學家中也有不少主張吸食、販賣毒品除罪化的,例如諾貝爾獎得主Milton Friedman就主張人民應有享受毒品之自由:
I’m in favor of legalizing drugs. According to my values, if people want to kill themselves, they have every right to do so. Most of the harm that comes from drugs is because they are illegal.
這套論點也是很有說服力,雖然我不盡認同,但美國於20世紀初期所頒佈的禁酒令(The Prohibition)後來衍生出諸多問題,甚至養育出美國黑手黨(The Mafia),其所享受的驚人利益和犯下的諸多罪行,不正也是來自於禁酒之法律?
另外Friedman提出不少值得深思的論點:
1. 自願交易的買家賣家,只是因為所買賣物品被人為規範成「違法」,就要付出額外刑事代價,這是不是對人權的侵害?竊盜、搶奪、強暴等,都是有一個受害者;但毒品交易、性交易,受害者何在?
2. 因為自願性交易下,買賣雙方都不會像一般刑事犯罪受害者一樣主動通報司法單位,造成司法單位必須以更激進、極端的方式來偵防,其結果是不是也會造成更多人的人權受害?同時,毒梟因為財產權不受保護,隨時受執法單位威脅,毒梟唯一保障自己之道就是擁兵與武裝,這麼看來,治安問題是來自於毒梟的惡性重大?還是來自於法律的咄咄逼人?
3. 司法人員的激進偵查與法律創造的毒梟壟斷利益,為了生存後者不得不嘗試賄絡前者;前者長期享受賄絡,豈不是會更支持毒品有罪化?同時也會產生貪汙制度化的現象。(這部份請參見我的文章:貪汙的一般性理論(上)、(中))如此一來不是反而創造更多問題?同時,稅金與賄款養這些司法人員,徒增社會交易費用,益處何在?
至於我不認同Friedman最大的一點,在於就我所知,不少毒品都會造成吸食者有攻擊傾向,這是一種很高的外部性成本。目前我想不出比政府更有效的手段來降低這個外部性成本。
10 replies on “從成本看毒品問題”
印象中有看過國外學者認為, 最好的方式是除罪化後政府積極提供自願跟非自願的勒戒所. 由勒戒所提供上癮者適量的毒品以及安全施打毒品的環境, 接以降低對社會中其他人的影響. 同時也讓政府成為唯一的合法毒品供應者. 我們的賭場跟喝酒場所不也類似如此.
讚讚
1. 我不認為政府壟斷就能解決問題。更有可能的是公立勒戒所本身就成為毒品走私的管道。
2. 我們的賭場都是非法的;唯一合法賭博是政府外包給特定銀行開辦的大樂透、威力彩、刮刮樂等。至於喝酒場所?我還真想不出來哪一家是國營的?台北市的Pub應該都是民營的吧。
3. 政府專賣毒品,本身並不能解決問題,甚至會為了毒品專賣的利益而更鼓勵人民吸毒。日據時代的鴉片專賣與連橫的「鴉片有益論」就是一例。
讚讚
只好把吸毒的罪往上調,像現在部長因為k他命太多學生吸食,所以不願意讓吸k他命的人有犯罪前科,看起來就已經向k他命投降了。
不過反向說,如果販毒的罪責變輕了,制毒的人就會變的更多,而吸毒者可以買到更便宜的毒品,會不會變成毒品好便宜大家一起來吸。
講個朋友的經驗 拉k,他說拉k的好處是可以不用喝酒 省下酒錢就可以在ktv很嗨了,而喝酒一攤喝下來往往好幾千快又要續攤。 如果拉k遠遠比喝酒貴那 朋友選擇喝酒的機會就比較高
如果毒品變便宜了,會不會需求會上升呢? 如果需求上升了,是不是代表原本在吸的人吸更多了,甚至更多人吸了呢 ?
