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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水上樂園比基尼,婦女團體管個屁?

針對聯合報的報導:「被批物化女性 青年公園比基尼之夜喊停

台北市政府委外經營的青年公園游泳池,日前推出暑期「比基尼之夜」活動,周三晚間只要穿比基尼就可免費入場。婦女團體昨批評此舉把泳池「夜店化」,北市府不但沒帶頭去除女性刻板形象,還將偷窺女體慾望包裝在「優惠」之下。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批評,這是「物化女性」噱頭,看似「免費」,其實是在「消費」女性。她表示,游泳池是全家大小出遊的場所,怎麼會設下標準才能換取優惠?尤其政府委外廠商推出的優惠促銷,應兼顧普及、合理及公平,讓不同族群都能享受多元優惠方案,不該變成展露及比較女性身體的舞台,或有身材歧視。她還舉自己為例說,「像我六十二歲,要我穿比基尼在路上走也很奇怪」。…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陳怡君表示,北市府推行的政策應該引導進步價值,不該抱持「民間夜店怎樣,我們也可以」的心態。…

…馬拉灣水上樂園暑假期間推出周一至周五穿「三片式比基尼」入園只要一百元,也被婦女團體批評。婦女團體呼籲,業者應停止剝削女性的行銷,讓水上樂園回歸家庭、健康的休閒娛樂。…

2009年我寫過一篇「從殺很大談言論自由」與「從上空女郎談競爭準則」,就曾批評:

1. 我們不曉得「物化女性」究竟是指什麼東西?猛男秀是不是?偶像劇中的花美男是不是?被利用去修電腦的宅男是不是?為什麼辣妹秀是?為什麼AV女優是?又為什麼被免費優惠吸引來的比基尼女郎是?

講來講去,似乎就是某些在性相關市場上(包含婚姻市場與一夜情市場)競爭力弱的人,對某種現象不滿,就可以歸化為「物化女性」這個大帽子,然後要求公權力加以禁止。

這是定義非常亂七八糟且隨便侵害他人言論自由的行為。

2. 舉辦此類活動來招攬客人的廠商,本身就承擔了一定的財產風險 — 如果說比基尼優惠活動真的那麼讓社會多數人深惡痛絕,則廠商就要面臨收入與財富下降的後果。

沒有什麼,比讓一個廠商虧錢有更強的拘束效果!

3. 社會上某些團體,成員總認為自己的價值觀優於他人,他人應該接受其指導拘束。此新聞只不過是一例。

4. 自願參與比基尼優惠的年輕女性,一來廠商並沒有拿著槍逼迫他們,二來也這些女生說不定自己也希望能享受此優惠,三來,根據我的觀察,許多女生很享受他人對自己美貌投以崇羨與注目的眼光。更重要的是,享受比基尼優惠的女生,其實也在利用其他付了門票錢的人的支出;廠商利用某些人的門票錢換來更高的收益,廣告費無疑;沒穿比基尼的分擔了比基尼女生的費用,卻換得自己所希望的享受。

如此看來,三贏局面,何勞這些自詡為道德高尚之人指指點點?更別說這些團體何德何能干預他人如何使用自身權利?何來「剝削女性」之有?

5. 青年公園游泳池委外經營,是一種產權的使用權轉出以及收益權分享的制度;換言之,在政府與承包業者契約內沒有明定何種促銷模式不可行的前提之下,只要該促銷活動沒有違法,政府與民間團體是無從過問。

假設後二者過問之下,廠商就真的不敢再如此推銷,則未來換約時,政府必須付出更高代價,否則難以吸引民間廠商願意承包經營。

整體來看,民間廠商收益有損失;政府未來也會有所損失;唯一沒損失又賺到爽的,就是這些團體。如果我們基於R. Coase的經濟理論,來擴大解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些婦女團體是不是應該要支付民間廠商的損失?

我個人倒是很認同:只要這些看不慣的婦女團體付一筆錢簽下契約,買下廠商不以比基尼女郎行銷這個權利,否則就請別動不動就拿自己的道德來壓迫別人。出一張嘴就要人家減少收益自己還不用負責,其實,整個狀況還比較像是「婦女團體在剝削廠商」。

10 replies on “水上樂園比基尼,婦女團體管個屁?”

一個國家的文化,如果沒有一個公家單位「文化部」保護就生存不了?反過來想,這不代表這個國家的文化沒啥競爭力?

況且,文化究竟指什麼?難有明確定義。

如果定義成狹隘的「可在市場上交易的藝術產物,包含音樂、美術、電影乃至於廣告或工業設計…等等」,那還比較容易解釋;如果定義為「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那天曉得堂堂文化部要如何保護這東西,我也更不曉得「生活方式」為何不能改變?只能保護?

後段也是對該名世新大學副教授莫名其妙言論的回應。

大致同意版主的自由主義道德中立論調以及批評婦女團體的看法,但對青年公園廠商的做法有不同的淺見。

如果把青年公園看作公共財,那麼即便被外包給廠商經營,它的營運目的也不應改變:服務客群應當是對所有大眾一視同仁。儘管這看法有點小題大作(這可能只是個用以吸引往後長遠人潮的促銷活動)並且忽略所有行銷理論的教條(STP…),但對大眾開放的公共財如果只獨惠某一族群,本質上就是不公平。

即使青年公園真的是 “公共財",要如何才能做到對 “所有大眾一視同仁"? 所謂公共利益、一視同仁,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當某 A 想照顧到 “所有人的需求" 時,除了該 A 的利益可以被照顧到之外(權力),結果往往就是跟 A 友善的利益團體被照顧到,其他人的需求都只能自求多福。

public goods 不是公共財,是共有財。青年公園被某 C 用,其他人就不可能同時用,所以並非共有。(未受專利強制保護的)知識是共有財,青年公園不是。

更正: public goods 不是公共財,是共有財
=> public goods 不是公共財,是共用財。

共用 => 是指多人可以共享而不干擾他人享用。

感謝版主與GGGD指正,我所指應為public property,其餘論點不變。目的與執行面的差異應當分開討論。

已經說了,即使青年公園真的是所謂公共財,要如何才能做到對 “所有大眾一視同仁"? 所謂公共利益、一視同仁,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既然市府已將某時段的經營權承租出去,該時段的經營權就是承租廠商的私人資產(如同租屋一般),而除非市府當初有明訂不准比基尼活動,不然其他人或市府,斷無資格喊停之理。能夠喊停的,只有消費者。任何團體儘管可以憑一己之價值觀,批評這項活動,但不能以暴力(私權力)或公權力禁止或強迫他人停掉或參加這項活動。

任何服務或商品都有針對性,亦即想要鎖定的市場,總不能要求手機螢幕大到跟 70 吋電視一樣吧?

1. 如同我文已述:「委外經營是一種產權的使用權轉出及收益權分享…」。除非法律或契約禁止特定行為,否則市府難有法律上權利禁止廠商提供比基尼辣妹優惠;如果市府要硬幹,那其結果也不見得有利。

2. 就算廠商沒有舉辦這種促銷活動,透過一般賣門票的方式其實也是一種歧視(discrimination) — 想付錢的才進得來,不想付錢的免談。

因為只要是稀缺的資源,競爭之下必定有歧視出現。產權、競爭、歧視三者指的是同一件事,這是Alchian的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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