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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從寇斯定律與價格管制理論看農地農用的謬思

台灣人談農地農用政策,竟然沒幾個人可以從經濟分析角度切入,多數人都侷限在無聊的「道德口號」(諸如以農立國、農業是糧食根本)這類50年前的政治口號。

如果台灣的論者與決策者程度都只有這樣,無怪乎台灣經濟20年來走下坡。主其事者乃至於論者全是一群笨蛋,笨蛋治國怎麼會好?

本文將以正確的經濟分析來看「農地農用」這個限制會有什麼後果。

1. 從Coase Theorem來看權利的安排

土地利用方式受限制時,必然發生邊際上租值變化。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onald Coase赫赫有名的寇斯定律(Coase Theorem),最早出自他「聯邦傳播委員會」一文中名句:「權利的安排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The delineation of rights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

我們要清楚:所有物品與服務的買賣,其實都只是「一群權利」的交換。權利內容複雜的由契約協議,簡單的甚至可以無任何協議,純粹由法律補充之。例如專利授權契約內容可以複雜到除了相關專家之外,連一般律師都看不懂;而你在超商買罐多多,背後各種權利界定,包含喝了拉肚子怎麼辦,都是由法律補充之,你並不會跟超商店員簽下什麼契約。

一片全無限制的土地與一片限制只能農耕的土地,後者使用權利上大幅受限,租值必然縮水,產生經濟學上所謂「租值消散」的作用。何解?因為邊際上土地農用、林用相對於工業用、商業用甚至住宅用,單位收入有著巨大的差異!

以聯合國資料來看,亞洲地區一公頃土地年產稻榖約4.09公噸。

以2007年台灣稻米產地售價($11.67/kg)來看,一公頃土地年產值只有$47730,換算為$4.77/平方米。

而工業用地呢?不以台積電這種高租值的公司來比較,光看一般台灣中南部常見的塑膠射出代工業,許多中小型工廠佔地約在1000坪以下(約3300平方米)。

這樣的工廠,績效中間水準的,年營業額也約莫在新台幣$1億元上下。我們約莫可以換算成$30303/平方米。

如果做商業用途呢?

同樣以台灣中部二線百貨的櫃位租金來看,我手上有的資料,考慮百貨業的包底契約之後約莫在$250000/平方米。而這只是租金,如果從一般二線百貨營業額來看,產值可到約莫$300000/平方米。

而收入是成本也是租值。假設你忽然宣布信義區新光三越地目轉為農地,然後強制執行,租值消散必然可見,也必然引發強力反彈甚至暴動。

站在買方角度看,強迫農地只能農用,造成買方縮手,這也是為什麼台灣地價如此便宜。站在賣方角度,等於政府剝削了賣方,用公權力強制剝奪其土地使用之自由,造成實質經濟損失。

當然前述論理並未考慮土地坐落問題。

我們加入坐落條件,以台灣工業區邊緣的農地常常被違章建築工廠使用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已經取得合法農舍的工業區邊緣農地,售價往往可以2~3倍於未取得合法農舍之農地。

這是因為幸好台灣法律執行效率低落,所以這些工業區邊緣農地租值沒有消散殆盡。推展工業區的需求是在的,但在法律風險干擾下,合法農舍用來作輕工業生產乃至於倉儲都有利可圖(被拆除風險遠低於無合法農舍的),其利依然遠大於農用。

蘋果日報新聞:「嚴審農舍地價崩跌 3000農民包圍縣府」其來有自。抗議者說了實話:「…農民也強調,絕對支持「農地農用」的政策,但容易淪為政治操作,所剩無幾的土地價值更會嚴重打擊生計,…」

下方討論者站著說話不腰疼,因為受侵害的不是他們,風涼話一堆。

租值之所以消散,並非來自於常見的因無產權界定的「公地悲哀」,卻是來自於政府無理的土地政策。

張五常的「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 」一項偉大的創見,就是他認為:「價格是市場競爭勝負的準則,如果該準則受干擾,必然要有其他準則來決定勝負;用其他準則一定會導致租值消散,那我們如何判定哪些價格以外的準則會被採用?則要基於侷限條件下越能降低租值消散的準則,越會被採用。」

