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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為何專法不是歧視?

 

理由如下:

1.歧視(discrimination)的正確定義Someone thinks that A is superior to B, so someone chooses A and gives up B. B will be the cost of the decision.

法律上,真正的歧視應該是放棄為同性戀婚姻立法,還反過來只允許異性戀婚姻並排除其他可能組合。

2. 如果專法就是構成歧視,那麼金融控股公司法是銀行法與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的專法,試問金控是最被法律歧視的法人組織?

這種狗屁邏輯怎麼說得通?還能騙倒一堆蠢蛋?

莫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存在,證明中華民國政府歧視住大樓的,歧視住帝寶的?

專法純粹就是為了行政管理或執行方便,針對特殊族群或特殊狀況用更節省成本的方式另外處理,這也是為什麼法學緒論都讀過: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如果特別法是歧視,法律效果上怎麼還能優先?

再者,以公司法等商業法為例,某些國家(如我國或美國)特別訂立規定管理,但某些國家(如法國)卻是寫在民法典內。

同樣是民法上定義的法人,你能說美國人歧視公司組織,法國人不歧視?

真不曉得「專法是歧視」的蠢論點是誰提出的,竟然還有法律人附和?乾脆重唸法律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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