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班拿不到加班費就現實狀況的經濟分析如下:
首先必須認知,現今僱傭契約本身是一種「委任代工契約」的變質。最簡單的想法,就是從傳統「家庭塑膠花組裝代工的計件論酬」轉換至「秘書工作」。
計件代工無所謂加不加班,因為報酬委託到「件」上,清清楚楚。而通常這個「件」的QC有清楚且容易的標準。如果代工者物件不符合標準,甚至做壞了,該怎麼賠償也多有行規。
但秘書工作多樣、複雜且難以論斷品質。也就是說,秘書今天接了30通電話,應答對話品質高不高?品質標準判斷不如前述家庭代工來得容易。
更何況秘書還有安排老闆行程、辦公室環境整理、老闆與來訪客戶餐點安排、與會擔任會議記錄等…各種雜七雜八工作,且並非每家企業的秘書工作內容都相似。
這時候工資論酬方式難以繼續「論件」,最有效率的方式是「被委託」到買賣雙方都不太會有爭議的「時間」上。
重點來了!雇主雇用員工,從來就不是「要買員工的時間」,而是「要買員工的生產力」,只是因為現代工作內容複雜化、分工也複雜化(例如複雜的生產線設備工程師,其工作內容也難以論件計酬)等等原因,工業革命後出現了「僱傭契約」這種「將計價單位委託到時間」的安排。
理解這點我們可以推出:
當工人提供的生產力容易計件與QC,就不容易出現老闆不付加班費的現象;反之當工人提供的生產力難以計件與QC,模糊空間大則加班費就容易有爭議。
放到真實世界驗證,一般生產線上的工人加班費計算都不太容易有問題。例如塑膠射出業,現場操作員一小時可以生產多少產品、其中QC應達標準幾何…等,都容易被監督與計算,這類人的加班費都算得很準,而且這類人多半也很愛加班多拿錢。
在台灣中南部很多邊際工廠,反而是「以不給加班來懲罰某些員工的不良行為,例如喝酒吸毒後上工」!也就是說,制定一例一休的立法者根本不知道真實世界存在這種現象,才會有逼人休息的愚蠢安排,自以為自己更知道工人要什麼。
白領階層則相反,特別是坐辦公室的雇員、業務,這群人生產力難以監督。比如法務工作,在公司有案件、契約或草約等各種活動出現之前,法務在公司裡還真的沒有什麼事情要做。有時候一天空坐到下午3、4點,才出現一份契約要審,若剛好是很複雜又緊急的契約,可能審到半夜1點才下班。實際工作時間差不多是8小時,但要不要算加班費?勞方肯定認為要算,因為stand-by的時間也要算;可資方呢?就要看公司租值高不高了。
管理階層也容易出現工作出現時機不固定的狀況。例如過去我曾經營百貨公司專櫃,某日半夜11點櫃姊打電話向幹部哭訴被男友毆打趕出家門,公司幹部半夜出去照顧櫃姊安排住宿與寄放行李的地方,幫忙聯繫報警,以求明早這位櫃姊可以準時照班工作。因為這位幹部實在無法在半夜調度到願意或能夠明早替班的人。試問這位管理階層要不要拿加班費?時間怎麼算?
白領的生產力難以量度,還有個最常見的現象就是偷懶 — 我知道許多香港白領打工仔(上班族)9點上工,10點前都在上網吃早餐,11點開始跟同事討論午餐上哪吃,12點準時去吃午餐,中間接兩三通電話;下午回來昏沉到2點多開始有人招集訂購三點一刻下午茶,四點後(或老闆回來後)才真正進入工作狀態。
我在台灣待過員工數萬人的機構也做過30人以下小企業,辦公室裡類似香港打工仔的狀況一樣很常見。
而這種人最容易出現加班卻沒有加班費的情形。
講難聽點,如果真的當過老闆就知道,這種人有臉來要加班費的話,我倒要檢討他正常工時8小時裡究竟做了什麼。同樣的,身為老闆,我非常討厭員工正常工時偷懶來創造加班,這種加班不但浪費了我的水電空調費用,浪費我的加班費,也浪費我原本支出的正常工資。
最後談一種非常特殊的加班:公務機關的故意加班。
有一種情形我只在公家機關見過,就是某些公務員表現好,上司希望為其加薪但苦於公務體制的顢頇與桎梏。而單位的加班費預算還有額度,所以叫這幾個員工來單位「削鉛筆」賺加班費。對,你沒聽錯,工作內容就只是削鉛筆,削到加班時間夠了再走人,達到實質加薪的目的。
這種詭異狀況我是親身見過才知道還有這種事。
以上是有關加班的簡易經濟分析。真實世界的僱傭關係因應各行各業而千變萬化,但讀者要知道與掌握的超級重點,在於生產力量度困難時,方才出現「計價委託到工時」之安排,是現今諸多僱傭契約背後問題所在,也是為什麼政府妄圖透過法律規範勞雇關係是緣木求魚、痴人說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