前述違章建築工廠即是「降低租值消散」的實例。

又例如1970年代美國有汽油價格管制,加油站大排長龍,各種VIP手段被使用,好閃避政府管制。

有的提供昂貴洗車服務,有洗車的就可以優先加油,大家都心知肚明,美其名洗車,其實是將被政府壓制的價差從洗車賺回來。也有年輕女生跟加油站老闆上床以換得優先加油權利,後來老闆不認帳,事情鬧得新聞大肆報導。

這個觀點的重要啟示,是政府錯誤的、會引發租值消散的管制,在自私的動力下,人們會選擇其他減少租值消散的手段,而哪一種減少效果最好,就是會被採用的競爭準則。換個角度看,這也是一種尋租(rent seeking),是的,尋租行為並不僅僅侷限在傳統政治經濟學上所謂的貪汙賄絡行為,事實上也會發生在各式各樣租值消散的條件之下。

台灣多數經濟學家根本不懂「競爭」本質究竟為何,愚蠢且狹隘到以為競爭就只跟「市場競爭或市場供應者」有關。事實上,買家也要競爭。競爭來自於稀缺,只要物品是稀缺的,競爭必然無止盡地存在發展。

在自私的驅動下,消散的租值必然有人會想辦法奪取,尋租也因此會發生。

2. 土地使用限制強制執行的後果

台灣許多土地使用限制的法律執行來自於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預算甚至人事安排受到地方議會的控制。地方議會乃至於地方政府內部往往有盤根錯節的地方政客體系。

在前述的土地使用權利限制如果落實執行,則必然有利於地方政客,進而產生財富重分配與無生產力的貪汙行為。

相信許多讀者對這方面都很熟悉或有耳聞。

我在「貪汙的一般性理論」一文中也曾舉一實例:

…40幾年前台中地方某劉姓民意代表,跟地方另一望族有所糾紛,劉姓代表就透過重劃道路將對方持有某筆土地大部分劃入道路用地,而自己持有的緊鄰道路用地就轉為建地,挾怨報復之餘還口袋滿滿…

上述例子發生在我家鄉,千真萬確,到現在你都還能看到一條主要道路竟長得彎七扭八的。

反過來,我們也可以推測,地方政府官員也會在利益團體左右之下,實施法律變得因人而異;甚或官員自己也透過法律索賄、獲利,也多有所聞。

我自身還親眼碰過的例子,一樣是台灣中部鄉間,有人舉報水利會說某某工廠侵佔水利會土地,將工廠蓋到農業灌溉水渠上面去。現場的確是如此,而水利會人員約莫上午10點左右來到現場,酒醉得厲害,酒氣沖天,大喊他明明沒看到不法侵佔,為什麼還要他多跑一趟,然後就回水利會繼續花天酒地。

該工廠佔地近萬坪,全部是農地違建;據鄉人敘述,花了2千多萬打通幾個議員、立委,所以安然無視。地政機關永遠看不到這個違建。背景這麼硬,區區水利會自然也是「盲從」了。

甚至某鄉鎮可以把公園預定地賣給建商蓋屋,這也是來自於土地限制相關法規才能有的尋租空間。

我們從經濟分析角度可以了解,這些都市計畫管理法規美其名是要促進產業發展、保護農業住宅區云云,事實上創造了讓政客獲利的龐大空間,因此在可見的未來,這些法規只會越來越多,不會減少。貪汙也就制度化了。

結論:

強迫農地農用,其實侵害了現持有農地的人的財產權;同時也補貼了想要買農地的特定潛在買家。

法規如果更嚴格,則租值消散越多,也代表有能力尋租的人,獲利空間越大。

上述現象都有礙於經濟正常活動,也非法地剝奪並移轉部分人的財產去養肥有政治勢力的人。

本文不處理一個假議題「國家糧食安全」。論者高舉國家糧食安全,強迫全民補貼少部分無效率的農業生產,刻意忽略在比較競爭優勢下,全面開放農產品無關稅自由進口才是造福多數台灣人的正途。而這些主張國家糧食安全的,往往有自身利益糾葛其中。

以日本為例,日本複雜且嚴格的農產品進口法規,間接保障日本農地地價,代價卻是日本物價與人民享受。

也因為糧食安全是假議題,我並不打算多加討論。

17 replies on “從寇斯定律與價格管制理論看農地農用的謬思”

This is just another perfect example of “Government failure". While most people are so worried about the so-called “market failure", they really should spend more time worrying about the time when our “big government" fails. The cost is much greater when government failure happens. This article should give those in favor of “big-government-ism" something to think about when they claim we should entrust our government with more power, especially the “power" that can take away people’s private own property whether they are rich or not.