這種情況下 毒販們賺的錢都較以前少,從幾億變成幾千萬 幾百萬。由於犯罪代價低,所以乾脆直接去坐牢順便認識朋友上下流交流交流,會不會出來後又繼續賣。
而且連擁槍自重的動機也沒了,反正被抓到關幾年而已。
所以販毒的人便多了 警察抓不完,抓完了也是幾年光景就出獄了。這時候警察會不會乾脆睜一隻眼必一隻眼,直接就收起規費來了,還是堅守那套 ‘司法正義’ ? 算一算販毒的人便多了,警察收的錢也跟以前差不多~~~ 有繳錢的繼續賣,沒繳錢的就去坐牢。
售價的高低是否可以影響到供需,而如果販毒的代價高所以毒品貴 會不會導致吸毒人減少(去尋求其他的快樂)呢 ?
板主覺得制定嚴厲的刑法 讓毒品變貴減少需求好,甚至讓有需求的都吸不到的好。還是輕一些的罰則讓 毒品變便宜 讓有需求的都買的到,好奇的寶寶也可以嚐鮮看看~~~說不定還有增加更多需求~~~
至於毒販擁槍自重,這讓我想到幫派份子也是擁槍自重,可見我們對於幫派份子的刑責也相當嚴苛導致他們都會擁槍自重。 問題是幫派份子除了警察外也要面對 其他的幫派份子。說穿了擁槍自重的目的,打從一開始就不是要跟警察火拼,是因為毒販 幫派份子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防止其他窺視黑道份子對他們黑吃黑的 “手段"。
賽局開始
我是一名大毒販,我販毒 我擁槍。可惜今天警察破獲了情報網。以火力小組來到我家 掃毒,我有左右護法三四個小弟,10把ak上千發子彈。好了警察要來了因為我有內線 可惜偏偏警察已經在我的豪宅門外了。
請問你的選擇是什麼1.火拼 ?
2.投降派小弟頂罪,找罪的律師脫罪 找白手套 ?
我是第二個選擇 很遺憾的我怕死,火拼的下慘,可能只是警察死了一個,之後我就打成蜂窩了。有在高名的律師也沒用了
倒底現今台灣黑社會兄弟們 是互相殘殺的多,還是殺的警察多?
讚讚
就我所知都不多,因為不管是對黑道或白道,用談判花錢解決才是最常見的手段。
動不動就火拼的人,別說警察,連黑道都會追殺。
再者,我認為一個老大做到你形容的那樣,理應打好天地線能事先從警察那邊探聽風聲,半夜趕快偷渡避事。真實世界,偷渡到國外的老大遠比火拼的多。
讚讚
那板主覺得要不要讓公權力不在壟斷毒品比較好呢?或者說籠斷少一點比較好(判輕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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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問題所在:重刑罰容易造成某種程度的壟斷,形成壟斷利益引誘犯罪與執法方共同分贓;輕刑罰則嚇阻不了吸毒,我提過的「外部成本」存在,而這點卻也是不容易解決。
若我們再區分有吸毒與沒吸毒後犯下的殺人罪、傷害罪、過失傷害罪…,課以前者較高刑罰,是不是就能嚇阻吸毒者不去攻擊他人?我很懷疑。
那有沒有其他方法解決?我自己是沒頭緒。
不過很多事情本來就是沒有解決方案(其實是說解決方案成本過高),這也沒什麼大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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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也只能 提高販毒風險 吸毒風險 然後讓毒品越賣越貴 導致市場需求減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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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賣越貴就容易落入我文中所述:高貴的毒品暗示著高租值,會吸引不法之徒更認真在其中挖寶。同時也會讓已經在該行業中的賣家有能力賄賂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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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問一下, 「According to my values…」,這不是擺明了在討論價值觀嗎?
究竟這個出自經濟學考量的專業見解?還是個人的非專業意見?
讚讚
“…According to my values, if people want to kill themselves, they have every right to do so. Most of the harm that comes from drugs is because they are illegal."
According to… 當然是Friedman的價值觀,但是Most of the harm…這句則是經濟學與經濟實證的產品。
不知道是你的閱讀能力有問題?還是你如彭明輝之流一般喜歡扭曲或斷章取義別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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