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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專利與反托拉斯專欄 法律

歐盟處罰Google$50億美元

結果出爐,果然超越去年的€24億歐元,直衝$50億美元罰款!計算基礎是Google 2017年全球淨利$126.2億美元的40%。

理由是:Google不應該濫用Android地位,試圖誘拐消費者在Android手機上使用google搜尋引擎與Chrome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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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蠢到死的意見。

2005年Google花費$5千萬美元買下新創公司Android,並開放原始碼,提供Apache免費開放原始碼許可證方式讓許多手機硬體製造公司百花齊放,其目的一開始不就在財報中說得很清楚?Google就是希望開創mobile advertising這一塊新收入啊!

沒有Google如此大方提供免費作業系統,哪有如今眼花撩亂的各種mobile apps與智慧型手機?

這部份巨大的「消費者盈餘(comsumer surplus)」歐盟官員完全不看,與此同時,靠Android的軟硬體廠商所獲得巨大利益,歐盟官員也看不到。

單單只針對Android系統上預先裝載的Chrome瀏覽器與預設的google搜尋引擎,在在顯示我學習與鑽研anti-trust law的心得 — 這部法律並非法律,純粹是政客或政府攔路搶劫的藉口,這藉口多爛都行。

不過奇怪的是:

1. 行動廣告收入僅佔Google的總收入44%,為何今天歐盟官員針對Android系統有意見,卻拿總收入為基礎來罰款?

2. 根據財報,2017年Google從歐盟、非洲與中東地區創造營收為$360.5億美元,僅佔全球營收$1360億美元的26.5%,為何歐盟有臉面罰款基礎以全球淨利來計算?

還是老話一句,搶劫為真,這些法律藉口都真的只是藉口。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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