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看到這類「民族性比較」文章就很想笑。特別是這種假台獨往往對中華文化根本就一知半解還能夸夸其談。
1. 此文講得好像只有作者住過美國一樣。
2. 此文作者的專業並非法律;而不才剛好在美國法學院拿碩士。美國法律講究的是「adversary system」,恰恰就是因為不相信法庭上可以探尋到「客觀真相」,所以只能由控辯雙方各自努力說服法官或陪審團。
法律人都知道法庭上所接受的「法律事實」通常與真實世界的「客觀事實」是兩回事。
你既然是法律外行,就請勿誤導其他非法律專業的讀者。
3. 如果天主教徒都像你說的那樣品德高超,那天主教也不需要發明「十戒」來約束教徒了。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恰恰就是因為做不到,才如此強調「十戒」。
4. 上帝不接受賄絡的蠢話不曉得基礎在哪,我只知道創世紀第四章上帝喜歡亞伯供奉的羊肉羊脂勝過兄長該隱供奉的農作物。
一個對供品有偏好的上帝,不會接受賄賂?
讓我們來看看箴言21:14「暗中送的禮物挽回怒氣;懷中搋的賄賂止息暴怒。」
我都還沒提天主教贖罪券的長年陋習哩
5. 中國人不相信公平正義,就不會有「包公」的各種傳說與戲曲流傳了。
6. 中國人對偽證只要聳聳肩?
漢代《九章律具律》中明確規定:證人不據實作證,如果造成被告人被判死罪,對證人要處以「黥為城旦舂」的刑罰。「譯人」不據實翻譯,如果被告人被處以其他刑罰,就以偽證所造成的罪行出入,反坐。
《唐律疏議詐偽》中有關於「證不言情和譯人作偽」的規定,證人和翻譯人員作偽證導致定罪有出入的,按照反坐的原則處罰,證人按其所出入的刑罰減二等處罰,翻譯人員按其所出入的刑罰處罰。
宋朝《宋刑統》延續唐朝規定,偽證者刑罰減二等處罰。
明朝也延續此項偽證罪規定。
大清律也延續同樣的偽證罪,還增加了「證物造假罪」–「凡不應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話說到此,這位作者連這些各朝代的刑事律例都不知道的狀況下,還好意思說「中華文化不重視偽證?」麻煩自己先不要造假好不好?
(我都還不想說民進黨靠多少假歷史在騙選票哩)
7. 基督教文化比中華文化更不會嫉妒?這點廢屁到正常人都聽不下去吧~ XD
最近哈佛的「歧視亞裔學生案」不正是以種族多元為藉口地打壓資優?假台獨的雙重標準真有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