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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利益迴避原則不是包山包海

從Milton Friedman提出的恆久收入假設(permanent income hypothesis)來看,如果收入改變小到無法改變恆久收入,則人的消費行為不會有所改變。

這就是當年我批判馬英九消費券政策肯定無效的理論基礎。

如今民進黨政府宣稱管中閔可以審核台灣大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的薪水,所以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姑且不論薪酬委員會在法律制度下只是一個附屬於董事會的機構,其「建議」尚須經董事會同意方得以生效,更暫不提管中閔不過是台灣大哥大數位獨立董事之一,並無「一人定奪薪酬」的權力。

依據107年度台灣大哥大年報顯示,該公司董事年報酬約1千萬台幣,而帳面上蔡明興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股數達99297159股,107年配息5.6元來計算,蔡的股利收入達5億5千多萬。這還未計入實際持股更多的蔡家投資公司,如台聯網投資、福記投資、台信聯合投資…等等。

嗯~假設我帳面上年收入5億6千多萬,其中1千萬由薪酬委員會決議,然後三位獨立董事之一的管中閔對我年收入影響力粗估千分之六,我怕死了,千分之六耶!牽涉利益大到不迴避不行了?! XD

況且以Forbes推估蔡明興高達31億美元(900多億台幣)的身價,管中閔對蔡明興年收入影響力恐怕萬分之六都不到。

利益迴避?別說笑了 XD

利益迴避原則並非無邊無際,連一點點影響力(remote impact)都可以拿出來主張的,好嗎?一堆法律蛋頭學者大談特談利益迴避,卻沒有(或故意)深究該原則的內涵,這種做學問很可笑,除了搬專有名詞回來唬人外,一點料都沒有。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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