版主的論述在經濟學理上並無特別之處,但結論卻走調了。

首先,如果現行農地的擁有者,在取得農地時的法規就是農地農用,這就沒有侵犯財產權的問題。因為他取得時的價格,就是農地農用的價格。換句話說,現行農地持有者,只有可能因為「農地不農用」而獲得暴利,卻不會因為「農地繼續農用」而遭受損失。

當然,你可說因租值消散,造成整個經濟體的(潛在)損失,但不能就此直接跳說:這是侵害個人財產權。

今天談農地農用,主要的考量還有,農地一旦他用,即難以回復,這跟環保議題很像。其影響會跨世代,而下一世代的人,無從對現在的人進行交易。

另外還發生過一個類似的問題:我們應不應該對路邊商家的招牌限定規格?

我不認同這種論調,因為你的說法就像是印度種姓制度下,許多人生來就沒有選擇職業權利,因此他們也就沒什麼個人損失可言。

你說買農地的人因為出的是農地價格,所以沒什麼個人損失,我認為是倒果為因,同時也沒有正確理解經濟學租值消散理論的問題。

即便因為解除管制可以讓現有農地持有者享受windfall profit,但是這種利益其實也只是反應土地正常使用應有的價值而已。另一方面,一個繼承農地的老農原本的土地解除管制,則他賣出的價格在競爭之下可以等於他終身收入的好幾倍以上,這遠比政府另外拿錢出來補助來得有效率多了。

至於農地改做他用,是否就很難恢復農用?我認為這部份實務上有人做過,我經手過工廠地改為林地的,不是你想的那麼困難。

您還是沒有解釋侵害財產權的問題。租值消散不難懂。但消散的租值是否本應歸於地主,就不是租值消散理論所說明的。因此,從「租值消散」直接跳到「侵害所有權」,就過頭了。

海耶克對這種winfall profit,是主張以財政方法(即租稅)加以徵取。顯然他不認為這樣得租值屬於地主個人。

兩個點:

1. 民法侵權行為$184條的精髓在於,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包含預期利益)均構成均構成行為。

這個思維即便在英美法Torts law底下也是一樣的。

因此,直接用既有的侵權行為法律思維來處理行政法上的政府錯誤舉措造成的租值消散,是實務上比較能處理的。

侵權行為法本身也常常武斷地切一個點,嚴格說起來都能說交易成本是最大侷限條件 — 你不可能無窮無盡地去追受損害這究竟為誰?為幾何?

2. 同時你沒有考慮到Coase Theorem之下,就算一開始武斷地把損害劃給原有地主,只要能自由市場交易同時使用權沒有受到限制,那市場交易下效率都能達到最高。

是的,本身的確存在財富分配問題,但是你更要考慮台灣許多農地是繼承而來,甚至回推持有時間比台灣政府實施都市計畫條例還早。

在這個情況之下,你說的「沒有損失」就根本不存在;因為損失已經禍延幾代。

你引用法律的方式犯了循環論證的邏輯謬誤。如果依你引述的法律,指稱政府管制侵權,這是建立在「租值屬於地主應有的權利」的假設下,政府管制造成租值消散,就侵犯了地主應有的權利。但是我們現在討論的,就是「租值該不該屬於地主權利」這個假設呀。

也就是說,如果租值本來就不該屬於地主,那租值的消散就與侵害財產權無涉。

租值該不該屬於地主?我之前已經提到海耶克的主張。算是一種提示。再提出另一個事實:OECD國家中,最愛課不動產持有稅,亦即房產持有稅佔總稅收比例最高的國家,第一名是美國,第二名是英國。都是老牌資本主義國家。人家的想法是有脈絡的。

我認為你根本沒看懂我文章內容與我回覆你的東西。

我講得很清楚,侵權行為法本身就存在很多很難切斷的地方,因此英美法或大陸法系在處理侵權問題都會有武斷一刀切。我自己是美國法律碩士,侵權行為這種基本法律問題我很熟,也知道實務上這樣的操作是比較可行。

