賤賣自尊的部份法律人,硬要扭曲解釋大學法第九條宣稱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聘任有審查權,你看看,現在就自我打臉,謊話圓不起來了吧。
教育部今日宣稱「駁回管中閩任命,不算"行政處分"」。
怪啦,不是自己號稱有審查權?那審查不通過怎麼「不算行政處分」呢?那這個不通過算個屁?難道只是「教育部無拘束力之屁話」?
反之,既然承認「不是行政處分」,那不是恰恰自己打臉自己,承認「教育部無審查權」嗎?
看教育部自打嘴巴,真的娛樂性十足哩!!😎
PS 所謂「行政處分」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定義:「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教育部宣稱「駁回管案不算行政處分」,法律上等於是說:「我的駁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亦或者我根本就沒做任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