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才在「不問利弊只管跟風的法律學者思維–簡論GDPR」一文寫道:
「…對許多非歐盟地區的小企業或新創事業而言,等到被罰款時直接放棄歐盟市場會是最經濟的策略。而在這種策略之下,這意味著未來許多跨國新興服務很可能直接略過歐盟地區,或是一被抓到違規就停止提供服務等現象將發生。歐盟過嚴苛的個資保護法規究竟保障了歐盟人民什麼,難道不值得深思?」
果然華爾街日報很快地報導了我預言的現象:美國洛杉磯時報、紐約每日新聞與許多美國報紙新聞網站直接屏蔽掉對歐盟地區的服務,杜絕新上路的歐盟GDPR法爭議。
該篇報導訪問的Intel global privacy officer David Hoffman也直言:「如果要在巴黎或紐約選擇創立資料相關事業,我絕對會建議創業者,除非走投無路,否則請選擇在紐約!」
再一次驗證經濟學的科學預測力。
我也在同一篇文章談到:
「任何人類權利都有邊界,無論是有形產權到無形基本人權,其實都是「權利組(collection of rights)」,當組合邊界過大到影響他種權利實施,亦或是大到邊界模糊的情形發生時,資訊費用與社會成本的增加是必然發生的後果。」
因此我們也看到歐盟地區某些律師「假保障人權之名,紛紛對Google、Facebook等有錢公司發起集體訴訟的行為」。
我始終不理解這些人權激進團體所謂的:「寧可讓讓服務消失,也要保護人權」的荒誕邏輯。我也不理解某些人總認為自己的價值觀偏好(value preference)可以代替他人做決定。但我理解這些人以此為名所發起的訴訟、政治運動,的的確確可以為自己賺得金錢、名聲或政治影響力(當然也有太陽花般自願慰安的性服務提供者,亦或各取所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