另一方面,侵權行為法武斷一刀切之所以可行,Coase Theorem已經論證過了,我也簡述了Coase的想法。

我嚴重懷疑你根本沒讀過Coase的文章,因為Coase 撰文就是在批評Pigou、海耶克這批人「胡亂課稅」的論點。

這部份你根本什麼也不懂。

我很想問一下,如果土地的增值利益不能歸土地持有人所有,那你認為誰該享受這個利益? 你不會天真的以為最後會全民共享吧? 現實世界很多例子都告訴我們,這個利益好像都進了政客的口袋。

此外,種姓制度不是好的比擬。出生無從選擇,不能交易,更沒有「購入成本」。

而以你所說的工業地改林地,是普遍可實施的狀況嗎?要完全回復,甚至變成可耕地需時多久?我只知道大安森林公園很久都變不了森林。

1. 種姓制度猶如台灣許多農地都是繼承持有。我在前一個留言解釋了。

2. 大安森林公園是公園不是森林。

不是這塊地變不了森林,而是人為不允許。

假設人類從地球上消失,則大安森林公園10年內肯定可以變成森林。

大安森林公園不是人為不允許。就我所知,是因為先前那塊地有許多人造建築(違建),所所以樹根本養不大。就算人類消失十年也不太可能。

不過,建地轉農地容易與否,需要專業知識,我還沒聽到哪個專家說容易的(還是你是專家?)所以先不討論。

大安森林公園還是違建的時候我就去過了,我當然知道他前身長怎樣。

你年記不夠大,搞不好你還沒見過哩。

我說人為不允許,是因為這個公園是以公園來規劃,而不是以森林來規劃。如果要以森林來規劃,現在也根本不會有地下停車場。

這點都看不懂,我認為你閱讀能力非常有問題。

同時你也根本沒考量新興農業生產方式,根本就是在大樓裡面進行,無需把建築物拆除就能轉為農地生產。

要轉為林地事實上比轉為農地困難多了。

這方面知識看來你很貧乏。

Isn’t it kind of funny that even after the last dynasty has been overthrown for over 100 years in China, we are still keeping the social hierarchy of monarchy. For example, we still divide our society into four major groups: (1) government officials as top of the food chain, (2) farmers, (3) ordinary workers, and (4) business man at the bottom of the social linear ladder since they are generally considered as “greedy" in old Chinese culture. We then devise our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most importantly,— benefits, according to that old social hierarchy. What’s more ridiculous is that our government teaches us to cherish that “old Chinese culture" through public education system. It’s really a huge waste of time and human life, not to mention big irony, for Dr. Sun-Yet-Sen to overthrow Qing-dynasty only for us to embrace most of the heritage of monarchy, again!

I think it is easier for the government bureaucrats and the politicians to continue their power and privileges by blaming some groups who are rich. Because the poor has a tendency to blame the rich for all the miserable for centuries, and the relative poor occupies the largest part of the population.

You can also find some ridiculous stories in the history of the ancient Chinese jurisdiction — it can always be justified if the governor showed the favor to the intellectuals, the poor, and the elders, even with no effort to diligently find the truth.

KT1 網友可能沒看清板主文章的意思. 板主的意思在強調農地在政府嚴格管制下會出現什麼問題. 今天KT1網友認為政府管制農地是為了環保,是for people’s own good. 可是請問,今天政府管制下的東西,那一個口號不是for people’s own good? 只要是for people’s own good 農民不可自由決定自己如何處分自己的私有財產,必須一切由大政府決定. 那今天大政府決定的結果,板主文章的例子也巳說明,根本不是為了環保,只是讓貪污更方便,更不用說是for people’s own good. 就像快要上路的長照法一樣. 長照法不也是for people’s own good? 大家要敬老,要老有所終,所以本來屬於我們的私有財產的那一點微薄月薪,我們自己也不能完全決定如何使用,要大政府幫我們決定,所以政府可以自由地從我們的薪水裡拿錢去支付各種保險費. 這不就是板主長期寫文章要點出的重點:是不是政府只要打著for people’s own good 的口號,就可姿意踐踏個人自由? 這樣的行為最後是真的帶我們上天堂,還是帶我們通往地獄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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