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讀者來信詢問:
今天看到的有趣新聞,在我的律師同學之間引起了一陣討論。不知道元大有沒有興趣小試牛刀一下,以法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這種規定:)
貧富差距擴大賠不起 民間發起制定「超跑條款」
我的看法:
如果因為有錢就應該被限制財產權的使用,那要不要也一起限制不准蓋帝寶這種豪宅?因為會害窮人買不起房。
台灣不准買賣遊艇與跑車,因為窮人的破漁船或爛車可能會不小心碰撞而賠不起?
甚至根本不讓米其林主廚來台灣開設餐廳;台灣也不應該有每人單價超過500元的餐點存在,因為都會傷害窮人的自尊心?
從產權經濟學角度看,當你想要增加財產權的使用限制時,必然會生租值耗散的現象;這與對富人課徵「富豪稅」是一樣的道理。
其結果呢?經濟學認為,限制帶來的租值耗散高過移轉他處的費用時,富人就會群起離開。法國不正是活生生的案例?
一個富人逃光的國家,不也正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30年景況?你覺得這樣比較好嗎?
今天回到基本法學概念,侵權行為184發生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權損失,本來他人就有回復原狀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是嗎?
為何全世界不管civiil law system or common law system都是如此運作呢?還請你的律師同學多讀一點R. Coase的論文,好好想想。
「農夫種地,牧場牛隻跑來吃作物,試問欄杆會被設在那兒?」這是非常好的侵權行為考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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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ply on “我們需要「超跑減責條款」嗎?”
其實,最貴的不是人肉嗎?以後出車禍,不管月薪多少,都只能按照最低工資來計算損害賠償費用,這樣才公平。畢竟,超跑我看得到,但人肉可沒有明示的價目表。XD
讚讚